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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村级换届选举法是什么

俏霞分享

  村级的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可以保障地方工作有序的进行,并且换届选举是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来实施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村级换届选举法,希望大家喜欢!

  村级换届的选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选举。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选民应当推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胜任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章 选民登记

  第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六条 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有特殊情况,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确定,但每一选民只能在一地登记。

  第七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十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九条 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选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候选人的,提名无效。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

  (一)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的,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由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的,经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候选人职务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确定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按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正式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

  第四章 选举程序

  第十二条 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它选民。选举时,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再选举副主任,最后选举委员。

  第十三条 实行无候选人选举的,选民应当按照本村应选职位直接投票选举。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其它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五条 本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民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每张选票中,主任、副主任只能各选一人,委员 人,每一职位多选则该职位无效;同一个人,只选她担任一个职务;同意,在其名下画“O”,不同意“Ⅹ”。

  第十六条 选举时,居民代表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场对得票相等者进行再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获得半数赞成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投票选举(在选举日当天或选举日后15天内举行),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所得票数须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计票结束后,填写选举结果统计表,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签名后,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镇领导当场向当选者颁发《村居委会成员当选证书》,于并当日或次日在村张榜公布选举结果。

  村级换届选举实施办法

  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两委换届选举是事关农村稳定的大事,具有严格的程序。村两委换届必须先选举委员,再由委员选举书记。

  1、报名参选。选举办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

  (五)有一定文化知识。

  2、选举准备。

  一是成立选举领导机构。镇(处)成立选举领导小组;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二是选民登记。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选民名单,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选民登记的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户口在本村,享有政治权利。

  3、确定候选人。根据村庄规模确定村委会成员职数和职位,以多于应选名额一人的规定确定候选人数。召开预选大会,预选会议要求过半数选民参加有效,按照得票多少当场确定候选人。并于当日或次日张榜公布。

  4、召开选举大会。包括清点参加会议人数、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介绍选举形式、检查密封票箱、核对选票数、分发、讲解选票、选民写票、选民投票、销毁剩余选票、开箱验票、整理选票、唱票、计票、宣布选举结果等程序。

  村级换届选举的纪律

  严明村级组织换届纪律,做到换届纪律“十个严禁”、纪律查处“十个一律”、候选人“十个不选”

  (一)明确换届纪律“十个严禁”:一是严禁利用宗族、宗派、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破坏换届工作;二是严禁通过吃请、赠送财物和提供娱乐消费等活动,以及选举后给予某种利益等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形式搞拉票贿选;三是严禁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虚报选票数、办理假委托等非正当手段,妨害党员或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是严禁托关系、打招呼、串联或拉帮结派搞不正当竞选活动;五是严禁用诬告、造谣、诽谤等手段陷害、中伤他人,或编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六是严禁以伪造身份证明、伪造和损毁选票、毁坏和抢夺票箱、冲击会场等形式干扰和破坏换届选举正常进行;七是严禁通过煽动、串联他人寻衅滋事或到上级机关无理闹事干扰选举;八是严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回乡干扰影响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九是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私分公物公款、滥发补贴和奖金,擅自处置集体资产,编制虚假账本;十是严禁在换届结束后不交印章、不交账本、不交档案、不交工作等行为。

  (二)明确查处违纪违法“十个一律”:一是对参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通过吃请、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各种礼品以及采取承诺选举后给予某种利益等形式搞拉票贿选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一律取消参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依法宣布当选无效;二是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打砸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举、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等不正当活动,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利用宗族、宗教势力等破坏、妨碍选举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对造谣、诬告、诽谤他人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是国家公职人员或党员干部有参与或者干扰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违纪违法行为的,一律按照党纪政纪从重处分;七是对换届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当选的,一律严肃追究各乡镇、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八是对换届工作消极应付、领导指导不力、处置不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一律严肃追究各乡镇、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九是对换届工作中工作人员指导不到位或玩忽职守,导致换届选举工作无法顺利开展或影响恶劣的,一律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十是农村党员在换届选举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换届选举导致选举无法进行的,一律按照党纪规定从重处分。

  (三)明确候选人“十个不选”:一是受党纪政纪处分并仍在处分影响期限内的不选;二是选前3年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部门立案审查的不选;三是选前3年内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不选;四是现任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在任期3年中,有2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选;五是现任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在选前审计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不选;六是身患疾病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不选;七是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和黄、赌、毒等社会黑恶势力,或参与或教唆他人违规聚众上访等违背民主团结的不选;八是拉帮结派,搞贿选,操纵、干扰、蓄意破坏选举的不选;九是长期拖欠集体财产、侵占集体资源资产、侵害群众利益,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村级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不选;十是具有其它不适合担任村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职务情形的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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