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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超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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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超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关于解决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于近日下发。《通知》规定,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60周岁(含)以上或女50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办理了正式录用或招收手续,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且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在本市个人缴费窗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据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主要是为妥善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和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而制定的。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废止。超龄人员应自申请参保之月起向前按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即180个月),补缴时间最早不超过1998年1月。历年补缴费标准及记入个人账户金额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程序方面,超龄人员应向本人存档机构提出参保补缴费和停发老年人生活补助申请,并到档案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在待遇计发方面,超龄人员在申报退休经核准后,由社保相关部门自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并停发老年人生活补助。超龄人员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计发和调整养老金的缴费年限,退休时间和养老金标准按照其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之月确定。

  养老保险的四个层次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中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 包下来" 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4.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