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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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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春二月的丹东,乍暖犹寒。但当我踏上东港市的田野、港湾,立即被这里一派春意盎然的勃勃生机撩拨得心醉了。江南春早,东港春更早。改革的步伐像春的脚步坚实、快捷、壮阔。东港的父老告诉我,是养老,工伤、医疗和生育的全方位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实打实凿地为改革夯实了基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保险毕业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商品保险价格的构成及影响因素论文

  摘 要:商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为个人、企业和任何风险情况,预先与客人订立的用金钱和其他方式承担风险的合约。商品保险价格是由保险商品的价值决定的,商品保险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商品保险的价格由纯保险费率、附加费率和安全费率三部分构成。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影响商品保险价格的诸多因素。

  关键词:商品保险;价格构成;影响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机制的引入,社会风险也增大了。越来越多的人把钱用来投资、买股票等等,这也加大了风险的力度。在这过程中,人们逐步有了危机意识。为了更好地保证自己的财产、生命安全等等,保险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在适应时代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情况下,出现了一种商品保险。

  一、商品保险

  1.保险。商品就是用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凝结了人类劳动。商品保险首先是商品,它在市场上流通买卖,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有很多专业术语,如保险人、投保人,这是保险合同的双方,有时候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时并不是这样,保单受益人可能不是投保人,也或者是包括投保人在内的其他好多人。此外,如“保险标的”就是指保险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就是被保险的财产;人身保险的标的就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商品保险的标的就是被保险的商品等等。“保险费率”是指投保人要交的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就是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保险在社会中有很强大的功能,它不仅为单独的个体在抵抗风险时提供强大支撑,同时是大型企业发展的有力后盾。保险可以看成是一种风险管理的策略,也可以说是对社会经济的有力保障,同时它还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2.商品保险。“商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为个人、企业和任何风险情况,预先与客人订立的用金钱和其他方式承担风险的合约”。一些大型公司、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为了让消费者买的放心,向保险公司对自己的产品投保,这样不仅对产品质量有了保证,同时一旦出现有损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补偿,使自身损失减小到最低。但是在购买时一定要注意,商品保险有自身的特点,那就是其除外责任。这就是保险公司在权衡责任范围时尽量的使自己免受损害,避开承担太大的风险,造成公司的运营困难。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将一些责任列为保险公司不承担偿付责任的范围,有的时候在商品保单里明确指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责任,有时并没有注明言外之意就是没有标明的责任是除外责任,出了这方面的事故保险公司是可以不承担其责任的。由于商品保险的这一特点,就要求保民在购买时仔细认真的阅读其所保范围,还要看清楚其除外责任。避开在发生损失后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尽管它的存在就是最大化的为保民降低风险,然而保险公司自身也需要运营,它的资金从何而来,公司怎样发展壮大,这些都是保险公司要考虑的理由,因此它不可能将全部的风险自己来承担,这也是不现实的。除外责任就是保险公司考虑自身风险后做出的选择。

  二、商品保险的价格

  商品保险和其它险种一样,也有保险价格。保险费率就是我们说的保险价格,简而言之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所交的保险费用。这是一种双向的利益关系,就像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一样,购买者要想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必须支付一定的价值,而商品持有者为了得到价值就要让渡其使用价值,二者不可兼得。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如果出现经济损失的情况,就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经济补偿,降低自己的损失。同样的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盈利机构,也要维持运转和收益,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在保险市场机制中,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共同发挥着作用。在市场经济下,价值规律总是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商品保险价格也是由保险商品的价值决定的,不管是什么价格都要受价值的影响,商品保险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而价格上下波动的理由主要来源于两大因素:一是供求关系的变化,二是竞争的激烈。价值、供求关系、竞争三者是刺激价格升降的最重要理由。事实上,保险公司计算的保险价格和实际的价格是有出入的,这也证实了外部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商品保险价格有两种主要的表现途径:一种是企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产品投保,这是企业、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直接投保,但是消费者是间接付出了保险费。这样的情况就是商品保险的价格是计算在商品价格里面的,也就是说商品实际市场价格已经是包含了保险价格在内的,而事实上消费者对保险价格的计算是不清楚的,甚至有的根本不知道商品是投了险的。尽管存在这样的隐患,但是这无形中对商家的产品质量、信用等起到督促和激励的作用,同时这种商品保险既能为商家减轻可能面对的负担,同时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在购买时消费者更倾向于参保的商品,买的放心,提高了商品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另一种就是投保人自己直接和保险人建立一种合约的关系,投保人通过缴纳一定的保险费来确定自己产品等的安全。比如现在流行的淘宝购物,在提交订单时总会出现这样一行字:“是否加运险费”,只要点击支付几毛钱,在购买的商品出现理由时可以向卖家索要相应的赔偿,也不会产生各种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阐述了商品保险价格由商品价值决定,同时与供求关系、竞争等有很大关系,同时列举了商品保险价格的两种表现形式。究竟商品保险价格是怎样计算的、由什么构成是接下来探讨的理由了。

  三、商品保险价格的构成

  “保险费率”是指投保人要交的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就是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保险费率一般由纯保险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通常情况下,人们将由纯保险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的费率称为毛费率。纯保险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主要部分,它是根据损失概率确定的。按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纯保费,它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和给付。附加费率是保险费率的次要部分,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附加保费。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商品保险价格也不例外,它也包括纯保险费率和附加费率,当然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它还有一种安全费率。因此,商品保险的价格由纯保险费率、附加费率和安全费率三部分构成。1.纯保险费率。纯保险费率即纯费率,也叫净费率,它是商品保险价格中的主要部分。纯费率是根据损失概率确定的,相应的按照这种费率所收的保险费就是纯保费,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这些费用是真正完全用到投保人身上的,也是保险公司承诺的在自己补偿范围里的义务。

  2.附加费率。“附加费率是商品保险价格的另一部分,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附加保费。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先不论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目的,作为一个正常的公司需要员工、机器设备,公司需要正常运转,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要想提高公司效益,还得培训员工、给员工一些红利等等,这都离不开资金。这些资金从何而来?这就是保险的一个重要的融资功能,它把投保人的保险费用于公司的运营走转资金,这样既活跃了市场,又稳定了公司,对投保人来说也是有好处的。

  3.安全费率。不论对保险人还是投保人,看中的是安全二字。如果在某一段时期集中出现意外风险,超过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很可能造成公司经营的困难和风险,同时也给投保人带来灾难。因此,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的稳定和安全,尽可能的减少意外风险的损失,在商品保险价格中包含了安全费率。

  以上论述了商品保险价格到底从何而来,它是由三个部分构成的,其影响因素也是众多的。

  四、影响商品保险价格的因素

  影响商品保险价格的因素有很多方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市场的角度来说。在保险市场机制中,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三大规律共同发挥着作用。商品保险价格也是由保险商品的价值决定的,不管是什么价格都要受价值的影响,商品保险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而价格上下波动的理由主要来源于两大因素:一是供求关系的变化,二是竞争的激烈。价值、供求关系、竞争三者是刺激价格升降的最重要理由。商品保险之所以出现是大众的需求,如果单个的个体不具备承担巨大风险的能力而社会发展又使他们不得不面对一定程度上的风险时,他们就需要依靠一个更有保障的后盾,能把经济损失减小到最少。保险就承担起了这一角色,当然也是大众对商品保险的需求,随着需求的增加,商品保险费率就会发生变化。此外,商品保险行业良性竞争对商品保险费率也会有所影响。竞争越激烈,保险费用相对就会下降,这样会吸引更多的投保人,从而扩大消费人群。

  范文二:从医疗供方的视角论文

  一、社会保险中医疗供方道德风险界定及其目前状况

  (一)医疗供方道德风险界定

  在我国的医疗保险中,医疗供方的道德风险是指医疗服务提供方利用信息占优势的主导地位,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所采取的导致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机会主义行为。在现实的就医过程中,医疗机构不仅为参保的消费者提供医疗服务,而且还向消费者倡议应该消费什么,因此,医方可以直接“创造”需求。

  (二)医疗供方道德风险目前状况

  我国医疗供方道德风险目前状况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过度检查。部分医生由于受利益的驱动,跳过常规检查却诱导患者做高新仪器的检查。这部分医务人员临床施治不是根据病情的需要,而是片面强调经济效益,无视检查是否增加参保者的痛苦。先进的医疗设备原本是为疾病诊断提供依据的,最后却成了这部分医疗人员的“摇钱树”。

  2、过度用药。许多医院不是因病施药。在药品价格上,对于疗效差不多的药品,医院偏向于开高价新药和进口药;据相关资料显示:在发达国家,药费在医疗总费用中的比重约为14%,发展中国家为14—40%,而在我国却高达52%。

  3、过度收费。在药品收据方面,有不少医院收据可疑,存在相关费用写错的现象,而且总金额也无中生有,更有甚者在某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同一个病人,同一种疾病,在同一家医院看病,不同的医生诊治,药费竟然相差十几倍。

  二、医疗道德风险成因

  (一)医疗体制弊端,医保费用支付方式的监控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多数地区医疗保险实行按服务项目付费制,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议定向医院按服务项目支付费用的结算方式,属于后付制。这种事后报销的支付方式,使得医生有诱导需求和提供过度医疗服务的倾向。这给供方的道德风险以可乘之机,使得过度检查、过度用药、过度收费有了存在的土壤,它在客观上也推动了医疗供方道德风险的蔓延和扩大。具体的付费方式见图2。

  (二)医疗信息不对称

  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在经济体制转型的背景下,缺少能够有效抑制自身缺陷的市场机制、市场规则来约束道德风险。由于医疗行业的专业性,医疗供方拥有处方权和医疗技术等足够多的信息,而被保患者不仅由于个体搜集和处理医疗信息的能力有限,而且由于信息传递的不完全和不充分,往往处于医疗信息的劣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被保者无法评估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的合理性。双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如果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就会驱使他们利用信息优势为个人谋取最大的福利,从而产生道德风险。

  (三)医疗供方之间缺乏竞争

  通过资料对比发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医疗机构均以民办为主,美、法、德、日的民办医院分别占76%、76%、63%和80% 。基层医疗机构如诊所的民办则比例更高,如日本占94%,而我国公立医院的资源占到全国96%,社会办医只占4%,简而言之大型公立医院占据垄断地位,对于国家提供的资源,缺乏有力的良性竞争,在非完全竞争市场下帕累托最优[?帕累托最忧:?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无法实现,同时也从外部条件上助长了医疗供方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针对社会保险中医疗供方道德风险的规避措施

  (一)健全医疗体制,选择合适的偿付机制,加强监控力度

  采用预付制。预付制可以切断医疗供方收入与其提供的服务量之间的直接联系,可以推动医院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动进行费用制约。预付制有两种具体形式,第一种是按人头付费制,按统一的人头费率预先向医疗供方支付总人头费。医疗供方的收入来源于人头费与医疗费用的差额,促使他们设法降低患病率和治疗成本;第二种是总额预算制,医保机构根据与医疗供方协商确定的年度预算总额作为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使供方有动力主动制约医疗服务的成本。

  (二)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对定点医院加强制约

  首先,应当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体制,对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和投保人三方进行专项管理;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实行按人头、按项目或按病种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减少医疗保险服务中的道德风险,同时也较少参保人和企业之间的纠纷。此外,社会医疗保险作为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政策,应该增加政府在人力、技术方面的投入,提高医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实行基本药品、贵重药品在医疗保险机构内部经营。最后,完善对医疗保险合同的管理,从立法的角度加强监管。在医疗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医疗保险机构定期对病人的付费单据对照病历、处方等进行核对检查,要建立和加强医疗服务评审和鉴定制度。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企业和病人对医院服务质量、费用等有权进行监督。

  (三)将竞争引入医疗市场,降低大型公立医院的垄断地位

  我国对卫生资源的配置过多地集中在东部地区、大城市、大医院,而不是公共卫生和广大农村基层,造成了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合理状况。政府应该鼓励、支持乡镇医疗服务社的发展。同时,打破医疗垄断,将竞争引入医疗保险,疾病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会导致同一种疾病也有不同费用的治疗方案。医疗服务机构受到利益驱动,往往会偏向于选择高费用的治疗方案,造成医疗过度供给。在管理水平允许条件下,应该允许参保人自主选择医院和医疗服务,引发医院之间为吸引参保人而展开有关质量服务和节约费用方面的竞争,以破除医疗垄断,使医疗服务机构节约用药,提高服务质量。

  四、小结与展望

  人力资源管理的医疗保险管理中,医疗保险与企业参保员工息息相关,供方的道德风险因素是不可避开的,但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加以制约和规避,使其危害降至最小,使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能够发挥最大效益,使参保人员用适度支出可以享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享受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成果。这不仅是企业基础人力资源管理想达到的效果,也是全社会参保消费者的期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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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王延中.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D].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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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王凤玲.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防范[M].科技信息,2009(35)

  范文三:中国保险业反洗钱策略浅探论文

  【摘要】 在保险领域中尤其是在寿险行业中,存在着许多洗钱的行为。随着保险产品功能的不断深化演变,保险行业日益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渠道,针对保险业面对的洗钱风险,保险管理者及保险从业者如何认识风险、防范风险,提高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成为亟需应对的理由。

  【关键词】 保险业 洗钱风险 防范策略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反洗钱力度的不断加大,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风险越来越高,洗钱者于是开始将保险产品作为其新的洗钱工具。保险业错综复杂的关系及保险产品功能的不断深化演变,客观上导致保险业面对更大的洗钱风险。随着反洗钱工作范围从银行业、证券业向整个金融业全面扩张的开始,保险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洗钱频发的高危地带。洗钱领域逐渐向保险业延伸,保险洗钱手段趋向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面对严峻考验,防范并打击保险洗钱成为目前金融业反洗钱的重点之一。同时,相对其他金融领域,由于保险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即除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外,还涉及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中介机构。以上种种方面势必导致保险业洗钱手段更多、更隐蔽。随着《反洗钱法》的出台,商业保险反洗钱机制不断完善,但仍存在缺陷。要有效地遏制保险洗钱,就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对金融保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全面围剿保险洗钱活动。针对保险业面对的洗钱风险,保险管理者及从业者如何规避风险、防范风险,值得深思和研究。

  一、我国洗钱的概念

  所谓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人民银行2003年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所涉及的“黑钱”范围扩大,包含了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其实质是扩展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洗钱活动不仅使违法所得合法化,而且还扭曲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损害金融机构的诚信,腐蚀公众道德。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随着银行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将黑手伸入保险行业,利用商业保险反洗钱机制的缺陷逐步向保险行业渗透。因此,在保险业中做好反洗钱工作已刻不容缓。

  二、我国保险业洗钱的目前状况

  目前,利用保险业洗钱在我国尚无法律上的明确界定,理论界一般将其概括为投保人利用保险机构使非法收益合法化,或者以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为目的的行为。目前在我国利用保险业洗钱的主要方式以后者为主,总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金退保

  具体而言就是企业先以单位的名义用支票购买保险单,将巨额资金分散到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员工名义下进行投保。一般情况下普通员工对此一无所知。钱到保险公司账后,时间长短不一,投保企业就按约定退保,保险公司扣除手续费后,以现金的形式将钱打回到企业指定的个人账户上。中小型寿险公司甚至连手续费都不收,只要求企业的保费在自己的账上留存一个月或更长的时间,然后以现金的方式返还到企业个人账户上。如此,保险公司能获得短期融资而省去同业拆借的利息。

  2、利用团险业务洗钱

  在团体寿险业务中,投保人通过长险短做、夏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将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的行为是洗钱行为的重要渠道。按照多数保险公司的规定,团体保险退保是有时间限制的,例如只能投保三年后才能退保,但是,由于团体保险的“单子”都比较大,面对高额保费的诱惑,对于经营压力巨大的保险公司而言,这些规定逐渐被掏空,不但何时退保可以商量,甚至退保扣除的费用比例也可以协商。在这里,保险已经失去了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最基本职能,而成为当事人取得各自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同时,投保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利用较低的成本达到逃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种情况的团单,一般采用上年末投保而新年伊始退保的方式,这也是为什么每年年初团险退保量剧增的理由。除团险、骗保手法外,保险洗钱通用的手法还包括地下保单洗钱、犹豫期退保洗钱以及保险欺诈、长险短做、趸缴即领、违规退费等,此外,隐匿真实身份、虚报个人材料亦是常用的洗钱方式。还有利用人寿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进行保单贷款,洗钱者在购买了高额的人寿保险之后以抵押贷款的形式提取现金,然后让保单自动失效。

  3、财产保险洗钱

  财产保险洗钱的主要方式有保险欺诈、理赔欺诈和现金交易等。突出表现为退保和保费支付的时候,保险公司应客户的要求不选择银行划账,而是通过现金支付。另一种表面上是外汇保单,实际是用人民币来缴费,而理赔却是外币。

  4、用黑钱购买奢侈品

  比如用黑钱购买豪车,然后向保险公司全值投保,制造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对其给予现金补偿。

  5、地下保单

  洗钱者购买地下保单,把钱打到业务员指定的国内账户,然后在香港签单,由业务员负责把钱从内地转到香港,从而实现资产转移。

  6、银行保险洗钱

  银行保险的核保标准较低、征询信息较少、成交速度快、手续简便,但现金价值却很高,洗钱者反而可以从银行划转保费。网上保险也是一种新型洗钱工具,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保单生效,投保人就可以退保变现,这为洗钱提供了条件。

  7、行贿保单洗钱

  用寿险保单送礼,即由行贿者(洗钱者)进行巨额保费支付,受礼方退保变现。在企事业单位采购团险时,保险公司会虚增保费,成交后再向有关人员赠送大额保单,由其退保变现,这种属于上游犯罪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

  三、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面对的理由

  保险业经营中的洗钱活动,不但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而且扰乱了金融、保险市场秩序。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保险业还存在许多制度与结构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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