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现行的1958年宪法内容是什么
法国宪法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而现行有效的是1958年宪法,又称为“第五共和国宪法”,那这部宪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法国1958年宪法的内容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法国1958年宪法的内容
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法国人民通过,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
序 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 主 权
第二条
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人。
第四条
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第二章 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
第六条
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条
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的绝对多数票当选。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应在其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此时只可以有两名候选人参加,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退出竞选,即以得票次多的两人为其候选人。
选举投票由政府召集举行。
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应举行新总统的选举。
共和国总统不论因任何原因缺位,或者由政府提出、经宪法委员会以其成员的绝对多数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由参议院议长临时行使共和国总统的职权,但下列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权除外。如果参议院议长也因故不能行使总统的职权时,由政府临时行使。
总统缺位或者经宪法委员会宣告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除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应在总统开始缺位之日起或者在确定性地宣告总统发生故障之日起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为选举新总统举行投票。
如果在提出总统候选人资格的登记截止日期前三十日内已经公布决定为候选人的人当中有一人在上述截止日期前七日内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可以决定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可能发生退出竞选之前,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整个选举程序必须重新进行。如果为第二轮投票竞选的两个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亦同。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宪法委员会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或者根据第六条规定的组织法关于提出候选人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宪法委员会可以延长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期限,但不能在宪法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起三十五日内以后举行投票。如果因适用本款规定,结果选举延期到现任总统任期届满以后的日期,总统仍然继续执行职务至宣告其后任人为止。
在共和国总统缺位期间,或者从确定性的宣告共和国总统发生故障到选出其继任人的经过期间内,不适用本宪法第四十几条、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总统根据总理提出的政府辞呈,免除其职务。
共和国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政府的其他成员。
第九条
共和国总统主持内阁会议。
第十条
在最后通过的法律送达政府后十五日内,共和国总统应予以公布。
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共和国总统可以要求议会就该法律或者该法律的某些条文重新审议。议会对于此项重新审议的要求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共和国总统可以根据《政府公报》发表的、政府在议会会议期间所提出的建议或者议会两院提出的联合建议,将含有认可共同体协定的或者旨在授权批准一项不违反宪法但可能影响[现行]制度运行的条约的一切有关公共权力机构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
如果公民投票决定通过该法律草案时,共和国总统应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共和国总统可以在征询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意见后,宣布解散国民议会。
大选应在国民议会解散后二十日至四十日内举行。
国民议会在选出后的第二个星期四自行召集会议。如果此次集会是在规定举行常会的期间以外举行的,开会期间当然为十五日。
在此次大选后一年内不得再次解散国民议会。
第十三条
共和国总统签署经内阁会议审议的法令和命令。
共和国总统任命国家的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
行政法院法官、荣誉勋位局总长、大使和特使、审计院审计官、省长、驻在海外领地的政府代表、将级军官、学区首长、中央行政机关长官,都在内阁会议上任命。
由组织法规定在内阁会议上任命的其他职位,以及共和国总统可以授权以共和国总统名义行使其任命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
共和国总统派遣驻外国的大使和特使,并接受外国大使和特使。
第十五条
共和国总统是军队的统帅。总统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第十六条
如果共和国的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者国际义务的履行受到严重的、直接的威胁时,以及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受到阻碍时,共和国总统在正式咨询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后,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
共和国总统应以咨文将此事告知全国。
这些措施的宗旨必须是为了保证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在最短期间内获得完成其他使命的手段。关于此项措施,应征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
议会自行召开会议。
在共和国总统行使非常权力期间,不得解散国民议会。
第十七条
共和国总统有赦免权。
第十八条
共和国总统以咨文同议会两院联系,使咨文在两院宣读,但随后不进行任何辩论。
如果在议会闭会期间,议会可以为此举行特别会议。
第十九条
共和国总统的行为,除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行为外,应由总理副署,并且如果情况需要,应由负责的部长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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