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本科毕业论文
工商行政管理是依托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探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向管理转变为工商部门组织发动,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及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向管理,建设“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工作新局面,对于推进市场的良性治理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工商本科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工商本科毕业论文篇1
浅论企业工商管理类人才的现状及培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企业对工商管理方面的人才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现阶段要求企业工商管理类人才要在具备基本专业素质的同时要具备综合发展的能力素质,这就要求高校在该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应本着务实的人才教育发展方针,改革教育方式,创新教育发展模式,实现为社会培养出一批批具有更高能力素质的社会主义工商管理类精英人才。当今社会对人才发展的新要求,就是需要有专业能力知识和实践基础的同时还应具备职业道德、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研发能力的综合竞争性人才。
一、企业工商管理类人才的现状
不准确定位的工商企业人才培养目标。当前,国内不少企业在工商管理类人才认定方面普遍认为属于高级管理专门人才,并使工商管理人才被笼统认为是企业的高级人才,没有较好的区分理论型和技术型人才,不利于实际的工作的开展。
高校工商企业专业的课程体系上存在不足。受到企业对企业工商管理人才级别的界定影响,使高校在该专业方面的人才培养存在极大的差异性。因此培养的课程设置上没有显着的特色,课程体系形似性太大,没有灵活的变动性,使高校培养的人才与企业实际需要的人才不相适应,培养的工商管理人才知识结构单一,缺乏核心竞争力。
在课程体系上实践与理论相脱节。高校在该专业课程设计上是实践与理论相脱节,而企业的工商管理是一项没有较大的实践性的课程,注重实用性,但是现行的课程培养方式中缺乏较强的实际应用性,导致了工商管理人员的实际动手能力不强,职业岗位适应相对比较缓慢。
高校课程设计中对理论性知识培养过强,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高校对企业工商管理人才的培养在理论性方面得到足够培养,但是在实践方面却培养较少,培养出来的人才多是 “说话的巨人,行动的矮子”。
没有真正实现创新人才的能力培养。传统的一对多的培养模式难以有效的实现企业工商管理人才的创新能力培养。“灌输式”的教学模式,在教学中容易忽略了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导致该类人才社会适应性和创新能力偏低。
二、如何培养企业工商管理类人才的创新能力
(一)明确定位企业工商管理人才的培养目标
现阶段,我国人才培养方面主要分为学术型和研究型两种类型。故而,高校在该类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应有的放矢,实现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的人才队伍。对理论型的管理人才注重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侧重对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培养来指导实践;而应用型的人才则需要管理者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与方法,并且具备运用所学知识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建立系统的工商管理人才培养计划
从人才培养的思路出发,当今人才培养主要适应社会的发展,企业工商管理专业本身就极具社会发展特征,属社会发展性的专业,对该专业人才的培养就必须从社会发展角度来量身定做。根据当前各工商管理人才在企业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实际需要,实现具有一定实务性研究与创新能力目标人才培养,可以在课程教学中坚持适用原则、够用原则。
实现交叉学科的培养计划性发展。交叉学科的计划性教育培养主要是实现本专业的专业型人才和综合型人才的培养。同时实现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同步发展,适应市场需求,适应经济的发展趋势。从而实现高等精英人才的综合性培养,提高人才在企业中的实用度。
(三)培养企业工商管理人才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在人才培养的创新意识教育发展方面,高校应因材施教,不断培养企业工商企业管理精英式高级创新人才。所以,在进行企业工商管理人才培养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其创新意识的培养。在高校课程设计方面,从创新角度出发,注重培养工商管理人才的创新能力的教学模块,用理论指导实践,同时在实践中创新理论。加强“应用型”学科体系的建立。在企业培养有计划的工商管理人才的目标上,进行思路创新:以学科为基础,职业技能为主导,创造性地发挥培养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其创新能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在发展中需要更具能力的管理人才,作为人才培养中心的高校,应该着力实际,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改革教育方式,从根本上培养出适销对路的工商管理高级精英人才。建立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实现实践性和理论性教育的共同发展,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更加实用的专业型栋梁之才。
工商本科毕业论文篇2
浅析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治现状和漏洞
美国于1977年制定的《海外反腐败法》是一部单行法,该法律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主要法律,直到现在,美国《海外反腐败法》都是惩治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厉害的长鞭。
一、美国海外反腐败法产生的背景
1974年,第二度当选的美国总统尼克松,美国民众才从甜梦中惊醒,意识到美国政治中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使美国高官和大企业主管这些传统上受人尊重的上层阶层的诚信度遭到质疑。社会要求加强对政府官员和大企业行为的监管,197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披露,400多家公司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交易,这些公司曾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客和政治团体支付了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款项用途从行贿高官以达到非法目的到支付以保证基本办公的所谓“方便费用”不一。这种严重的情况引起美国民众的担忧,同年美国国会以绝对优势通过了《海外反腐败法》,这是该法产生的直接诱因。当然由于海外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直接冲击了美国本土的资本市场竞争秩序,这是该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规定明确。
规定直接参与海外交易的美国国内证券交易人、国内企业或者他们的官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代其行事的股票持有人。证券发行人是指美国的上市公司。国内企业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合伙等各种商业实体。受美国自然人、企业控制的海外子公司及在美国境内违反海外反腐败法的外国企业或者自然人。也就是说同时适用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
二是规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自故意。
海外反腐败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贿者,必须具有行贿的意图,并且行贿的目的是使受贿人滥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行贿必须是故意行为。同时,这种行贿不要求行贿结果的出现,只要有明确的意图和目的,单纯的表示或许诺贿赂就构成犯罪。
三是客观方面主要是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
四是实行“连坐”即在国外的子公司犯罪后,美国国内的母公司要受处罚,不问主观罪过。
五是违法者还可能面临禁止参与联邦的交易活动,剥夺出口权,禁止进行股票交易等等处罚。
三、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效果
近年来,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执行力度不断增强,涉及我国的案件有2004年查处的美国朗讯对中国电讯业行贿案及2005年查处的美国德普公司天津子公司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案等。美国在利用《海外反腐败法》查处案件的同时还积极寻求国际协助,1997年美国与33个国家共同签定了《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2003年与包括中国在内的43个国家又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不能不说是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起到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