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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权利有哪些

丹凤分享

  在诉讼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但被执行人也是有权利的,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被执行人权利有哪些的内容,欢迎阅读。

  被执行人权利义务

  一、被执行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按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认真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如故意隐匿不报或申报不实,将予以罚款、拘留。

  三、被执行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及证据材料,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不得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及封条,不得在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上再设定其它权利,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限制对象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措施;

  (二)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可以采取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采取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在执行公开网上予以公告;

  (四)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出境;

  (五)将被执行人的失信记录通报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工商、公安、房管、税务、建设、国土、国资委、纪委、组织等相关部门,并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失信记录;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五、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不得有妨害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七、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如有其他法院或有关职能机关又要求查封财产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出示法院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查封手续。如因被执行人故意隐瞒,造成财产被重复查封、冻结,影响案件执行的,有关责任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八、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

  九、被执行人不服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提起申诉,或该案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提审或再审的,被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告知情况,但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不影响该法律文书的执行,在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书之前,不得以此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对抗法院执行。

  十、被执行人应当按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被执行人有几个人起诉分先后吗

  一、当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 对于信贷机构而言,随着经济下行,大量逾期出现,在处理逾期的过程中,有部分逾期最终走到了强制执行阶段,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是很多债权人都关心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该问题的基本处理原则如下:

  (一)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当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88条的适用虽然并没有注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但在各地法院的实践中,第88条适用的前提条件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例如在2013年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在浙浙江高院针对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23个突出问题做出的解答中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

  执行程序具备一定的条件

  1、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3、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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