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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上股东表决权有哪些内容

丹凤分享

  公司的一举一动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有很多股东会关注公司的经营,开股东大会的时候股东有很多权利,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股东大会上股东表决权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股东大会上股东表决权的含义

  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表决权作为一种固有权、共益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与股利分配请求权一样居于股东权的核心。

  股东表决权具有以下性质

  固有权

  股东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表决权系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股东表决制。

  共益权

  股东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表决权之行使固然要体现各自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之行使汇集而成的,表决权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种介入形式既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尊重和促进,又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限制和压抑。由此可见,表决权与自益权大异其趣,当属共益权之范畴。

  单独股东权

  股东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这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诸国公司法之通例。

  民事权利

  股东表决权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前已述及,股东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股东的表决权亦不例外。当表决权为公司所侵害时,股东得以此为由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并得对直接参与此种侵权行为之董事请求损害赔偿;当表决权为第三人所侵害时,股东得依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向侵权人请求停止损害、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

  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

  表决权的亲自行使

  表决权可由股东亲自行使。在股东持有无记名股票的场合,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定日期将其股票交存公司,以使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在股东持有记名股票的场合,得以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则为股东名簿上记载的股东。若转让人将记名股票转让于受让人,但未将受让人名称记载干股票并将受让人之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簿,则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公司可不承认该受让人的股东身份,从而该受让人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但此与股份转让契约的效力无涉。

  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由于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多数股东散居全国乃至全球各地,不少小股东不愿为出席股东会而支出巨额的交通、食宿费用及行使表决权所花之时间,更有不少股东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原因而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制度遂应运而生。《公司法》第108条亦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自解释论而言,尚有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

  所谓股东表决权排除,也称股东表决权回避,是指当某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具有利益冲突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就其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却例外的排除具有利益冲突关系的股东的表决权,以避免股东滥用表决权和资本多数决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根据该制度,股东与表决事项存在利益冲突时,无论其所持股份多少,一律排除其表决权的行使,并且违反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表决行为均为无效。

  所谓“利益冲突关系”,是指决议事项会直接导致股东特别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或是导致该股东权利丧失或义务免除。

  目前,我国《公司法》尚未建立起系统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关于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表述,散见于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文件,通常表述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加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时,被担保股东的表决权排除,这是我国首次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写入法律。但是,从这一规定本身可以看出,该条规定的外延较为狭窄,股东表决权排除仅限于公司向股东提供担保这一特定关联交易的情形,而且不是作为专门制度规定股东表决权排除的。因此,《公司法》的规定过于单薄,并没有为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构筑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此外,《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关于上市公司董事表决权排除的表述:“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