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现行的1958年宪法内容是什么(2)
第二十条
政府决定并指导国家的政策。
政府掌管行政部门和武装力量。
政府依照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议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总理对国家防务负有责任。总理保证法律的执行。除第十三条的规定外,总理行使规章制定权,并任命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
总理可以将他的某些职权委托给部长。
如果情况需要,总理代替共和国总统主持第十五条规定的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在特殊情况下,总理可以根据明示的委托,代替共和国总统就一定的议程主持内阁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果情况需要,总理的行为应由负责执行的部长副署。
第二十三条
政府成员的职务,同行使议会的委托权、任何全国性职业代表的职务以及任何公职或者职业性活动是不相容的。
对于同时具有上述委托权、职务或者职位的人员予以更换的条件,由组织法规定。
议会议员的更换,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议 会
第二十四条
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
国民议会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
参议院依间接选举选出。参议院保证共和国的各地方单位的代表性。居住在法国国外的法国人在参议会中应有其代表。
第二十五条
由组织法规定议会每一院的任期、议员名额、议员酬金、被选举资格的条件、无被选举资格和不得兼职的制度。
组织法还规定,当任何一院议员缺位时,在所属议院举行全体或部分改选前,为递补国民议会议员或参议员选出人员的各项条件。
第二十六条
议会的任何议员都不得由于本人在行使职权中所发表的意见或者所投的票而受追诉、搜查、逮捕、拘留或者审判。
议会的任何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非经所属议院的许可,不得因刑事案件或者轻罪案件受追诉或者逮捕,但现行犯除外。
议会的任何议员在议会闭会期间,非经所属议院秘书厅许可,不受逮捕,但现行犯、已经认可的追诉或者已经确定判决的除外。
对议会议员的拘留或者追诉,如经议员所属议院的请求,应即停止进行。
第二十七条
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概属无效。
议会议员的投票权是属于个人的。
组织法可以认可在特殊情况下委托投票。但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议员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一个。
第二十八条
议会每年自行召开两次常会。
第一次会议从10月2日开始,其会期是八十日。
第二次会议从4月2日开始,其会期不得超过九十日。
如10月2日或者4月2日休假日,会议在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
第二十九条
议会应依总理的请求或者依组成国民议会的议员过半数的请求,就确定的议程举行特别会议。
如果依国民议会的请求召开特别会议时,议会就召开会议的日程审议完毕后并且至迟从开会之日算起十二日内,应发出闭会命令。
只有总理可以在闭会命令发布后一个月的期间届满前,请求召开新的会议。
第三十条
除议会自行召开会议外,特别会议应依共和国总统的命令召开并宣布闭会。
第三十一条
政府成员可以列席两院会议。如果他们要求发言时,议会应予听取。
政府成员可以由政府专员协助。
第三十二条
国民议会议长选举产生,与该届议会任期相同。参议院议长在每次参议员部分改选后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议会两院的会议公开举行。全部议事记录在《政府公报》上发表。
议会各院可以依总理或者各该院全体议员十分之一的请求,举行秘密会议。
第五章 议会和政府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法律应由议会投票通过。
法律规定有关下列事项的准则。
——公民权利和给予公民关于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为了国防对公民在人身上和财产上所设定的负担;
——国籍、人的身份和能力、婚姻制度、继承和赠与;
——关于重罪和轻罪的确定和对它们可以适用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赦免;新的审判制度的创设和司法官的地位;
——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制度。
法律还规定关于下列事项的准则:
——议会两院和地方议会的选举制度;
——各种公立公益机构的创设;
——给予国家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的基本保障;
——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移转。
法律规定关于下列事项的基本原则:
——国防的总的组织;
——各地方单位的自主管理、职权范围及其财源;
——教育;
——财产权、物权和民事、商事债务的制度;
——劳动的权利、工会的权利和社会保障。
根据组织法所规定的条件并且服从其保留规定,财政法确定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支出。
规划法确定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目标。
本条的规定可以由组织法明确表达和补充。
第三十五条
宣战必须经议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戒严令由内阁会议宣布。
戒严超过十二日时,须经议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在法律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属于条例性质。
以立法形式规定有关上述事项的文件,可以在征求行政法院的意见后,以命令予以修改。本宪法施行后制定的此项文件,不得以命令予以修改,但宪法委员会宣告根据前款规定该文件是属于条例性质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八条
政府为执行其施政纲领,可以要求议会授权自己在一定期限内以法令的方式采取通常属于法律范围内的措施。
法令经征询行政法院的意见后,在内阁会议上制定。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如果未能在授权法所规定的日期以前将请求追认的法律草案提交议会时,该法令即属无效。
在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上述法令属于立法范围内的事项,只能由法律加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
法律的创议权同时属于总理和议会议员。
法律草案经征询行政法院意见后,在内阁会议上进行审议,并提交议会两院之中任何一院的秘书厅。关于财政的法律草案应首先提交国民议会。
第四十条
议会议员提出的建议案和修正案,如果通过结果将减少国家收入或者将新设或加重国家支出时,即不予接受。
第四十一条
如果在立法程序中发现建议案或者修正案不属于法律范围或者与根据第三十八条所给予的授权相反时,政府可以反对认为不能受理。
如果政府和有关的议院议长的意见不一致时,宪法委员会根据两者任何一方的要求,在八日的期限内作出裁决。
第四十二条
关于法律草案的讨论,首先收到法律草案的议院应就政府提出的文本进行。
一个议院接到另一个议院通过的文本后,应就送达的文本进行审议。
第四十三条
法律草案和建议案应根据政府或者收到该案的议院的请求,送交为此目的特别设置的委员会审查。
如果没有提出上述请求,法律草案和建议案即送交常设委员会之一审查,此种常设委员会在每一议院中以六个为限。
第四十四条
议会议员和政府都有提出修正案的权利。
辩论开始后,政府可以反对审查事先未曾提交委员会的一切修正案。
如果政府这样要求,受理的议院应只保存政府提出的或者接受的修正案,就讨论中的文本的全部或部分,以单一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一切法律草案或者建议案,应相继在议会两院进行审议,以便通过同一文本。
如果由于议会两院之间意见不一致,法律草案或建议案在每一议院二读后未能通过时,或者如果政府已经宣告作为紧急事项,在每一议院一读后未能通过时,总理有权要求由两院相等人数组成的混合委员会举行会议,负责就讨论中的条款提出一个文本。
混合委员会拟定的文本可以由政府提交议会两院通过。任何修正案除非获得政府同意,都是不能受理的。
如果混合委员会不能通过一个共同的文本,或者该文本不能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通过时,政府可以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再读之后,要求国民议会作出最后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国民议会可以重新审议混合委员会拟定的文本或者自己最后通过的并且必要时由参议院所通过的一项或几项修正案加以修改的文本。
第四十六条
由宪法赋予组织法性质的法律,应依照下述条件通过和修改。
法律草案或者建议案必须在提出后十五日的期间届满时,才能够由首先收到该案的议院进行审议和表决。
可以适用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但如果议会两院对文本缺乏一致意见时,文本只可以在国民议会最后一读中以其议员的绝对多数票通过。
关于参议院的组织法,必须由议会两院以同一的方式表决通过。
组织法须经宪法委员会宣告其符合宪法才可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议会根据组织法规定的条件,表决通过财政法律草案。
如果国民议会在此项草案提出后四十日的期限内在第一读中未作出决议时,政府应把它提交参议院,参议院必须在十五日的期限内作出。此后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
如果议会在七十日的期限内未作出决议时,该草案的规定可以以法令付诸实施。
如果关于确定一个会计年度收支的财政法未能在适当的、使它能够在该会计年度开始前公布的时间提出时,政府可以紧急请求议会授权征税,并且以命令拨付关于已经表决通过的各项事业的资金。
在议会闭会期间,本条所规定的期限中断。
审议院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财政法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议会两院的议程上,应优先地,并且按照政府所定的顺序,讨论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政府同意的法律建议案。
每周应留一次会议,优先供议会议员提出质询和政府进行答辩。
第四十九条
经内阁会议审议后,总理就政府的施政纲领或者必要时就一项总政策的声明,向国民议会承担政府责任。
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一项不信任案追究政府的责任。此项动议至少有国民议会议员十分之一的人数签署才能受理。此项不信任案提出后经过四十八小时之后,才可以进行表决。只统计对不信任案的赞成票,不信任案只有获得组成国民议会的议员过半数票才能通过。如果不信任案被否决,这些签署人在同一会期中不得再提出不信任案,但下款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
经内阁会议审议后,总理可以就一项文本的表决向国民议会承担政府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在其后二十四小时内提出的不信任案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表决通过,否则该文本应视为已经通过。
总理有权要求参议院赞同其总政策声明。
第五十条
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者表示不赞同政府的施政纲领或者总政策声明的时候,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辞职。
第五十一条
为了能够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必要时议会的常会或者特别会议可以自行延期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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