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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会遇到的案例

李婉分享

  服务是指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而物业服务也是如此。但是,物业服务也会面对很多纠纷。那么,物业服务纠纷到底有哪些呢?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提供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物业服务案例一:代人受过

  一家物业公司从接管服务到服务合同期满三年间,累计未收回物业服务欠费高达80万元,这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是一个不小的数额,由此,让这家物业公司蒙受了严重的亏损。原因就是房产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而房产开发商早已破产,业主将所有的怨气不分青红皂白都发泄在了物业公司身上。

  解析:此案例中,物业公司成为了房产开发商的替罪羊。这种情形是物业服务企业面临的诸多难题中,非常具有普遍代表性的一种。

  房产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房产买卖合同关系,由于房屋质量的问题,开发商基于赔偿责任对业主负有债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存在服务委托合同关系,如果物业公司如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则业主对物业公司负有债务。

  但关键问题是房产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条件,业主不能直接向物业公司主张抵消。

  同时,此案例中业主也没有征得物业公司对债务进行转移的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物业服务案例二:自作自受

  有这样一家不懂法的物业公司,做了一件这样让人啼笑皆非的事。该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之间达成了口头服务意向,在未正式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就自行开始实施物业服务,结果可想而知。

  解析: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的前提是必须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因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是明确服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的合法依据,没有取得合法的依据就擅自实施物业服务,当然无法得到法律公正的保护。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一)管理项目;(二)管理内容;(三)管理费用;(四)双方权利和义务;(五)合同期限;(六)违约责任;(七)其他。

  物业服务案例三:越俎代庖

  一家物业公司为了小区的整体美观,在一个居民小区内实行了这样一条规定,禁止首楼以上业主加装防护栏,并且张贴于小区公共区域的各个部位。许多业主,尤其是二楼的业主纷纷表示不满,有的业主不理会物业公司的规定,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强行安装,为此经常与物业公司发生冲突。一天夜里,一家二楼的业主室内发生入室盗窃案,而且损失财物数额非常巨大,结果业主一怒之下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解析: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权力限制业主进行自有阳台的封闭。

  本案例中,物业公司为了不影响小区的整体美观,可以提出倡导性建议,如引进一些安全性能有保障,且较美观的隐性防盗窗,或者采取统一制式的防护栏措施等,这样可以在保障业主安全的前提下,保持小区的整体性整齐划一,但不能以此为由予以强制限制,这样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服务,不能侵犯业主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强行限制的结果是必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案例四:无理取闹

  一天,一业主家中排水管道出现堵塞,物业公司维修人员经过现场勘测,判断问题出在楼下家中的排水管道故障所致。可当物业公司人员说明来意后,楼下业主说什么都不让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进入其家中,还说物业公司的做法是私闯民宅,竟然报了警,结果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解析:该业主家中的排水管道虽然架设在其私有住宅范围内,但该部分管道作为整幢建筑物内排水设施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由其单独享有,而是与其他组成部分一起为该建筑物内的所有业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物业公司出于维护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角度要求入室排除故障,这种做法无可非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