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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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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地方不顾生产、工作是否需要,将招收的退休、退职职工子女都安排在父母原在单位,造成人力上的浪费,生产效率降低等等。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关于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规定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关于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规定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努力发展经济,广开就业门路,积极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当前,要把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适当发展个体经济,作为打开城镇就业新局面的主要方向。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把发展集体经济问题,切实纳入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各级经委要认真负起在发展集体经济中统筹协调的责任。 劳动人事部门应坚持贯彻执行“三结合”(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的就业方针,搞好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的组织、指导工作。

  二、对因病提前退休的工人,或不具备退休条件而退职的工人,即按《暂行办法》第一条(三)项规定:“男年满五十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前退休的工人,或按第五条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的工人,在他们退休、退职时,不再实行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的办法。

  三、对正常退休的工人,即按《暂行办法》第一条(一)项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四)项规定: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而退休的工人,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其中家居农村、户口迁回农村的退休工人,可招收其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但均须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严格按照招工条件录取;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不得招收。应该实行劳动合同制。在招收退休工人子女时,应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考核、统筹安排工作,并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对不服从分配的,以及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好和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予辞退。

  四、对前几年招收进来的退休、退职职工的子女 ,要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凡是呆、傻、精神病患者,以及明显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当进行清退;本人基本符合招工条件、但不能适应现任工作需要的,要给以培训,经过培训仍不适应工作需要的,特别是文教、卫生部门的人员,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给予调整,另行安排工作。对不服从调动的,应予辞退。

  五、各地自行规定招收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的子女参加工作的办法,应即停止执行。他们有城镇户口的适龄子女,按城镇一般待业青年对待,根据“三结合”的就业方针,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就业。

  六、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的工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安定团结,各级人民政府要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要向职工群众进行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干部和群众识大体,顾大局,个人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要严肃法纪,坚决反对不正之风,对违反政策和纪律的行为,要及时进行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失效。

  退休退职相关条件

  (一)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在本企业、机关内部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条件的;

  (二)本人自愿退职,其退职对于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

  (三)连续工龄不满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时间满一年的;

  (四)录用后在六个月以内,发现原来有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由企业、机关按照下列标准一次发给退职补助费: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加发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加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工资。但是退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符合第二条(一)项条件的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其退职补助费除按本条规定发给外,另加发四个月的本人工资;符合第二条(三)项条件的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其退职补助费除按本条规定发给外,另加发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退职有了新的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缴费未满15年的,给予办理退职手续,待遇由各省规定。

  退职条件的最新规定: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