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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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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诉讼中当事人会请律师,律师在审判阶段有什么权利,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欢迎大家阅读!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权利

  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以听取他们对案件情况的介绍及他们的辩护意见,同时,还可以向他们宣讲法律。其他辩护人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2、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个权利。律师为了辩护的需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证实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对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明确指控事实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有关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如果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到的某一个证据对被告人有利,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需要在法庭上出示,而这个证据材料没有被检察机关作为主要证据提供法庭,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

  律师的证据调查的法律法规

  调查取证是律师执业的重要环节,在诉讼中,庭审方式的改革,更加强调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法官更趋向于中立的仲裁角色,这样无论刑事辩护,还是民事、行政诉讼,律师的意见如果没有相应证据的支持,那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有充分的说服力。而调查取证则是律师获取证据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调查取证却历来是困扰律师的一个难题。

  《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由于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制裁”条款,使律师收集证据的活动没有具体的措施加以保障,在实践中造成律师取证难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和《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对律师查阅案卷,会见在押被告人、调查访问的有关问题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一些保障律师执行职务的地方性法规,对律师的权利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利。这些规定有利于律师调查取证工作的进行。然而在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和1997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不但没有赋予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更多的权利,反而规定了诸多限制。

  《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仅仅承认律师“可以调查情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一规定并未直接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仅仅用了“可以收集材料”这一模棱两可的用语;而且辩护律师搜集材料还必须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甚至司法机关的批准。

  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应注意的事项

  1、调查取证时注意证人心理

  应当注意建立沟通的氛围,取得信任,拉近与证人的心理距离;取证前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法定义务,表示会为证人保密,不会向案件无关的人员透露取证内容;在调查时,注意观察证人的神色和心理变化,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最后,了解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告知必要的时候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证人保护,以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

  2、调查取证时注意合法性。

  做好同步录音录像,保障取证内容与笔录内容一致性;调查取证的问话要避免诱导式的发问,预设前提的发问,防止取证内容不合法;证人取证时,除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或有监护义务的人员外,应当避免有其他人员在场,尤其避免其他证人同时在场;笔录最后由证人逐页签名确认,涂改处捺指印更正;证人如出现拒绝签字的情况,在解释说明后,仍无法解除顾虑,可以由二名律师在笔录后,说明证人拒绝签字的原因,律师签名并注明时间。

  3、调查取证的过程应当合理规划。

  询问证人开始时,可以简明了解证人身份情况,在告知法律义务后,表明律师希望了解的事项,引导证人尽快进入主题,控制谈话的话题相关性与时长。制作完成笔录后,重新审视一遍笔录,避免有所疏漏,尽量使调查取证一气呵成。

  4、调查取证时注意获取其它佐证。

  在调查取证时,证人往往会提出有物证、书证、电子邮件等证据可以佐证,律师应当及时提取,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首先,要有证据的提取清单,清单注明证据种类、特征、数量、原件与复印件,由证人在书写清单的页数,并在每页清单上签名确认;其次,针对不同的证据,考虑不同的提取方式。对于书证,可以考虑让证人提供复印件,由证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属实,由律师在事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原件;如因情况紧急,确有必要立即取得证据原件,可以采取公证机关取证的办法,由证人手持证据原件,拍照固定,同时制作证据提取清单,由证人在清单上注明证据种类、特征、数量等信息;对于电子证据,拍照并输出打印,注明是在哪种介质当中提取、介质的注册号、提取人、提取时间,并由证人书写“此电子数据系我本人提供,与原始数据核对无误。”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