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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是什么论文

宋夏云分享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就是指受托责任关系机制、信息传导机制和反腐败机制的内在要求。下面是学习啦小编带来的关于国家审计公告制度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论文篇1:《浅谈我国审计公告制度》

  论文 关键词: 审计公告制度 民主和法制 独立性

  论文摘要:“审计风暴”一词让人们重视了审计 工作,也重视了审计结果的公告,审计公告制度在各种类型的审计体制的国家都有 发展 并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在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发展也日益成为人们讨论的重点。文章就审计公告制度在我国的形成、作用、发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众所周知,人民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与受托关系。政府公共部门代表国家意志、受 社会公众委托,依法履行公共事务 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公共物品)职能,行使公共资源筹集、使用和管理权力,产生广泛的公共受托责任,然而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客观上存在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对内部信息掌握远较委托人全面与及时,为了更有效地对代理人进行监督,首要的是了解所有的信息,特别是出现问题的信息,由此产生了审计公告,而且以一种制度的形式存在。

  审计公告制度是国家审计机关将审计事项通过合法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它是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集中体现了社会民主和法制的建设,而且进一步促进社会民主和法制的建设。在世界各种类型的国家审计机关都普遍实施了审计公告制度。法国审计法院属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法院除向议会负责 报告工作外,通过向新闻界发布审计结果和国家审计公告的形式,将审计结果公布于众,以取得社会的再监督。美国审计总署属立法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日本 会计 检察院是独立型审计机关,会计检察院将审计报告提交国会,抄报内阁和首相,并通过新闻机构公布 发表(秘密的除外),甚至可以将审计报告改写成通俗读物广为散发。

  在我国审计公告制度有着较长的 历史 。早在古代具有审计职能的部门对查处的贪赃枉法行为张榜公布,让老百姓了解真相,具备了审计公告的雏形。我国改革开放以后,作为法制 经济 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政府要建立依法行政、公开接受监督、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的“透明政府”,这是审计公告制度产生的内在要求。民主法制的进程也促使审计公告制度的形成,社会变革使我国的人治型 法律 秩序转变为法理型法律秩序,这一进程,必然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变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审计公告起到很大作用,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所说:审计公告这一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结合体正是 中国 通向 政治 文明的民主法制进程中的排头兵,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逐步确立则在其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收入差距增大,失业人员增多,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不良作风等等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党风建设成为社会稳定的基础,对中央部委到基层单位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披露、惩处可以让民众看到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和态度,审计公告制度在这方面可以说是顺应时代、顺应潮流、顺应民意的。所以,我国从1985年就开始法制进程和公告制度的准备,但真正使人们看重审计公告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的是2003年李金华审计长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2002年度中央 财政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出现是多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对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其在体制和制度上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和问题。

  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本质特征。“独立”是指审计机构在 组织、人员、工作和经费等方面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保证审计的客观、公证、权威和有效性。然而我国实行的是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审计的独立性在客观上受到影响,主要体现在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均由地方政府任免、审计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审计实际相当于地方政府的一个内审部门。而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腐败行为,又往往与地方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 联系,当审计涉及有关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问题时,就不得不考虑本级政府的意见,在查处中也难免瞻前顾后,很难完全站在国家的立场,依法进行独立有效的监督。在加上经费的原因,审计机构特别在县级机关信息化建设相对比较落后,对审计人员的培训跟不上等等的问题,也影响到审计公告的独立发布。

  与 审计公告制度相配套的 法律 法规规范体系缺乏。一方面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造成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局面;另一方面要想真正发挥审计公告制度的作用,就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完整、 科学 、可操作性强的与审计公告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党和政府仍缺乏健全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后的落实整改压力不大。许多问题的解决要依赖各级领导的批示,而领导同志不可能对所有问题做出具体批示。另一方面,在目前的制度和 工作安排下,审计机关本身既缺乏直接处理处罚的权力也缺乏跟踪落实的热情,使很多审计结果没有得到有效利用。这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大多是审计机关本身无法改变的,不利于审计事业的长足 发展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主动提高对自身工作的要求,采取与 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借助社会监督的“外力”,克服法规不健全和制度局限等不利条件的自我突破。

  审计公告的范围有待扩大。随着人们对国家政府部门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 经济 发展的高度了解,审计公告的范围远远没有发展到社会所期望的水平。从数量上看,从2003年至今共公布了30多项审计结果(国家审计总署网),而从内容上看,虽公布了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结果,但内容不翔实。而且审计公告制度受到我国保密法规的限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保密范围,比如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高科技研究等领域,都必须严格保密。审计公告虽然是向本国国民的公告,但在科学技术如此发达的时代,一旦形成公告,在全球范围内将形成事实上的无密可保,这就大大缩小了公民的知情范围。

  针对上述审计公告制度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应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审计独立性的建设,不断推进我国法制进程,提高社会民众的监督意识等方面来解决审计公告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审计公告制度在我国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相信审计公告制度健全和完善必将使审计工作登上新的台阶。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论文篇2:《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意义》

  【摘要】在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带动下,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形成并日趋跟上国际惯例。在这过程中,审计公告内容随着审计署审计重点的变化而发展,公告内容日益透明化,审计意见越来越高屋建瓴,给审计机关、被审计机关和整个社会都带来了积极影响。

  【关键词】审计公告制度 阳光政府 免疫系统

  一、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发展历史

  我国审计公告制度有着较长的历史。早在古代,具有审计职能的部门就对查处的贪赃枉法行为张榜公布,让老百姓了解真相,这一形式具备了审计公告的雏形。

  改革开放以后,作为法制经济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政府要建立依法行政、公开接受监督、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的“透明政府”,这是审计公告制度产生的内在要求。

  1985年起,我国就开始审计法治进程和公告制度的准备:《审计法》(1994年颁布)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1997年颁布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在遵循《审计法》“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合并表述方式的基础上,就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进行了相对的突出细化、具体划分;直到2001年审计署3号令颁布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2002年颁布的《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才将审计机关的公布审计结果权独立出来予以细化和规范。

  2003年12月,审计署发布了“审计署关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①至此,审计结果公告第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这在我国国家审计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之后,审计署加大了对中央政府部门的审计力度,揭露了一些在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告,从而引发审计风暴,给我们带来许多思考和启示。

  近几年来,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不断完善,给政府、公民和社会主义制度建设都带来了深远影响。

  二、审计公告制度的意义

  (一)提高审计人员素质与审计机关影响力

  公开是双向的,公告制度必将对审计人员与审计机关自身发展提供驱动力。

  首先,公告制度有利于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审计不是风暴,而是透明。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是国家审计机关提高其透明度的重要形式。这也是审计客观公正性的体现。

  其次,审计公告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对审计工作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告制度的推行也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人员不但要能发现问题,更需要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度建设的建议,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三,有利于提高审计机关的社会地位。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能使更多的人了解国家审计,了解审计机关的作用,促使其深刻认识到国家审计对于整个社会的重要性。所以,有利于提高审计机关的社会地位,扩大审计的影响力。

  (二)对国家机关或机构而言

  审计在整个行政系统中,地位举足轻重,所以公告制度必将对行政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带来影响。

  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是政府取信于民、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的必要措施和途径,审计结果信息既是政务公开的表现形式,也是进一步促进公开度的措施。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刘家义审计长在2007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现代国家审计是经济社会运行的一个“免疫系统”。国家审计发布审计公告,是发挥其在国家治理中特殊功能与作用的重要形式和途径,有助于充分发挥国家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三)对被审计机关而言

  审计结果公告对被审计单位也会产生诸多积极影响。

  首次,有利于规范被审计单位的行为。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后,被审计单位违规违法行为一旦被公布,必将造成其信用和商誉损失。通过舆论压力可迫使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意见和建议,从而有利于规范其行为。

  其次,有利于发挥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威慑作用。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审计结果公布后,就会引起社会谴责和政府部门关注。这就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单位形成了威慑作用。

  第三,审计机关所开展的审计活动的审计重点、方式和要求在发生变化,越来越注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审计人员从第三方的视角提出的建议将有助于被审计机关正视问题、从而根治问题。

  表1 2006~2010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损益

  审计结果公告统计表②

  从表1可见,农业银行的审计从2006年的单纯评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发展到2010年的兼顾方针贯彻和风险控制。这正验证了,近年来审计项目加大对体制、机制、制度层面问题的揭示和反映力度,促进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

  三、结论

  公民是一切权力的源泉。政府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是国家财产和政府工作业绩的派生物,所以,审计公告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

  审计公告制度是建立“阳光政府”的有效途径。此外,审计公告制度促进了“免疫系统”的正常运作。让权力曝光于社会监督之下,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并且,政府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本来是一种公共资源,是公众得以了解公共事务和政府工作状况,监督公务人员的必要条件。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署发审计署关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EB]:

  ②总结归纳审计署2007-2011年审计公告。

  参考文献

  [1]乔兰.我国审计公告制度浅析[J].经济师,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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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许莉,朱明骁.适应社会需求的审计人才培训模式创新[C].//第一届审计教授会议,南京审计学院,2012.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论文篇3:《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的审计风险》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即国家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事项的审计程度、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内容向 社会公众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公开透明的同时也会带来更高的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作出的审计结论与被审计事项实际情况相背离的可能性,或审计人员作出错误审计结论的概率。由于现代审计普遍采用抽样审计的技术,因此,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审计,审计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国家审计风险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监督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因对特定审计事项 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而承担责任或损失的可能性。随着我国政府体制收革的不断深入,政府透明度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施,国家审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因此,研究国家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寻求防范国家审计风险的对策,对于提高国家审计质量、明确国家审计的责任,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监督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的国家审计风险呈现的特点

  (一)显性化。国家审计是强制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被审计单位没有自由选择审计机构的权力。把审计的结果公告于社会,不仅可以提高国家审计的透明度,增强公开性,更重要的是促进政府部门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还人民群众以知情权,通过民主监督来推动政府为民。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审计的风险水平与 政治文明的 发展水平是同步的。把审计结果公告于社会,实质上是把整个国家审计 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社会公众怀疑有问题的,而审计公告的结果并未发现,公众可能会对审计结果表示怀疑;二是考虑是不是国家审计只查出了这些问题,审计人员或审计机关有没有截留问题;三是审计公告的结果没问题,而过了一段时间通过别的途径发现或暴露了问题,社会上就会有人回过头来追问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责任。可见,随着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政府透明度的公开以及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施,国家审计工作的质量和结果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国家审计的风险呈现显性化趋势。

  (二)扩大化。自国家审计诞生至今,国家审计能力的有限性和国家及社会公众对国家审计需求的无限性始终是一个矛盾。把审计查出的问题公诸于社会,一方面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公众认为在普遍存在信任危机和社会背景下,审计还是敢于揭露真相的;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会对国家审计的期望值也大大提升,公众期望能够通过国家审计尽可能的发现公共资金使用领域中所有的违法、违规和舞弊等行为。这样就进一步加剧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对审计需求的无限性和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能力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使得国家审计风险被扩大化。

  (三)实现了对国家审计质量的再监督,增加了国家审计机关遭受诉讼的可能。从本质上说,国家审计同社会一样,也是一种受托监督。人民是国家审计的真正的委托人,国家审计要向人民负责,对人民 报告工作。但是,在这种委托监督关系下,国家审计 组织行为及其审计工作质量一直未能实现有效的再监督。国家审计组织更多的是依靠内部监督和 职业道德自律来不断规范审计行为,控制审计风险。实行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以后,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国家审计的再监督。第一,来自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表述的是否恰当,有没有不符合事实的地方,被审计单位会时时监督。第二,来自社会舆论的监督。审计结果公告后,公众会对政府审计结果作出一些评议。第三,来自国家审计队伍内部的监督。审计结束公告后,国家审计机关内部也会进行相互比较,比较审计工作质量的高低。这种来自不同方面的对国家审计工作的再监督,对于提高国家审计工作质量是有很大促进作用。但是,针对审计结论出现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在原来审计结果不对外公开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内容的关注度相对较低,虽然对有些审计的结果和有关的处罚措施不一定完全认可,但出于各种原因考虑,经常是保持缄默而不去提出异议。而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的关注程度会大大提高。因为公告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被审计单位的切身利益,如果公告的内容叙述不恰当,或者有不符合事实的地方。对被审计单位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被审计单位肯定会提出异议,要求行政复议甚至可能提起法律诉讼。

  二、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的产生环节

  (一)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以及相关信息的环节。被审计单位可能由于能力和技术的限制,也可能由于各种利益动机,向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中存在重大违规问题。通常我们称其为重大违规风险。

  (二)审计实施环节。目前我国政府审计仍然普遍运用制度导向和账项导向审计模式,审计人员数量和业务能力也不能满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需要,这就可能导致不能完全审查出被审计单位所有的重大违规问题,即检查风险。

  (三)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环节。审计公告的内容由于保密要求等各种因素的限制,很难在内容上做到与审计 报告完全一致。一旦审计报告反映的某些问题未能在公告中披露,将直接导致 社会公众产生“误受风险”,即依据公告内容理解为被审计单位不存在这些问题。公告风险主要包含:第一,保密性风险。存在两方面的风险:一是公告违反保密原则、公开了不宣公开的内容;二是因对保密原则的错误理解或主观上以保密原则为借口,将可以公开的内容不对外公开。第二,独立性风险。目前,我国政府审计仍然具有较为明显的“政府内部审计”特性,独立性较差。审计公告内容的“裁量权”很大程度上归属于政府,审计报告中的实质性、敏感性问题能否被公告,审计机关不能独立决定。第三,理解性风险。如果将审计报告内容不进行通俗性修改便对外公告,普遍社会公众对有些内容是难以理解的,不可避免地对审计结果理解产生了偏差。

  (四)审计公告的使用环节。当社会公众发现审计公告不实时,就会对政府审计失去信心,不再关注审计公告,极大削弱了审计机关的公信力。而且随着我国审计结果公告救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被审计单位也会对发布不恰当审计公告的审计机关提起公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就可能为此承担责任风险。

  三、审计公告制度下的国家审计风险控制

  (一)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强化审计人员的 职业风险意识。一是加强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和补充与审计相关的各种知识,改善审计人员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素质。二是加强审计职业道德 教育,提高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确保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同时,强化职业谨慎观念,树立职业风险意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合法、公充。

  (二)健全和完善审计相关法规体系,明确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一是通过制度创新法规。从长远 发展的角度看,不仅审计结果公开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支撑,国家审计其他方面的 工作也需要相关法规的支持和约束,所以将缺位的法规补充完整是必然的趋势:二是对现有法规进行补充和修订。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变国家审计的法律背景,使国家审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断明确化、具体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实行审计责任承诺制度,严格划分审计责任和 会计责任的界限。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对社会审计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已作出明确规定,但国家审计领域的《国家审计准则》暂没有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为了规避这一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承诺书形式来划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以避免在今后可能的纠纷或诉讼中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因责任不明而陷入被动。

  (四)严格规范审计程序,实行审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国家审计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其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方法、步骤、时间和顺序,违反了法定的审计程序或超过管辖范围,就会带来审计风险。因此,国家审计必须不断加强自我约束,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对于国家审计人员的审计过错,要实行审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详细规定出审计机关行政领导、审计复核机构、审计组长、审计人员的责任和因未能履行职责应受到的处罚,使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制度和审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相互配合,推动审计人员自觉提高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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