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观点的初中政治论文
观点是观察事物时所处的立场或出发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关于观点的初中政治论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观点的初中政治论文篇一
领土问题的思考观点
对于日本野田政府决定将“钓鱼台列屿” 收归国有一事(9月10日),中国方面的反应非常强烈是想当然的。中国外交部当天发表长篇声明说,“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公然否定,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严重挑战。”声明也指出,“中日两国和两国人民只能友好相处,不能彼此作对。”但同时又强调,“但是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需要日方同中方相向而行、共同努力。”又说,“强烈敦促……回到谈判解决争议的轨道上来。”声明最后并以这样的警告作为结语:“如果日方一意孤行,由此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只能由日方承担。”
此外,9月11日的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署名“国纪平”,标题为“中国钓鱼岛岂容他人肆意‘买卖’”的长篇评论,要点为“一、钓鱼岛自古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二、日本窃取中国钓鱼岛非法无效”,“三、中国为维护钓鱼岛主权对日本开展了坚决斗争”,“四、日本觊觎钓鱼岛的任何图谋终将失败”。
此篇评论里最引我注意的地方是,在指出日本的非法时(上述第二点),引用了《波茨坦宣言》内容:“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岛、北海道、九州岛、四国及吾人(注:同盟国)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并基于日本对此接受而无条件投降,进而论说,“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与台湾一并归还中国”。还有就是在结论(上述第四点)里头所说的,“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错误行径,根子在于日本一些势力对军国主义侵略罪责缺乏正确认识和深刻反省,实质是对《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所确定的战后对日安排和亚太地区秩序的蔑视和翻案,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否定和挑战。”
我底下呈现给大家的文章,是在中国外交部声明以及人民日报署名评论发表的前一天,应某家媒体之邀写成的,文中提及的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国家安全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彭光谦少将的看法,和我至今对于日本领土问题所酝酿的想法,有诸多相同之处,这也成为一种激励。以彭少将的头衔而言,我判断他的言论不可能只是个人意见,而是反映中国方面的基本认知,此次中国外交部的声明以及人民日报的署名文章证实了我的判断是正确的。
此外,一样是9月11日的解放军机关报《解放军报》也发表了一篇署名杨希雨,标题为“日本政府不要玩火”的警告文章,其中关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宣言也做了如下论述:
“这两份文献构成了战后世界秩序的重要基础,也确立了战后对于处置战败国日本的基本安排框架。这两份文件明确规定,日本必须归还其非法侵略所占别国之领土,战后日本的领土范围,仅包括本州岛、四国、北海道、九州岛四个本岛以及由中、美、英战胜国规定的周边所属岛屿。但是,美国公然践踏联合国宪章和有关托管地问题的决议,于1972年通过了所谓的《归还冲绳协议》,把钓鱼岛连同琉球群岛一并私相授受给了日本。但美国毕竟理亏,……而钓鱼岛的主权并不属于日本。对此,连近日来屡次表态《美日安保条约》适用钓鱼岛的美国国务院发言人,都不敢否认。”
前言写得长了些。我想藉由以下的文章,在关于日本领土问题方面,提供我们应该具有的观点。此外,我想我所呈现的许多观点,对于思考中国方面有关钓鱼台问题的认知以及今后的态度上,或许也提供了值得参考的判断素材吧(9月12日写)。
坦白讲,与其说我在领土问题上苏醒了过来,不如说是我原本就比较不感兴趣。在我从事中、日外交实务工作的1980年代前半期,当然也存在钓鱼台问题,但中、日之间也有“搁置”的共同理解。我当时也想做点什么来解决这问题,那时的构想是,让中、日共同开发东海一事启动起来,将潜在的纠纷主因转化成有助于中、日关系稳定发展的积极因素(但此构想并未能具体实现)。即使到今天,我还是认为这样的想法是正确的。
然而,日本民主党政府把2010年中国渔船与日本巡逻艇相撞事件当作直接诱因,断然宣称“不存在领土问题”(当时的前原外相的发言),而漠视、否定了中、日之间“搁置”的理解,恼怒了中国,导致钓鱼台纷争再起。东京都知事石原的收购言论和野田首相的国有化言论,则是那种说法的进一步扩展延伸,以致引起中国官方及民众的愤怒,使得局势变得更严重。而且,在听到美国相关官员接连几次声明“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台列屿”以及(明显从美方发言得到助力)的野田首相“派遣自卫队”的发言后,中国的媒体甚至提及军事冲突这种不可测且最坏的情况。如此一来,我也不能再若无其事以“不感兴趣”的旁观者自居。我想,提供日本“领土问题”的思考观点,是我这个以处理外交问题为职业的人的些许责任。
观点1:日本的外交模式
先从日本外交应有的方式谈起。日本政府认为,竹岛 “无论依据历史事实,还是依据国际法,都明显属于我国(日本)固有领土。”(日本外务省网页)。关于钓鱼台,则认为是“慎重确认……不仅为无人岛,而且没有受到清朝统治的痕迹。在此基础上,于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正式编入我国领土之内。”(外务省网页)。在把竹岛和钓鱼台视为日本领土的立论上,两者是有些微妙差异的。在中国渔船擦撞事件发生时,当时的前原外相明确表示尖阁诸岛(钓鱼台列屿)为日本“固有领土”、“东海不存在领土问题”(例如2010年10月15日的记者会上)。如同他所表达的那样,日本政府一贯是将尖阁、竹岛、北方四岛概括为“固有领土”,既然如此,那么是否交付国际法庭(ICJ)来调解,在外交上当然也应该有一致性。对于竹岛,民主党政府向韩国政府提议交付国际法庭,“寻求以和平手段来解决问题”,但对于钓鱼台,却闭口不提交付国际法庭调解,这样的外交模式,是贬低自己的说服力。
当然,或许有人会反驳说,日本已经实质有效控制钓鱼台,却要自己提议交付国际法庭仲裁,没有人会笨到这么做吧;而且中国政府所持的立场也是领土问题由两个当事国透过交涉来解决,并没向日本政府提议交付国际法庭调解。
可是,如果日本真有心想交付国际法庭来解决竹岛问题的话,对于钓鱼台及北方四岛,也应该先行宣布准备交付国际法庭调解(当然,不管是谁对谁向国际法庭提交诉讼,政府和国民都必须有遵从任何判决结果的气概)。如果日本对于钓鱼台,坚持主张“不存在领土问题”,却只在竹岛争议上向韩国提议交付国际法庭仲裁,也只会被看成是“别有用心”而遭到拒绝(实际上也变成这样)。视对手来变化花招,这种短视、即兴的日本外交模式,在国际上是行不通的,这是政府和国民都应该适当了解的。
观点2:条约的形式上效力
以上是我对于只向韩国提议交付国际法庭仲裁的日本外交问题,提出来作为思考外交应有方式的素材。不过,关于领土问题,本质上应该思考的是,日本的“固有领土”论究竟在国际上有效吗?
在思考钓鱼台、竹岛、北方四岛这些领土问题上,不能不提及作为处理方针──处置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日本──的开罗宣言(1943年12月)、《雅尔塔协议》(1945年2月)以及波茨坦宣言(1945年7月)(下文有时略称“三条约”),还有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旧金山和约》,1952年4月生效);然后还得思考到,对各个关系国来说,这些条约(广义而言)在形式上的效力和基于条约内容的实质上效力的问题。
形式上的效力问题,简单说如下。
四条约中全都是当事国的只有美国。关于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宣言的当事国是美、中、英三国和接受波茨坦宣言而无条件投降的日本。至于秘密协议的雅尔塔协议是美、英、苏(俄国),而旧金山和约的当事国主要为美、英、日三国。
为什么非得探究这个呢?原因在于,条约的法律效力只及于当事国,而不及于非当事国。这些条约里有关日本领土的规定内容如果有一致性的话,问题就不会发生,但在美国排除苏联和中国而主导制订的旧金山和约里,却因为美国有意地将含糊性挟带进去,以至于此和约和其他三条约之间并无一致性(如同叙述于后)。而这正是日本领土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具体而言的话,旧金山和约关于日本的“领域”,规定在的第2条里,而日本就独独以此为依据来遂行其主张(日本对于自身不是当事国的雅尔塔协议,不用说是漠视的,就连对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宣言也是如此)。然而,不管是中国还是苏联(现今的俄国)都不是旧金山和约的当事国,因此没有受此约束的理由。对这两国来说,是根据自身为当事国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宣言(中国的情况)或根据雅尔塔协议(苏联的情况)来主张其权利。
根据中国方面报导(2011年4月11日《中国青年报》),说是俄国外交部于2011年4月4日发表声明,其中除了依据雅尔塔协议以外,也根据旧金山和约以及《联合国宪章》第107条来主张其自身权利的正当性。俄国提出以自己不是当事国的旧金山和约为依据之一,这点不禁让人感到疑惑。不过,以联合国宪章第107条为依据,来确认条约的形式上效力倒是有效的(第107条本文为“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此外,在思考条约的形式效力时,也不能忘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美国并未批准)第30条“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其中规定“遇先订条约全体当事国亦为后订条约当事国但不依第五十九条终止或停止施行先订条约时,先订条约仅于其规定与后订条约规定相合之范围内适用之。”依此规定反向推论,中国和俄国不是当事国,旧金山和约不适用于这两国一事,自然得到确认。
虽然旧金山和约第25条确实规定,“不授与任何权利、权利名义与利益”给予未签署、批准此条约的国家,但这对于并非条约当事国的中国和苏联(俄国)而言,并不具有任何意义。即使依据联合国宪章,还有条约法公约的上述规定,中国和苏联(俄国)基于先行三条约所获得之权利也不可能因为此规定而失效。
观点3:条约的实质上效力(条约规定内容)
对于形式上的效力有了上述了解后,在此基础上,我们来谈谈实质效力的问题。首先,与钓鱼台相关而言,开罗宣言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而波茨坦宣言决定,必须履行开罗宣言的这项规定。另一方面,在旧金山和约中,日本则是“放弃对台湾、澎湖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中国政府基于开罗宣言,认为钓鱼台包含在“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所以归还了中国。相对地,日本政府认为,钓鱼台是日本以无主先占方式取得的固有领土,不包含在旧金山和约中所放弃的“台湾以及澎湖”之内。如此一来,关于钓鱼台的所有权,彼此的的主张也就产生对立。
再来是关于北方四岛,雅尔塔协议规定“千岛群岛须交予苏俄”。旧金山和约则规定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对俄国来说,雅尔塔协议规定交予俄国的“千岛群岛”也包含了南千岛群岛(北方四岛);但日本政府则认为,旧金山和约所规定放弃的“千岛群岛”不包含日本固有领土的北方四岛,结果还是各依条约提出主张,而形成对立。
如此,日本和中国、俄国因为所根据的条约不同,各自的主张如同走在并行线上,变成无解。
观点4:波茨坦宣言
不过,就实质效力而言,更具决定性的规定其实是在波茨坦宣言里。此宣言规定了“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岛、北海道、九州岛、四国及吾人(注:同盟国)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亦即,日本之主权所及领域,包括本州岛、北海道、九州岛、四国,以及被限定在“吾人(注:同盟国)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因为日本是接受波茨坦宣言投降的,在和中国以及俄国的关系上,此规定对日本当然是有其效力,日本是无法抗拒的。
也就是说,是否让钓鱼台和北方四岛归于日本所有,是完全交由同盟国决定的,与这些岛屿是否曾是日本“固有领土”并无关系。顺便说明,此规定对于竹岛的归属,也具有决定性意义。原因在于,如果同盟国承认韩国的所有权主张,这时胜负也就分晓了。
观点5:美国的态度
当然,并非只有中国和俄国是波茨坦宣言提及的同盟国。美国当然也包括在“吾人(注︰同盟国)”里,因此美国对于钓鱼台、竹岛以及北方四岛所采取的立场如何,也就使得情况变得复杂了。日本领土问题目前的纷纷扰扰,主要原因即在于美国的立场极其暧昧之故。
先来厘清相关事实。对于北方四岛,美国政府是支持日本主张的。另一方面,对于钓鱼台和竹岛,则是没有支持任一方的主张,而是采取支持日、中以及日、韩协商决定的立场。
但是,美国的真正心意不可能这么单纯。
毕竟,美国对中国及苏联的认知和政策,在制订开罗、波茨坦宣言时和制订旧金山和约时,有180度的转变,因此在攸关日本领土的两宣言和旧金山和约之间,美国有意地使其产生不一致。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宣言那时,美、中是对日战争的同盟;雅尔塔协议时,罗斯福的美国和史大林的苏联也是在对德战争中一起作战的同盟,罗斯福为了早日结束对日战争,不惜违背“领土不扩张原则”(亦即,不惜答应将千岛群岛交予苏俄),也务必要苏联加入对日战争。
然而,签订旧金山和约时,美、苏关系已经明确恶化,开始冷战,而1949年共产党政权在中国大陆成立,1950年韩战爆发,美、中也变成强烈敌对的关系。如同旧金山和约和美日安保条约从一开始就是包裹在一起所显示的,美国当时为了把日本纳入反苏加快脚步让日本恢复独立。因此关于领土问题方面,也无心平顺地履行作为三条约当事国的约定,当然变成在旧金山和约第2条方面模糊处理的情况。
旧金山和约没有清楚表明钓鱼台、竹岛以及北方四岛的归属处(只规定日本的权利放弃),此外关于日本放弃的领土范围也没有明确定义,这样的规定方式,是美国对中、苏仔细观察的战略性、政策性考虑的结果(并不是考虑到现今成为“固有领土”论的日本的主张、立场)。
这样的美国,表明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台,却不说适用于竹岛和北方四岛。安保条约第5条规定,“在日本的施政领域内(in the territories unde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apan),(缔约国)任一方受到武力攻击时,视为危害到另一方的和平与安全,并依照自己国家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危险。”其意为,只有在日本施政的领域内,才是美国提供给日本之安全保障的对象。依美国的看法,钓鱼台是在日本施政范围内,因此适用于第5条,但竹岛和北方四岛不在日本施政范围内,所以不说适用,想必是这个道理。然而,美国对于钓鱼台是中、日哪方的领土一事,一方面装作“中立”,却一方面又说适用于安保条约,但对其认为是日本的领土的地方(北方四岛),却闭口不提适用安保条约,真是很奇怪。顺便说明,俄国不答应将北方四岛“归还”日本的真正想法,其中至少有个重要的判断就是其军事战略价值,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俄国如果将北方四岛归还日本,等于就是接受美日安保条约第5条适用于该区域了。因此要俄国冒那样的风险,除非是从日本(以及美国)获得相当的承诺和抵押品,否则是不可能的。
如此,美国在日本领土问题上,始终是极其暧昧的立场,原因在于对美国而言,主要是以国家利益之所在作为其行动的准则,对于日本的“固有领土”论是没有丝毫考虑的,这是我们必须知道的。再说一遍,那正是日本领土问题复杂的根本原因。中国面对民主党政府关于钓鱼台问题的言行,直视着这根本原因之所在。
观点6:中国的态度
中国对钓鱼台问题的相关立场,我已经在自己网页的专栏详细介绍了。篇幅有限之故,不再重复。其中最引起我注意的是,8月21日新华社网页刊载的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国家安全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彭光谦少将的专访报导(标题为“钓鱼岛问题是日本对人类社会正义力量的挑战”)。他指出,钓鱼台问题涉及三方面的战略内涵:“第一,钓鱼岛问题涉及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反法西斯战争正义性质的维护或否定的问题”,“第二,当前的钓鱼岛风波,大背景是美国战略重心东移”,以及“它不光是中国大陆的问题,而是跟台湾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是中国国家统一和中华民族复兴大业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因为钓鱼台问题已经不能只归纳为中、日二国之间的问题、而是“由于有美国战略重心东移的大背景,钓鱼岛问题变得愈加复杂,问题或会长期化、复杂化和僵持化,不是一天两天能够解决,我们要做好长期斗争的准备。”因此中国认知到,“应该唤起国际上的正义力量,组成国际阵线,一道扞卫二战胜利的果实。”
具体作法上,他提议:“明年将迎来《开罗宣言》70周年,应该适时召开国际会议,重新审议日本战后处理问题,包括日本的领土归属和国际地位问题,重申《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重要法律文件的正确性与有效性,彻底解决二战遗留问题。”这里即使没有提到旧金山和条约本身,但清楚提出以下列为目标的想法:透过讨论两宣言和旧金山和约之间的矛盾(亦即造成日本领土问题原因的美国对日政策本身),来彻底、根本地解决问题。
当然,如同彭少将自身所言那样,“问题或会长期化、复杂化和僵持化,不是一天两天能够解决”,中国想必也不认为,以独立外交为目标的俄国和美国盟友的韩国会轻易呼应中国的作法。但是,除非从根本揭露、重新审视美国的亚洲战略以及作为其一环的对日政策本身,否则无法解决钓鱼台问题,这样的认知想必是此后中国的政策原则吧。美国太轻易赞同日本民主党政府极其拙劣的政策,结果是无事生波,招惹中国。
观点7:“固有领土”论的再思
关于日本领土问题,我的结论很简单。在日本国内被形塑成“常识”的“固有领土”论,就国际的标准而言,实际上是没有丝毫说服力的。一旦包括美国在内的相关当事国回归到波茨坦宣言,日本的主张注定是会被轻易驳回的。作为日本的主权者的我们,被以追随美国为宗旨的战后保守政治硬拖着走,甘愿满足于思考停滞的状态,但现在也该走出这个阶段了。然后,在21世纪的国际环境下,寻求如何去定位、处理领土问题(可说是20世纪国际权力政治的历史遗物),让自己赶快具备这样的观点,是很重要的。
21世纪的国际环境有诸如以下特点:1. 人性尊严、人权、民主这些普遍价值的国际性确立;2. 国际间相互依存的不可逆发展;3. 全球性规模的诸多问题需要全人类刻不容缓来共同解决;4. 由于核子武器的出现,战争本身失去其作为政治的延长与手段的存在理由,战争违法化成为世界潮流。与这些事务相比,所谓的领土问题是很小的问题。
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至少在21世纪里,“无政府的国际社会”(主权国家作为基本成员,没有统一的中央政府的国际社会)这种基本架构还是会被维持着。因此领土问题这种上世纪的余烬想必还会继续冒着烟。如何在21世纪的视野下,事先防止余烬复燃,将问题的解决导向有助于人类全体和平与繁荣的方向,这种健全的常识感是我们应该具有的。我们有幸把日本宪法这种全体人类遗产做为己用,我们的国际责任是非常重大的。现在,确切希望能把极为残酷的战后保守政治送走,让日本政治回复到我们手中,使日本成为在内政、外交上能赢得亚洲邻国信赖的国家。
关于观点的初中政治论文篇二
西方民意观点评析
[摘 要]西方社会中存在的民意,作为现代西方民主政治重要的构成要件,在促进民主发展、扩大公民参与,促进自由、平等、法治观念的普及具有重要的作用。要全面理解西方国家民意,需要我们深刻地把握关于西方民意的一些观点,这些观点有民意作为一种“契约说”的观点;民意作为一种“传播说”的观点;民意作为一种“监督说”的观点;民意作为一种“公共舆论说”的观点。
[关键词]民意;契约说;监督说;公共舆论说
[中图分类号]D5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9 ― 0054 ― 02
俞可平曾讲到“天大地大,民意最大。民意是什么?民意就是民众的意愿,民众的需求,民众的评判,民众的心声,民众的舆论,民众的信任。”〔1〕随着现代互联通讯技术的发展,诸如博客、微博、微信等新的网络媒体的兴起,民意在现代政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并日益改变着人们的思考方式、行为方式,不断地促进现代政治生态向着互动良性的方向发展。要了解民意发展与变化及未来走向,就需要我们在学习借鉴吸收批判的基础上,认真分析西方民意研究的现状。应该说民意研究的雏形早在原始社会已经形成,散落于原始社会氏族部落大会中,进入国家统治之后民意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民意研究是伴随着“双元革命”〔2〕的到来而开始的,现代西方国家由于民意地位是由宪法所确认并在历史过程中不断得到巩固,所以民意表达成为西方民主政治生活自然的一部分,并在政治选举与代议制中得到了体现,与此同时各种表达方式也拥有着较为宽松自由的表达环境。因此,西方民意表达的研究更多地体现在民意的传播学以及民意调查、民意测验等方面,而不是民意表达是否存在、民意同国家关系、民意表达的障碍等方面。
一、民意作为一种“契约说”的观点
首开民意“契约说”观点是卢梭,卢梭立足于“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指出由于人在自然状态下,面临着生存危机。“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灭亡。”所以,“只有靠许多人的共同协作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以对抗自然带来的危机,这就需要我们达成契约出让自己本身的权力,形成维护道德共同体的组织“共和国”或“政治体。”而这种共同体基础就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公意,“谁拒不服从公意,整个共同体就要强迫他服从公意”,并指出“个别意志由于其本性而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总是倾向于平等。”在卢梭看来公意始终是公正的,可是他又指出“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人民的意见也永远是公正的。”为了弥合他的这种说法,他又指出“众意和公意之间往往是有很大的差别的;公意只考虑共同的利益,而众意考虑的则是个人的利益;它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从众意中除去互相抵消的最多数和最少数后,则剩下的差数仍然是公意。”这种剩下的差数是在人民充分了解讨论基础上不诉诸私利和勾结产生的公意,从而避免小集团对于公意的侵蚀。因而“公意始终是牢固的,不可败坏的;它永远是纯洁的,只不过屈居于另外一些现在比它更强烈的意志之下罢了。”〔3〕通过分析卢梭的公意和众意,可以肯定的是卢梭为后来学者认识民意奠定了重要的参考的标准,但是也留下了争论的空间。卢梭研究民意的指向,既有真理的成分也有非真理的成分。后来人,把公意看作民意,也有的把众意看作民意。可以肯定,卢梭的民意是建立在契约说基础之上对事关大众切身利益的意见和意愿的高度聚合。
二、民意作为一种“传播说”的观点
持此观点的主要以拉扎斯菲尔德和哈罗德?拉斯韦尔的为代表,拉扎斯菲尔德在认为,通过开展政治宣传和公众舆论方面的大规模的实验,并就选民的兴趣、所受的压力,以及党派在竞选中对于广播和印刷媒介的使用,从而获得不同社会阶层和社团的支持,最终“社会群体使个体成员浸透在组织所接纳的政治意识形态之中。”〔4〕从而实现民意在传播中的汇聚,为选举政治奠定基础。哈罗德?拉斯韦尔则在其著作《社会传播的结构与功能》一书中,从传播的角度,力证民意传播的过程。拉斯韦尔认为要理解传播行为必须回答一下5个问题:谁(Who)?说什么(Says What)?通过什么渠道(In Which Channel)?对谁说(To Whom)?取得什么效果(With What Effect)?在拉斯维尔看来,虽然每个人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属于时间的注意力集合体,但并非每个人都是世界公众的成员。为求得注意力集合体的所属关系,只需拥有共同体的参照符号这个条件。因此,当一个人期盼他想要的东西能影响公共政策时,他就从注意力集合体的成员过渡到了公众成员。在这个时候民意才获得了情感的社群与公众的基础,“情感社群形成网络,发挥群众的作用,不容忍异见。”〔5〕民意才真正达成,并指向了公共政策,继而影响国家的内部结构。
三、民意作为一种“监督说”的观点
对此观点的赞同者,一般都是理解为狭义上的民意,即把民意当成舆论。例如维基百科舆论的词条这样解释,舆论,或称民意(英语:Public opinion),其定义非常多样化,人们都意识到舆论的重要性,但是对于什么是舆论却从来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就和其它社会科学一样,舆论学对舆论的定义决定了舆论学的发展。〔6〕舆论监督权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7〕舆论监督权在国外被称为“第四权力”,最早是在1974年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斯图瓦特(Dotter stewart)阐述的。斯图亚特在耶鲁法学院150周年纪念大会的演讲中提出:“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最初目的是要在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之外建立第四个部门,以监督原来三个部门。”这是第一次将舆论权明确定义为权力。〔8〕随后在西方各国的法律中都对舆论法律地位进行了保障,在监督政府和提高政府的行政水平上都有重要的作用。从而上演了一出闹剧,再加上美国各电视网立即中断正常节目,向美国公众报告这一爆炸性新闻。公众的反应就像火山开始喷发,抗议电报像雪片一样铺天盖地,舆论将尼克松与希特勒相提并论。血气方刚的大学生则组织了大规模的示威游行。整个美国像开了锅一样,群情激愤。在民意的推动下,众议院决定对总统进行弹劾。尼克松决心顽抗到底,他一面销毁录音带上对他不利的内容,一面继续强调行政特权,表示“将遵循从华盛顿到约翰逊历届总统所遵循与捍卫的先例,决不做任何削弱美国总统职位的事情”。他交出的电话记录千疮百孔,大量重要的内容被诸如听不见、无情报价值等字眼代替。尼克松的行为进一步激怒了公众,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裁决尼克松必须交出有关的录音带。〔9〕最后,尼克松不得不迫于外界压力辞职。
四、民意作为一种“公共舆论说”的观点
西方学者大多持此观点,包括笔者在论述民意作为一种传播说的两位传播学家,但是最具代表性则是美国学者沃尔特?李普曼和德国学者伊丽莎白?诺尔-诺依曼,李普曼在其代表作《Public Opinion》(中文译为《公众舆论》,台湾译为《民意》),在该书中,李普曼把民意阐释为:“我们不得不从政治上去应付的这个世界,既产生于想象,也产生于见解,又产生于思想。……外部世界的这些特征,我们简略地称作公共事务。这些特征当然与他人的表现有关,只要他人的表现与我们的表现相抵触,就会受到我们的左右,或者引起我们的关注。他人脑海中的图像――关于自身、关于别人、关于他们的需求、意图和人际关系的图像,就是他们的舆论。这些岁人类群体或以群体名义行事的个人产生着影响的图像,就是大写的舆论。”〔10〕李普曼又对影响大写的舆论的因素,从内外两个部分进行了分析,内部因素主要有人们的想象、偏见和成见的影响;而外部因素包括报刊审查制度、社会交往水平的高低等。最后,作者强调指出如果舆论想要发出声音,那就必须利用新闻界加以组织,而不是像今天的情况那样由新闻界加以组织。伊丽莎白?诺尔-诺依曼则侧重于社会心理层面的分析来解析民意的公众舆论性,伊丽莎白?诺尔-诺依曼指出由于“意见气候”的存在,“现在的一切都变成了完全动态的。那些被新的政策所说服的人,感觉自己所想的都是合理的。因此他们就会大声而且非常自信地说出自己的想法,表达自己的观点;而那些拒绝新的政策的人,感觉自己被孤立了,因此会退缩,而陷入沉默。……从而导致一方大声地表明自己的观点,而另一方可能‘吞下’自己的观点,保持沉默,从而进入螺旋循环――优势意见占明显的主导地位,其他的意见从公共图景中完全消失,并且‘缄口不言’。这就是被人们成为‘沉默的螺旋’的过程。”并指出沉默螺旋式公共意见形成及广泛传播的过程,而意见的一致需要以承认为基础,这种承认依赖于意见是在公共性与公众这个敏感的社会皮肤中体现出来的。并指出要发挥舆论(民意)的整合功能,从而使人们能够公开表达而不至于陷入孤立的意见境况中。〔11〕
综上所述,西方民意这几种观点相互之间既存在区别,又存在联系。一方面,这几种民意观点对于促进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的传播与扩散,提升公民的政治素质与修养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这几种民意观点本身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困境,那就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带来的物质财富的丰富,而人们的价值观念却出现了停滞不前,在民主政治面前表现的冷漠。应该说这同西方社会中一些既有利益集团操纵民意有关,因为利益集团极大地损害了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在深化现阶段民主政治体制改革中需要避免的,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和克服民意所引发的民意暴动。
〔参 考 文 献〕
〔1〕俞可平.敬畏民意:中国的民主治理与政治改革〔M〕.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2012:3.
〔2〕 〔英〕霍布斯鲍姆.革命的年代1789―1848〔M〕.王章辉,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2-5.
〔3〕 〔法〕卢梭.卢梭全集(第4卷)〔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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