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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是怎么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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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国,宪法委员会在维护宪法,维护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那委员会的是怎么组成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是怎么组成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十六条

  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九人,任期九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成员每三年更新1/3成员中三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

  除上述规定的九名成员外,各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当然的终身成员。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在赞成票与反对票同数时,主席有决定性的投票权。

  第五十七条

  宪法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部长或者议会议员。不得兼任的其他职务,由组织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

  宪法委员会监督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

  宪法委员会审查申诉,并且公布投票的结果。

  第五十九条

  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就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员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

  第六十条

  宪法委员会监督公民投票程序的合法性,并且公布其结果。

  第六十一条

  各个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为了同样目的,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六十名国民议会议员或者六十名参议院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

  在前两款规定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必须在一个月的期限内作出裁决。但根据政府的要求,如有紧急情况,此项期限缩短为八日。

  在同样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受理,即暂时中止关于公布[法律]的期限的进行。

  第六十二条

  被宣告为违反宪法的规定,不得予以公布,亦不得施行。

  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进行任何上告。此项裁决对公共权力机构、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拘束力。

  第六十三条

  宪法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的规则、关于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程序、特别是关于可以提出争议的期限,由组织法规定。[

  法国宪法的司法机关简介

  第六十四条

  共和国总统是司法机关独立的保障者。

  共和国总统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协助。

  司法官的地位由组织法规定。

  审判官是终身职。

  第六十五条

  最高司法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任主席,司法部长任当然副主席。司法部长可以代替共和国总统任主席。

  最高司法委员会除上述两人外,还包括由共和国总统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任命的九名委员。

  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出关于任命最高法院审判官和上诉法院院长的建议案。最高司法委员会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就司法部长关于任命其他审判官的建议案提出意见。最高司法委员会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就赦免问题接受咨询。

  最高司法委员会作为审判官纪律委员会进行裁决。此时,最高司法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

  第六十六条

  不得任意拘留任何人。

  司法机关作为个人自由的保护人,保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使此项原则获得遵守。[

  法国宪法的发展和特点

  法国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现在200多年的时间,政治风云多变,国内外的阶级斗争尖锐复杂,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变化,政治形式多次变更,其间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先后颁布了14部宪法。法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大体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大革命到第一帝国时期的宪法

  这一时期共颁布了七部宪法,包括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和拿破仑时期的四部宪法。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都产生过深远影响,它是法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法国宪法产生的基础,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791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第一部君主立宪制宪法,为法国近代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在事实上它有缔造近代法国的光荣。总之这一时期的法国宪法是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的直接产物,它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宜布废除了封建的贵族制度、等级制度、爵位制度等,这些宪法在摧毁封建制度,确立资本主义制度中起了进步作用,它是巩固资产阶级政权的重要工具。

  (2)第二阶段:复辟王朝到第二帝国时期的宪法

  这一时期共颁布了1814年宪章、1830年宪章、1848年宪法、1852年宪法四部宪法,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1848年宪法。 1848年宪法是巴黎工人六月起义失败后资产阶级共和派所控制的立宪会议为巩固资产阶级专政而制定的宪法,它所建立的国家机构具有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的许多特点。如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掌握军政大权,有权任免总理和政府成员。但总统权力受到一定限制,如签订条约须经议会批准。议会为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拥有较大权力,不受监督和不可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公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民主自由权。

  (3)第三阶段:第三共和国到第五共和国时期的宪法

  此阶段共通过了3部宪法:1875年宪法、1946年宪法、1958年宪法,其中以1958年戴高乐宪法最为重要,虽然在1960、1962、1963、1974和1976年先后对宪法作了某些修改,但总的原则没有变,它给法国带来了一种较为稳定的政治体制,成为法国的现行宪法。这部宪法最主要的特点是总统权力的扩大和议会权力的缩小,以及确立了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某些特点的被称作"半总统制"的政治体制。

  法国宪法与英美宪法虽然同属资产阶级宪法,其目的都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但法国宪法的制定、批准、修改及其演变过程与英美又有不同,而且在法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宪法也有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首先,法国是宪法的多产国,法国宪法具有不稳定性。从1791年宪法到1958年宪法的167年中,先后正式颁布过14部宪法,平均不到12年就有一部新宪法。尤其在1870年以前,由于法国资产阶级的统治还不巩固,经济力量也不够强大,政治制度的各个方面尚未最终确立,法国宪法变动尤为频繁,自1789年至1870年的81年中,平均约七年更换一部宪法。

  其次,近代法国宪法不仅更换频繁,而且形式多样,轮廓鲜明,各具特色。它们反映和记载了多种类型的政治体制:君主立宪制、帝制、民主共和制、独裁制等等;议会制也有一院制、三院制和四院制;宪法形式有民定宪法、钦定宪法等,有的体现在一个统一的宪法文件中,有的如1875年宪法则是由零碎的三个宪法性文件所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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