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是助推“四个全面”的关键一招
2015年“两会”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3月9日我国现行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后迎来15年后首次大幅修改。立法工作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学习啦小编围绕四个全面中依法治国和立法法草案修订组织系列评论,敬请关注!
提高立法质量,呼应改革关切
——2015“两会”系列原创评论之五
3月8日下午,立法法修正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这是立法法实施15年来的首次修改,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强科学立法的关键一招,标志着中国立法改革大幕就此拉开。这一次,网民不再“法不关己、高高挂起”,而是热情参与讨论,认为依法治国应当立法先行,“管法的法”也需与时俱进,立法法修改关乎“四个全面”顶层设计,关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意义重大,正当其时。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具有“立法之立法”的基础性作用,因而被称之为“管法的法”。很显然的是,若是规范立法行为的法律,自身都无以做到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那么对其他立法就无以规范。如果立法行为缺乏规范性,则会导致权力行为缺乏边界约束而滥用,比如一些地方在机动车限购上采取“临时袭击”的做法,引发社会极大的不满;而之前财政部数次上调成品油的消费税,引发了公众对“税收法定”的担忧,同时也从折射出社会法治化的成色不足。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走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路线图”,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四个全面”是相辅相存的整体,全面依法治国更是实现战略目标的基本方式、可靠保障。换言之,“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所确定的目标最终要实现,就必须实现全面的依法治国,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而要让做到法治法,那么让立法法发挥基础作用就成了关键一招。
法治的前提是实现法制,也就是立法的行为要规范而科学。对于权力者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而对于权利者来说,“法无禁止便可为”,这其间就一个取向性和主导性偏差。若是社会是权利型主导,那么各种立法就会倾向于权力者,而如果是权利型主导,那么则会更偏于权利者。在此消彼涨的过程中,实现对权力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加大对权利的保护与实现,离不开法律的公平、公正,更离不开法制质量的提升。
曾多次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与四个全面提出的新要求相比,现行的立法无论从质量与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同时部门主导的体系,使得公众的参与度低,法律自身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不强,也存在公平正义上的短板;再加上立法供给不足以及乱立法等乱象的产生,都说明加强立法法修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治理的好坏取决于法律的作用发挥,并最终决定着法治的前景。因而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就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立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是全面深化改革,抑或是全面从严治党,都离不开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手段和依托。因而优先完善立法法,为实现依治治国迈出了最为坚实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