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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现行的1958年宪法内容是什么(3)

俏霞分享
  第六章 国际条约和协定

  第五十二条

  共和国总统议定并且批准条约。

  为了缔结无需总统批准的国际协定而进行的一切谈判,都应当报告总统。

  第五十三条

  和约、商务条约、关于国际组织的条约或协定、涉及国家财政的条约或协定、有关修改立法性规定的条约或规定、关于个人身份的条约或协定、有关领土割让、交换或者合并的条约或协定,只能由法律予以批准或者认可。

  上述条约和协定只有在批准或者认可后才能生效。

  领土的割让、交换、合并,如未经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同意,一概无效。

  第五十四条

  如果经共和国总统、总理或者议会任何一院议长提请审查,宪法委员会宣告一个国际约定含有违反宪法的条款时,必须在宪法修改后,才可以授权批准或者认可该国际约定。

  第五十五条

  依法批准或者认可的条约或者协定,自公布后即具有高于各种法律的权威,但就每一个协定者或者条约而言以对方缔约国予以适用为限。

  第七章 宪法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九人,任期九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成员每三年更新1/3成员中三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

  除上述规定的九名成员外,各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当然的终身成员。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在赞成票与反对票同数时,主席有决定性的投票权。

  第五十七条

  宪法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部长或者议会议员。不得兼任的其他职务,由组织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

  宪法委员会监督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

  宪法委员会审查申诉,并且公布投票的结果。

  第五十九条

  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就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员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

  第六十条

  宪法委员会监督公民投票程序的合法性,并且公布其结果。

  第六十一条

  各个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为了同样目的,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六十名国民议会议员或者六十名参议院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

  在前两款规定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必须在一个月的期限内作出裁决。但根据政府的要求,如有紧急情况,此项期限缩短为八日。

  在同样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受理,即暂时中止关于公布[法律]的期限的进行。

  第六十二条

  被宣告为违反宪法的规定,不得予以公布,亦不得施行。

  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进行任何上告。此项裁决对公共权力机构、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拘束力。

  第六十三条

  宪法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的规则、关于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程序、特别是关于可以提出争议的期限,由组织法规定。

  第八章 司法机关

  第六十四条

  共和国总统是司法机关独立的保障者。

  共和国总统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协助。

  司法官的地位由组织法规定。

  审判官是终身职。

  第六十五条

  最高司法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任主席,司法部长任当然副主席。司法部长可以代替共和国总统任主席。

  最高司法委员会除上述两人外,还包括由共和国总统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任命的九名委员。

  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出关于任命最高法院审判官和上诉法院院长的建议案。最高司法委员会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就司法部长关于任命其他审判官的建议案提出意见。最高司法委员会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就赦免问题接受咨询。

  最高司法委员会作为审判官纪律委员会进行裁决。此时,最高司法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

  第六十六条

  不得任意拘留任何人。

  司法机关作为个人自由的保护人,保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使此项原则获得遵守。

  第九章 高级法院

  第六十七条

  设立高级法院。

  高级法院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在两院每次全部改选或部分改选后,在各自的议员中选出同数的成员组成。高级法院由其成员互选院长。

  高级法院的组织、其工作规则以及法院适用的程序,由组织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

  共和国总统对于在执行其职务中所作的行为不负责任,但叛国的情况除外。议会两院只有依公开投票的方式、以组成各院的议员的绝对多数作出同一的表决时,才能够对共和国总统提起控告。共和国总统由最高法院审判。

  政府成员对于在执行其职务中所作的行为,如其在行为时被认为重罪或者轻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程序亦适用于犯有阴谋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政府成员及其同谋犯。在本款规定的情况中,高级法院应受行为时施行的刑法所规定的重罪和轻罪的定义以及刑罚的量定所拘束。

  第十章 经济和社会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根据政府的请求,就法律、法令、命令的草案,以及交给委员会的议员的法律建议案,提出自己的意见。

  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可以指派一名委员向议会两院说明对交给它的草案或建议案的意见。

  第七十条 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也可以接受政府就有关共和国或者共同体的经济性质或社会性质的一切问题的咨询。关于经济性质或者社会性质的一切计划和关于规划的法律草案,均提请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提出意见。

  第七十一条 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的规则,由组织法规定。

  第十一章 地方单位

  第七十二条 共和国的地方单位是市镇、省和海外领地。其他一切地方单位依法律建立。

  这些地方单位由选出的议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自主管理。

  在各省和领地,由政府的代表负责维护国家利益、监督行政并且使法律获得遵守。

  第七十三条 关于海外省的立法制度和行政组织,可以根据它们的特殊情况的需要,采取适合的措施。

  第七十四条 共和国的海外领地应当有一个特别的组织,考虑在共和国整体利益中它们自己的利益。在征询有关领地议会的意见后,应由法律确定并且修改此种组织。

  第七十五条 凡没有只是在第三十四条提到的普通法上的公民身份的共和国公民,在他们还没有放弃其个人身份的时候,仍保有他们的个人身份。

  第七十六条 各海外领地可以在共和国之内保持它们的地位。

  如果各海外领地在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经过它们的领地议会审议表示愿意,它们就可以成为共和国的海外省,或者彼此之间联合成为或者单独成为共同体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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