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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课论文范文分享

张洪分享

  法律基础课学完以后需要写一篇论文结束课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根据教学目的设计、将案例与法律知识相结合,提高教学质量的一种方法。它是法律基础课教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真正让学生达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目的。当前,大学生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一项调查显示:近几年,大学生犯罪占全社会刑事犯罪的17%。云南大学马加爵杀人案、浙江大学周一超杀人案等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说明现行法制教育模式没有真正让大学生们懂法、守法。高校将一个无知的人送到社会,就会给社会增加一个危险分子。因此,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刻不容缓。法律基础课是高院校开设的一门必修课,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案例教学以案说法,使抽象的法理变得形象,枯燥的条文变得生动,深奥的法律知识变得通俗易懂,从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达到正确理解和准确运用法律知识的目的。

  一、教学案例的选取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案例教学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选取是否恰当。真实性。案例要真实准确、注重细节,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不可由教师主观臆测。这样学员才会认真对待案例,仔细分析案情,才能学习知识、启迪智慧、训练能力。为此,教师要深入实践,采集真实案例,选择实际发生、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例。针对性。案例应该具有针对性,与所学理论知识直接相关,为教学目标服务。教材是法律教学的依据,而案例就是原材料。教材规定了案例的选择方向,吃透教材才能选准案例。案例选择不可脱离教材,否则就失去了理论支撑,讨论分析只能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典型性。教学案例要贴近学生实际,才能引起情感共鸣。对一些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进行分析,学生就会感同身受、印象深刻。要注意选用一些与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学生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讨论、思考。

  二、案例教学的实施

  案例导入。课前,教师先将精心选好的案例向学生展示,设置问题,让学生思考,引出法律知识点。在教学过程中,依照案情繁简,确定时间,让学生阅读案例,积极思索,形成自己的观点。教师也可以分小组,以小组形式组织活动。分析讨论。在课堂讨论时,各小组派出代表,发表本小组对于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回答其他小组成员的询问。允许不同观点的学生辩驳,展开探讨,在不同观点的撞击、不同角度的论证中,达到对知识的理解。在讨论中,教师要统筹规划,引导学生围绕教学内容展开讨论。教师在讨论中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避免学生产生依赖情绪。如果学生分析有误,教师也不必立即纠正,通过针对性地提问,引导讨论继续下去,让学生作出判断,得出结论。归纳总结。在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发言、讨论之后,教师要及时总结。总结要围绕教学目的,根据案例涉及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分析。同时,对学生认识有偏差或遗漏的方面,教师要重点讲解,解答疑问。力求用案例说明法理,用法理剖析案例,使法理与案例有机结合。总结不一定讲出标准答案,有些案例没有标准答案,关键是看讨论思路是否对头、分析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

  三、应注意的问题

  转变教师角色。传统教学方式基本以灌输为主,教师在课堂上占据主动地位,即便在案例教学中,有些教师也不乏“主动”现象,从介绍案例、分析到得出结论,全部由教师包揽,束缚了学生的思维。案例教学中真正的主体是学生,教师要想方设法调动学生参与,适时引导,使自己从“讲授者”转变为“倾听者”、“引导者”。掌控课堂节奏。法律基础课是面向全校的公共课程,多是合班授课,学员众多。在实施过程中,教师要善于掌握讨论节奏,注重课堂的整体运作。如果对讨论环节控制过紧,学生发言不踊跃,做不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如果控制过松,又会出现讨论声不绝而话题却游离案例之外的现象。教师要根据课程进展,灵活处理课堂上出现的问题。出现“冷场”时,要及时“串场”;出现“顶牛”时,要引导同学辨析;出现偏题时,要及时拉回主题。做好准备工作。案例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方法,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学前,教师要大量收集资料,进行案例选择和教学设计。认真备课,分析讨论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在讨论案例时,教师要做到思路清晰、思维缜密、分析有力、论证充分。案例教学法通过展现真实、典型的案例,让学生充分参与,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作为教师,还应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总结,提高驾驭案例教学法的能力。

  航海法律教育机制构建探析

  摘要:文章结合航海强国目标和航海法治化的要求对我国建立航海法律教育机制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国外发达航海国家的成功教育经验从多个角度对我国当前航海法治教育机制的现状及问题深入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航海法律教育长效机制的构建建议。

  关键词:航海强国 航海法治化 航海法律教育 机制问题分析 机制构建

  0引言

  航海事业具有涉外性、复杂性、高风险性的特点,更受到国际公约与规范的制约。航海事业的发展关键在于航海人才的培养,高素质综合型航海人才不但应具有丰富的航海知识和技能,还应当掌握与航海相关法律知识和能力,从而能够胜任海上航行作业和航运企业管理岗位工作。人才的培养关键在于教育,然而,航海法律教育机制问题一直不被航海教育界及研究领域所重视,众多航海院校和研究机构偏重于航海专业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却忽视了航海法律教育的实践和研究,导致航海人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责任意识而造成海事事故或者缺乏维权意识,阻碍航运业的有序发展。

  1我国建立航海法律教育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1.1“航海强国”目标下航海人才要素分析

  我国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历史证明海洋强国的崛起,离不开航海事业。因此,海洋强国的核心是航海强国。曾有学者指出:航海强国有两项重要指标,第一是综合竞争力,第二是国际影响力。而这两项指标最核心的问题就在于航海人才的培养。要实现航海强国的目标,培养具备综合素质的航海人才是必要条件,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航海教育模式,是目前航海类高等院校的首要任务。航海人才综合素质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过硬的航行技术与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较高的道德水准、丰富的航海文化涵养以及较高的法律素质,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会成为航海人才综合素质的短板,不利于其全面发展和潜能的发挥。而法律素质这方面往往被航海教育机构、专家、学者、海员本人、航运企业甚至管理机关所忽视,不利于我国航海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乃至成为阻碍航海强国目标实现的薄弱环节。随着国际海事公约和规范对航海活动调整得越来越频繁,法律素质的着重培养亟需得到重视和加强。

  1.2“航海法治化”对航海教育机制的具体要求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体现在航海教育方面即要实现“航海法治化”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应当建立航海法律教育机制,在科学的教学机制下,培养具备有较高法律综合素质的航海人才,其不但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知识,还要能激发和培养自身的法律责任感,知法、懂法、守法,能够正确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航海作业中所面临的问题,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捍卫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对当前我国航海法治教育机制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2.1航海教育立法体系存在缺陷

  在航海法治化要求下,航海教育相关立法是首要问题。在国际上以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为典型代表,均制定有较为完备的航海教育立法,例如美国的《1958年海运学院法》、《1980年海运教育与培训法》,日本的《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大学设置基准》、《高等专门学校设置基准》、《运输省设置法》、《海技大学校组织规则》、《航海训练所组织规则》、《海员学校组织规则》。我国对航海教育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很分散,其中包括规范教育行业的基本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航海教育类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另外与船员相关的立法还有部分条文散见于海事法规中,如《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等;调整船员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一般劳动法律文件中,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就业促进法》以及解决海事纠纷的程序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通过国内外航海教育法律制度的对比可知,我国的航海法律教育制度存在下述问题:1)从立法层次上看,缺乏专门的航海教育立法。我国目前适用航海教育方面的立法基本仅限于基本教育立法,与国际上发达航海国家的航海教育立法相比,我国尚缺乏专门的航海教育立法,未能解决基于航海教育本身的特殊性、专业性及技术性所面临的教育问题。涉及船员立法层次最高的仅止于行政法规《船员条例》,但由于条例并不是专门针对航海教育问题,且其针对航海教育的规定十分有限,由此体现出国家立法机关对于航海教育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的忽视,这将不利于我国航海教育事业的有序发展;2)从形式上看,我国航海教育法律制度十分分散。我国的航海教育立法散见于教育法规、海事法规、劳动法规等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体系中,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体系进行规定,与国际上发达的航海国家的航海教育立法比较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因此有可能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统一,特别是在船员劳动纠纷中,不利于船员权利的保护;3)立法内容方面,以行政管理性质规定居多,涉及船员权益保护的方面相对匮乏。在我国的船员教育立法体系中,教育管理和船员权利义务的法规同等重要,而现行绝大多数是有关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有关航海教育的制度所涉范围十分狭窄,仅限于船员培训和考试方面,而有关船员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也仅限于《海商法》等有限部分法律法规中,这也在客观上造成很多船员对于自身权利义务认识不全面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可知,我国航海法律教育体系的完整性和内容的全面性都存在很大的缺陷。

  2.2航海教育管理体制权责不清、政出多门

  我国目前对航海教育管理体制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办学、教育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体制。在这一管理体制下,航海院校的教育活动既要遵循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还要满足海事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由于两个主管部门针对航海教育问题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无法确定明确的责任主体,难免出现在规定和要求上互相脱节或者重复性要求的问题,且不同的部门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又十分繁复,这就造成了航海教育机构很多重复性工作,且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航海教育机构的资源浪费,对航海法律机制的系统性建设带来困难。

  2.3航海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缺乏重视与科学规划

  1)航海法律教育重视程度欠缺,目标偏低。在我国高等教育中,除了法学相关专业以外,其他几乎所有专业对于法律教育都缺乏系统性的教育机制,学生从小学入学到大学毕业乃至深造或者继续教育,都对法律课程没有深入学习,教学中也大多以完成教学任务为目标,至于法律理念的树立、认同、内化以及法律责任意识的培养更是无从谈起。然而,在法治社会环境下,无论社会生产力到多么先进的程度,任何人都不可能与法律脱节,法律始终是约束和保障社会发展和人类行为的机制。航海教育如果没有科学的法律教育机制,我们的海员将无法胜任国际化的航海作业,对本职工作缺乏法律责任感,不重视造成航海责任事故的法律后果,不利于航行安全。实践中,很多海难事故的发生都与船员缺乏法律意识或者不顾法律后果有关;2)航海法律教育思想理念落后,航海法律课程设置不合理。我国航海法律教育由于课时限制以及长期以来应试教育思想的影响,航海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在课程设置上主要考虑船员适任证书考试通过率要求,法律类课程除了在船舶管理课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国际公约与国内法之外,关于船员权利义务的课程基本上被忽视,尽管有些院校开设了航运业务与海商法课程,但是海商法部分所占课时比重偏小,根本无法满足学习需要。而在基础课思想道德与法律课程中,由于授课教师大多数来自思政系统,对于法律教学的效果不甚理想;3)教学方法无法满足实践需要,缺乏对船员长久职业规划考虑。在目前航海高校教育过程中,专业类法律课程如航运业务与海商法课程因受课时较少以及课程性质为非考证类课程所限,该类课程的重要性很难受到重视,对于授课的方式和手段方面的教学改革也未给予过多关注。由于该类课程内容涉及面广但课时较少,因此教学中往往采取点到即止的形式,对法律知识进行简单介绍,教学手段也大多以教师填鸭式讲解为主,很难受到学生的欢迎。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重要的法律知识是在海员未来晋升管理级考试中的重点内容,管理级工作职责中也都将实际面临这些问题,由于在校期间没有受到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对大多数船员来讲,这部分知识将成为他们在职务晋升考试及实务操作中的难点,对此他们所需要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完全超过业务知识的部分,特别是在实务操作中若处理不当还可能造成严重的责任事故,职业前途也将毁于一旦。由此可见,航海法律教育对于船员的未来职业晋升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4实践中船员违法行为频发,航海教育机制弊端突出

  在航运实践中,船员违法行为频繁发生不但违反航运管理秩序,还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海上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主要表现为船员未持证上船任职或证书已经到期或者与航区、等级、职务不符或伪造、变造船员证件;船员违反操作规程和航行规则,造成碰撞、搁浅、火灾、海洋污染等海难事故;船员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的规定,出现船舶超载、非法排放等违法行为;船长违反法定职责无单放货、违法撤船等,甚至在个别案件中还出现性质极其恶劣的海上刑事案件,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审理的著名的“鲁荣渔2682号”轮上发生的罕见特大刑事案件。另外,当船员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很多船员也不懂得如何寻求法律救助,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近年来,各个海事法院所受理的海事案件逐年攀升,这已经充分体现了我国航海法律教育不予重视所带来的弊端。现实告诉我们如果不从源头上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教育机制,船员不树立良好的法律责任意识,遵守法律规范和操作规程,海事案件的发生很难得到遏制,“让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的目标将成为空谈。

  3我国航海法律教育长效机制的构建建议

  “实现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一项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讲过,素质教育是教育的核心,在我国当前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下,树立航海法治化、强调法律责任意识的教育理念是高校内涵式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航海法律教育内涵式发展包含多方面内容,结合我国当前航海法律教育中实际存在的问题,作者认为应当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3.1建立专门的航海教育立法体系,理顺相关法律关系

  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是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基本制度保障,在航海强国和航海法治化目标下,航海教育事业作为优先发展的内容,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理顺航海教育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依法确定海员教育和培训中的教育资质、教育结构、教育规模、教育标准、教育质量、教育经费及半军事管理方面的问题,明确航海教育机构主管部门的职权和责任,规范海员在教育过程中应当掌握的实体权利义务,真正体现航海教育法治化。

  3.2完善航海人才培养机制,改革航海法律教育模式和手段

  1)在航海人才培养方面,首先要完善现有航海人才培养方案,将专业法律知识作为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知识构成,将培养具有法律责任感的专业人才作为人才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以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使法律观念和责任感真正内化为海员自我约束,减少或杜绝在岗位工作中违法违规的情形以及航海事故的发生;2)在教育思想方面,要彻底改变以往对航海法律教育漠视忽略的态度,应将其放在与专业知识同等重要地位,特别是对于专业法律知识,与船员的岗位工作息息相关,其重要性随着船员职务级别的晋升在本职工作中将会更加明显的体现出来,甚至相关法律事务工作将成为船员管理级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因此,在教育思想方面要摒弃以往应试教育思想,必须考虑到船员长远的职业规划和人才培养的前瞻性;3)在教育内容方面,要注重对船员法律教育的分层次培养,包括基础法律教育和专业法律教育两个方面。在大学生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中要加强对航海中常见法律责任事故的讲授分析,将船员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融合渗透,引导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和重视,为下一阶段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奠定基础。在专业法律教育课程中,首先,要在现有人才培养方案基础上适当增加课时,以保障有相对充足的课时完成大量航海法律知识授课;其次,在课程设置方面,要适当增加专业法律知识课程,如海商法、船员法律、国际法、防污染法律、海事诉讼法等,以满足船员工作中法律事务要求和长远职业发展的需要;4)在教育手段方面,要改变传统的单向传授知识的方式,教师要加强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研究符合当前学生特点和船员职业特点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网络和多媒体等高科技手段,引入案例教学、互动教学、角色扮演、模拟法庭、观看庭审和网络直播、组织各种有益的法律活动等,使航海法律教育更加直观化、生动化、贴近船员工作实际,使学生能够真正感受法律知识的重要性,爱上法律课程,从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以指导未来岗位工作。

  3.3建立科学人才评估机制,加强过程考核和应用能力考核

  传统的理论知识考试更多考核的是识记性内容,无法考察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这种考核方式已经不适合当前综合素质人才培养的要求。结合航海法律知识本身具有职业性和实践性的特点,应当在考核中注重学生应用能力的考察,建议采取过程考核的方式,重点考核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以及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和解决能力,在考核素材上可以更多地选择真实海事案例以及船员日常工作中的案例,贴近海员工作实际,更能够考核出船员的真实能力,实现考核目的。3.4加强航海法律宣传机制,强化船员法律责任意识和提升维权意识建立航海法律教育机制不能忽视法律宣传的重要性,宣传能够促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潜移默化地起到教育作用。实现航海法治化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在这一过程中加强航海法律宣传不可或缺。宣传的方法和途径多种多样,可以通过航海法律宣传活动、知识竞赛、推送专业网站信息等方式实现,特别是随着科技手段和信息的现代化,各个海事法院官网以及其他专业海事网站已成为可以快速获取法律信息的平台;另外,在国家提倡建立专业公众平台的政策下,法律宣传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学生通过多种多样的途径了解海事法律的相关信息,多学习多思考,可以逐渐丰富其法律知识,培养其法律责任意识和正确的维权意识。

  4结束语

  航海法治化的目标为航海法律教育的开展提供了依据,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全面实现法治社会的治国方略和全面发展素质教育的要求下,结合我国当前航海法律教育薄弱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应当深度挖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同时借鉴航海发达国家的成功教育经验,取长补短,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和手段解决问题,建立科学的航海法律教育机制,促进航海教育改革,以保障航海强国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蒋跃川.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的问题与建议.航海教育研究,2016(1):90~93

  [2]刘正江.把握航海教育发展新形势全面提高航海人才培养质量.航海教育研究,2013(3):7~12

  [3]张世平,刘正江,文元全.全球战略思维下的美国高等航海教育.航海教育研究,2012(3):36~40

  [4]郭会玲.高职航海法律教育的思考.中国水运月,2011,11(12):55~56

  [5]教育部,交通运输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高航海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6]新浪新闻中心.十九大报告全文.

  中德道德和法律教育比较探析

  自古以来,中国都十分重视道德和法律教育。德国是社会发展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其道德和法律教育也具有较高的水平,同时代表着先进国家的道德和法律教育的方向。中德两国有着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社会发展程度,不同的人文背景和文化积淀,但道德和法律教育作为人文学科中最为普及的一门课程,具有很高的可对比性。与此同时,研究中国和德国道德和法律教育的异同点,学习借鉴德国道德和法律教育中的精华,可以完善我国的道德和法律教育体系,推动我国道德和法律教育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一、德国的道德和法律教育方法

  每个国家的道德和法律教育或多或少都会受到社会变革的影响,德国发展到今天,也经历了一系列的社会变革,但其道德和法律教育却始终保持着高度的统一。这也是德国能够取得今天道德和法律教育成就的关键。

  1.道德与法律课程改革

  在信息大爆发的今天,道德和法律教育方法已经从显性转为隐性,所以德国的道德与法律课程也越来越注意隐性化和生活化。课堂上,教师往往会利用多媒体手段,播放视频、图片、电影等生活化的场景,引发学生对某一话题进行探讨研究,学生通过探讨形成自身的道德和法律认知,此过程中教师不做过多的干预。同时,德国的道德与法律课程教材多浅显易懂,以让学生可以自由思考。

  2.社会机构和团体发挥重大作用

  在德国,从事道德法律教育的社会机构和团体不计其数,对德国在校生的道德与法律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会经常组织在校生参加大型讲座和公益性的社会活动,在这些讲座和公益活动中渗透德育教育理念和基本法律常识。同时,德国的各类法律机构也会利用讲座和各种活动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这些社会团体和组织对德国的道德和法律教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注重理论和实际的相互结合

  德国的道德与法律教育往往是从实际生活出发,教材设计具有启发性,语言轻松,配图易懂。教材中一般会罗列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整个过程中,在各个阶段所遇到的烦恼和痛苦,并对这些烦恼和痛苦的起因给予分析,但并不给出教条式的解决方法,诸如“我们要怎样做”“我们一定要如何如何”,而是让学生对即将面对的人生有所准备,对即将面对的问题形成自己的处理方式,从而引导学生形成完整的思维模式,完整的人格和正确的价值观,提高学生的道德和法律水平。

  4.学校与家庭相互结合,形成道德与法律教育合力

  德国是个相当严谨的国家,德国人民的基本价值理念是诚实、忠诚、秩序、规范、整洁。也正因如此,德国的机械制造业、医药行业、建筑行业、仪器制造业等才能一直保持在世界前列。因此,德国的父母在教育孩子时也是以这些基本价值理念为蓝本,从小教育孩子遵纪守法、诚实守时、对工作一丝不苟、遵守秩序不插队等,父母也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践行这些良好的品质。这种家庭教育无疑为学校的道德与法律教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形成了教育合力。

  二、中国的道德与法律教育方法

  中国的道德与法律教育更注重灌输式的教育方法,与德国的启发式教学法有很大不同。

  1.讲授法和疏导法

  讲授法是我国道德与法律教育的主要方法,课堂上,由老师讲解政治理论知识,法律常识等,告诉学生应该如何解决遇到的问题。当学生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具体的困难和烦恼,老师往往会采用疏导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循序渐进的引导,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帮助学生提高道德和法律水平。

  2.比较认知法

  教师通过向学生展示新旧事物,好坏行为,引发学生的对比思考,在对比的过程中,教师注重对学生进行引导,促使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的道德与法律水平。另外学生可以通过新旧事物的对比,在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新的道德与法律经验,更快的丰富和提高自身的道德和法律水平。

  3.榜样教育法

  这是我国运用最多的也是效果最好的德育方法之一。比如我国每年都会有感动中国人物评选,劳动模范评选等,通过宣传这些榜样人物的事迹,引导学生以及全社会明确道德与法律前进的方向。这些榜样来自普通群众,做的也都是普通群众的工作,使普通人更加有动力去向他们看齐,进而提升大众的道德和法律水平。

  三、中德两国在道德与法律教育上的比较

  第一,两国都重视实践在教育中的作用。德国重视在实践中引发学生的思考,而中国一直以来都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教育原则。两国都是将社会实践作为道德与法律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二,在道德与法律教育的过程中,两国都十分重视学校以外的教育力量的加入。德国十分注重家庭教育对学生道德认知体系形成的重要作用。中国也一再强调要在道德与法律教育中,充分动员家庭和社会共同参与,形成教育合力。第三,两国道德与法律教育开展方式不同。中国的道德和法律课程虽然是学生众多课程中的一门,却贯穿在学生从小到大的学校学习中,其地位不言而喻,其成绩也对学生升学就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一门学科课程,教师多采用正面引导和说教方式进行。德国不专门开设道德与法律课程,而是将道德和法律教育融入到其他学科和专业教学中,在其他学科教学中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道德和法律教育。第四,劳动教育的地位不同。中国的升学压力往往会使得父母更注重孩子的成绩,成绩好就是好孩子。为了成绩好,许多父母都包办了孩子除学习之外的一切事宜,孩子在家里没有任何家务劳动,甚至许多孩子成年之后也不明白家庭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德国的父母会让孩子尽可能参与到家务劳动中来,学校也会将孩子的家务劳动表现作为成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四、现阶段中国道德与法律教育存在的不足

  一方面是教育方式不够灵活。中国将道德与法律课程独立为一门教学学科,成绩便成了其最为重要的衡量标准,教师为了提高成绩往往采用说教式的教学方法。这样虽然能够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却阻碍了学生将知识内化为能力。另一方面是道德与法律教育与专业结合不够紧密。中国的道德与法律的课程是自成一个体系的,与其他专业联系不多。这样虽然能在学科教学中得到较快进步,但在专业学习中,学生的问题就会显现出来。

  五、德国的道德和法律教育给予我们的启示

  对比了中德两国的道德和法律教育之后,可以看出我国的道德和法律教育还有许多欠缺的方面,因此,应该吸取德国在道德与法律教育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探索和制定出更高水平的道德与法律教育方案。第一,动员全社会参与到道德和法律教育中来。道德与法律教育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学生的道德与法律水平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提高的。要想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除了学校教育要起到重要作用以外,教师更应该动员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学生的道德与法律教育中来,尤其是要廉洁自律,为学生营造良好的道德与法律教育氛围,全社会要共同打造道德与法律教育的优良环境,使学生在这种环境下接受熏陶和洗礼,自然而然地提高道德和法律水平。第二,重视家庭教育的作用。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孩子接受的第一次教育。中国父母要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努力培养孩子健全的人格和独立的思维,不能把孩子培养成读书的机器和分数的奴隶。有的家庭对孩子宠溺至极,到了需要孩子做出选择的时候,却反过头来责备孩子没有主见,缺乏锻炼。有的家庭对孩子的教育不闻不问,以各种借口推卸对孩子的教育责任。家庭教育要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促使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将道德与法律教育成果最大化。第三,将道德与法律教育渗透到各个学科之中。在学校教育中,我国道德与法律教育模式与德国最显著的差别就在于我国道德与法律教育是自成一个学科,自成一套体系。这样的优点在于可以将道德与法律课程更加系统化,使受教育者更加明白知识的纵向联系。除了纵向联系之外,教师也要注重知识横向联系的作用,即学科与学科之间的联系,将道德与法律教育的内容渗透到其他学科的学习中,让学生在其他学科的学习中也能时刻感受到道德与法律方面的滋养。第四,劳动教育是道德与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我国都提倡“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但在长时间的教育实践中,我国形成了一种“重智育,轻其他”的教育氛围,使得中国学生往往理论知识储备强大,实践能力薄弱。其实,劳动教育是“育人”的重要环节,已知的许多理论知识都是通过大量的实践总结和发展而来的,其真实性也必将受到实践的检验。因此,教师更应该让学生参与到这一过程当中,而不是将结果直接灌输到他们的大脑里。在学校教育中,教育者要在理论教育的同时多给学生提供观摩、实习、实践的机会,让他们在走出校园之前就有相应的社会责任意识。第五,加大道德与法律教育的研究投入,创建符合时代要求的教育体系。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符合时代的要求,道德与法律教育同样也要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和灿烂的文化,也形成了我国特有的道德与法律教育标准,这其中的精华,教师应该继承并发扬光大。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新思想、新观点不断涌现,教师也应该将这些新观点,新思想与我国的优秀传统进行融合,不断丰富、完善、发展我国道德与法律教育的内涵。在这一过程中,教师也应该借鉴德国的方式,加大对道德与法律教育的研究投入,创造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更适合现阶段学生心理特点的教育方法,更好地为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构建服务。

  作者:符博 单位:唐山劳动技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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