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法律网>法律视野>物业管理>

物业会遇到的典型案例

李婉分享

  目前物业纠纷的现象日益增多,焦点大都集中在业主认为有关服务费项目、标准、质量不合理、不合格,而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业主或使用人不遵守物业管理公约,不按时交纳管理费,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那么,物业都会遇到哪些典型案例呢?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提供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物业遇到的典型案例

  一:业主入住拿钥匙,物业管理公司设障合法吗?

  案例介绍:

  小王购买了一套期房。住房建成后,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两个要求:第一,签订业主公约;第二,签三年的物业管理协议。小王发现业主公约

  中有些条款与开发商的承诺不一样,同时他认为签订3年的管理协议也是不合理的,所以他拒绝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结果该物业管理公司却以此为由不给他房屋钥匙。

  请问:物业管理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小王该怎么办?

  物业管理公司在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由于业主不签业主公约和管理合同而拒绝交付房钥匙的做法明显欠妥,也是不合法的。

  案例分析:

  1.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已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业主的购房款,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这与物业管理公司是没有关系的。如果开发商或是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没有签订业主公约、对物业管理公司协议有意见而拒绝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不给业主钥匙等,这种行为构成开发商对业主的违约,也是对业主权益的侵害。

  2.逼迫业主签订3年的物业管理协议是没有道理的,既不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也与目前物业管理市场的现实格格不入。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把临时性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改为3年的物业管理合同,这是荒唐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业主当然有权拒绝。

  3.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以上原因拒绝交付钥匙,作为业主,可以直接找开发商交涉,如果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赔偿。

  二:小区9辆车被划伤 物管说承担维修

  案例介绍:

  事由:停在小区路边的车子,晚上停放时完好无损,第二天清早,车身却出现明显划痕。

  昨日,成都科兴南路近郊民居院子里,停放在小区的9辆私家车,同一侧的车身,出现10厘米到1米不等长度的划痕。住户周先生前晚7点将车子停在楼下。昨日清晨6点,他准备开车外出,拉开车门的一瞬间,发现把手下方有一道长约30厘米的划痕,宽不到2毫米。同一侧的另一个门上也有划痕。小区物管公司唐先生说,早上巡查时,发现有车子被划,已通知部分车主。上午10点,有车主前来查看车子,同时和物管商讨解决办法。“小区应该安装监控器嘛!”有车主建议。“这个小区年代比较久,一直没有监控系统。我们3个月前才接手,正在向街道办申请安装监控系统。”保安队队长王先生说,已经报警。王先生说,小区共有9辆车子被划,除其中一辆是车主说自己维修外,其余8辆车子的维修由物管公司承担。同时,他表示,物管公司会加紧安装监控系统工作。

  案例分析:

  根据物业管理的理论,业主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该小区没有安装监控器,是属于物业的过错,应该由物业承担维修责任。非常幸运的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因为业主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马上认识到了不足之处,并及时的采取措施,计划安装监控器,这样使业主的权利得到了保障。

  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共设施的主人究竟是谁?

  案例介绍:

  近日,上海市某楼盘的地下停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使得小区的停车费用涨价,造成车库有空位而业主却无法停车的现象,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而部分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比如商铺、会所等被出让给个人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并且出让之后因为这些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范围和功能的改变,不再作为小区的配套服务所引起的矛盾,也已经开始成为物业管理方面的主要焦点之一。

  案例分析:

  这类的物业管理纠纷其实牵涉到的问题就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人”到底是谁的问题,究竟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目前只对停车位作了相关的明确规定,即“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而没有对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作出规定。

  这一系列问题目前有待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不过总的来说,业主们还需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解决。

  四:业委会擅自打官司

  案例介绍:

  本市东部某小区业委会今年共打了5起官司,四输一赢。赢的是夺得了一间业委会办公用房,业委会委员们再也不用到小区隔壁的咖啡馆碰头开会了。输的官司里有一个是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商誉,须赔偿几万元,业委会希望每家每户分摊几百元钱,但遭到绝大多数业主的反对,理由是这5起官司中没有一起征得过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因此,业主表示该由业委会成员本人承担诉讼风险,业委会准备将拒付诉讼费的业主告上法庭,由法院替业委会做主,讨回公道。

  分析: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谁拥有房地产权证谁就是业主,业主大会是广大业主的权利机构,而业委会则是一个执行机构,它既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群众自治组织,它无权作出任何重大决议,包括物业公司的选聘以及诉讼等有关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的决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管理区域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明确授权才能生效。

  案例分析:

  目前,在本市一些小区,有的业委会擅自自作主张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业委会动不动就提起诉讼,有一个小区业委会一年里共打了8起官司,输了官司业委会就辞职不干了。有的业委会虽然形式上通过了书面投票表决,而大多在征询意见时往往写上这么一句话:如果你未在规定的时间里将征询意见表寄回业委会,则视为业主同意诉讼云云。这种做法其实是法律本身所禁止的。法律明确规定:投票表决有3种,即同意、反对、弃权。既不能将弃权票加在反对票身上,更不能将弃权票强加到同意票的头上。

  五:客户欠租 物管应该怎么做

  案例介绍:

  某高级商务办公楼内有一本地公司--A公司,其业务并未因入驻了一个好的办公楼而有进一步发展,反而较为昂贵的房租倒成了不小的负担,一年多以后,欠租的情形出现了。物业管理部门发出在指定的期限内,如果A公司仍不付清欠款的话,将不得不采取必要措施中止部分服务的通知,A公司对此未做出任何反应,也没有能力做出反应。期限到了,物业管理部门将其通讯线路从接线大盘上摘除。随后A公司通讯中断。这时A公司负责人认为写字楼物业管理部门侵犯了他们的权利,遂双方引起纠纷。

  案例分析:

  1、物业项目在招租招商过程中,要对租户的商业信誉及其行业前景做出适当的调研,尽可能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2、一般情况下,对欠租租户的处理要依据1998年建设部《关于物业转让、租赁的管理准则》规定:对欠租人先进行书面催租,如果没有得到有效回应,则以书面形式说明期限,并采取措施,这类措施的实施要坚决有效,要有层次,要能够解决问题,并且可以把出现后遗症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3、个别情况下,也要体谅某些租户,特别是那些"质地较为优良"的公司或对整个项目较有影响的公司可能遇到的特殊困难,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做出适当的宽限和减免,在对这类公司采取处理措施时一般应适当留出余地。

  4、对欠租租户采取措施的基础是与之签署了具备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因而合同文本的有效性非常重要。这些文本当然要通过律师审核,但仅仅通过律师审核是不够的,如果有条件,最好能够征询一下物业管理专家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