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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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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设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由大会秘书长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姓氏笔划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上级党委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三十三条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他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四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五条 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三十六条 差额预选时,可以集中投票,也可以分代表团投票,由大会统一计票。

  第三十七条 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一般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预选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才能列为正式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按得票多少为序。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或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接近应选名额时,按正式选举时的相应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预选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总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第三十九条 当选的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列;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候补委员,其名单按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笔划排列;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七章 监督和处分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对检举选举中违纪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或党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的选举,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选举办法,经半数以上应到会选举人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执行本条例需要采取某些变通办法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党的地方组织选举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党的地方组织结构

  各地方代表大会

  各地方委员会

  中央机构

  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由下列机构组成:

  全国代表大会

  中央委员会组织系统(领导机构)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简称“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主要负责人)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简称“中共中央政治局”或“中央政治局”;成员简称“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成员简称“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成员简称“中央政治局常委”)

  中共中央书记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简称“中央书记处书记”)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军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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