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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应该在哪个诉讼环节提出

丹凤分享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人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量刑建议权在诉讼的哪个阶段进行,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量刑建议应该在哪个诉讼环节提出的内容,欢迎阅读。

  量刑建议权的行使阶段

  应当是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开始、宣读公诉词时提出量刑建议。理由是:根据我国目前的诉讼进程安排,经过法庭调查,检察官和被告方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之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已经基本上能够显现出其本来面目,此时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立足于充分的证据证明之上的,应该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也比较客观、正确,易为法官接受;同时,由于有接下来的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方有足够的机会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为己方的合法权益进行辩论。

  如此则兼顾了检察官行使权力的方便有效和对辩护方辩护权利的程序保障。同时,这一做法不是僵死的,它完全可以根据庭审时的实际情况加以灵活变通,如经过法庭辩论之后,公诉人感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辩解或者反驳时提出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可信,据此,有必要修正自己的量刑建议,在此种情况下,公诉人可以也应当将自己修正的量刑建议写成书面材料提交给法庭,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量刑建议权是基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

  量刑建议权源于公诉权,而公诉权又直接来自于刑罚权。刑罚权是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藉以惩罚犯罪人的权力,具体说来,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四个方面的内容。从权力渊源上看,刑罚权是公诉权存在的基础,公诉权是量刑建议权存在的基础。公诉权不仅为刑罚权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依据,同时为量刑建议权的存在提供了正当性依据。

  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

  它不具有终局性。从根本上讲,量刑建议权是刑事诉讼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认识向居中裁判的法官所提出的对另一方进行制裁的请求,只不过提出这种请求的人是国家的代表,这是它不同于其他诉讼请求的地方。但是量刑建议权与其他诉讼请求一样,是不具有最终结论性的。与之相对应由法官专门享有的量刑裁量权才具有终局性,法官在或接受或否定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行为及其责任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评价。以此为基础还可以得出量刑建议权的另外一些特点,如主动性、相对的主观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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