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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银行签购房贷款合同注意事项

李婉分享

  银行贷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银行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那么,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提供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签订银行贷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明确贷款用途

  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关系到银行的风险以及审核是否能够通过,借款人应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用途使用贷款,这样可以使银行以及担保人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对保护担保人的权益而言更为公平。

  二、借款人填写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由银行提供格式条款,由借款人填写,不仅可以让借款人理解合同内容、条款,也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签订银行贷款合同后,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银行是否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银行作为贷款人,其义务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存在着迟延发放贷款和不足额发放贷款的现象。尤其是在先签合同后审批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此类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些都属于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追究银行的责任。

  二、银行是否事先扣除利息

  在发放贷款时,如果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贷款利息,将剩余款项作为本金支付给借款人。实际上借款人只是贷了一部分的本金,却是按照全部的本金来收取利息。按照《合同法》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三、银行有权中止合同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未发放贷款或发放了部分贷款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形时,银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向借款人放款。

  签订购房合同时会遇到的陷阱

  陷阱一:“短时间”与“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好的?不知道。

  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二: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陷阱三:卖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