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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享有哪些民事诉讼的权利

丹凤分享

  在民事诉讼中有原告也有被告,原告在诉讼中享有一些权利,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诉讼中原告享有的权利,欢迎大家阅读!

  原告享有的民事诉讼的权利

  (1)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有权委托代理人替自己进行诉讼。

  (3)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5)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和有其他紧急情况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7)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8)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解或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9)有权查阅和自费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有权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11)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

  (12)在法庭上,有权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13)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权发表最后意见。

  (14)在宣判前,有权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5)有权阅读法庭笔录;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16)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

  (17)胜诉的原告,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对方如拒不执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18)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但不能因申诉而停止执行。原告的各项诉讼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也有责任使原告能够充分行使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一切限制原告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调解原则。

  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2)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的限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4)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是限于辩论阶段。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方便。人民法院应当重视辩论的作用,未在法庭L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5)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分为诉讼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

  诉讼前保全要求具备以下条件:①发生了财产权益争议;③利害关系人申请并提供担保;③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诉讼中保全要求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案件具有财产给付内容;②存在着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将来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性。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变卖、限制支取到期应得收益、限制实现到期债权等。

  (6)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②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他案件。但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7)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实行“由败诉方负担”的原则,此外,依据不同的情况,还存在按比例负担、人民法院决定负担、原告负担、协商负担、自行负担、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负担等情形。

  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

  1. 律师依法执行民事诉讼代理时,不受任何单位、个人非法干预,具有独立执业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2.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有查阅案卷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的权利。代理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进行调查,以获取证据。

  3. 律师在法庭上,经审判长许可,有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权;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权;有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权;有对当庭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录等证据提出异议权;有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勘验权。

  4. 律师发现被代理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提出无理或非法要求的,有拒绝担任代理人权。

  5. 律师在诉讼中,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揭发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因案情复杂,开庭时间过急,出庭准备时间不足,有向法庭申请延期申请权。

  7. 解除委托关系权。对于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向律师隐瞒事实或提出无理要求,委托人严重侮辱律师的人格等,律师有权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8.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律师所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