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学毕业论文
随着法律体系的基本完善和各部门法学理论框架的基本健全,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主题应当自觉地转向运用已有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不断解决新出现的社会问题。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大学生法学毕业论文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大学生法学毕业论文下载篇1
浅析预防职务犯罪的策略
摘要: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是我们现阶段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和根本保证。
关键词:预防职务犯罪;反腐倡廉;监督制约;法规体系
一、职务犯罪的概述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依照法律、依法授权或者合同约定而承担一定职务的人员,在进行相应的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依照刑法具体罪刑规范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从以上定义看,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的特定性
从概念上可知,职务犯罪的主体是依照法律、依法授权或者合同约定而承担一定职务的人员。此类犯罪主体都是以特定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在犯罪的分类中是身份犯,即在犯罪构成上犯罪主体被限定于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职务活动的根据是法律规定、依法授权或合同约定。由于存在这一从事职务活动的正当性前提,才使其享有了从事一定范围管理活动的权利及相应的义务的特定性。因此,可以说特定的法律规定、特定国家机关的授权或者合同约定是其权利来源,也是其义务来源,并决定了主体的特定性。
2.犯罪行为与其职务具有关联性
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种类繁多,每一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各异,这是它们的个性所在。但通过纷繁复杂的职务犯罪行为方式,可以发现所有职务犯罪行为的共同特征一与职务的关联性。其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滥用职权实施犯罪。二是怠于行使职权。如行为人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这一特征,揭示了职务犯罪存在的特定领域,就是作为一类特定的犯罪类型,是存在于特定的范围内,超出这一范围,就不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总而言之,就是与运用职务上所形成的权能来实施犯罪。
二、职务犯罪的危害
(一)具有严重的直接后果
职务犯罪的犯罪人拥有相应权力,能够直接实施表面看来合法的不法犯罪,并且容易得手,如此一来,则使犯罪人倾向于谋划并且实施更大程度的犯罪。近些年来,有关职务犯罪的大案逐年增长,且涉案数额逐年增大,都能够说明了这一问题。另外,职务犯罪直接后果严重,表现在罪犯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将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挥霍一空或者携款潜逃,追赃工作无法进行。即使将其绳之以法,对国家所造成的损失却无法弥补。
(二)影响社会稳定
职务犯罪更大的危害在于扭曲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使其对政府不信任,助长社会不良风气。职务犯罪多数表现为权、钱、色交易。在我国,部分人群扭曲了对权力的认识,追权逐利并为自己谋取私利,如此一来便形成了权力游戏的恶性循环。
三、职务犯罪的预防
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人们往往关注打击职务犯罪而忽视预防工作。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反腐败“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因此我们需要结合预防职务犯罪现状,寻找预防职务犯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理念、战略上重新认识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改变预防思路,构建新的预防职务犯罪平台,打好预防职务犯罪长线战争,力争用最短的时间取得反腐胜利。所以如果要做好预防工作,本人觉得应做好以下几项措施:
(一)完善立法,健全法律制度
我国的立法传统而言,尤其是关于改革的立法,都是先以政策形式出台,立法总是滞后的,这种做法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愈来愈暴露其弊端,由于政策的规范性不如立法,弹性较大,容易出现规避政策的现象。因此,必需建立起各种完善的法律,使其难以规避法律,难以走法律空子。立法机关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着规定,以适应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需要。
(二)完善有效监督机制,强化权力制约
腐败表现为权力的滥用,因此应当在权力体制和结构的改革上寻求对策,改善权力运作的体制环境和相关环境。针对传统体制中过分集权、缺乏制约功能的弊端。
主要应做到:①权力体制的调整和改革应在民主和科学的原则指导下进行。②改革过分集权的弊端。③建立系统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确保各机关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地避免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现象的发生。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将监督经常化、规范化,确保其监督效力。检察机关应当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采取有力的措施,排除来自各方的干扰,忠于职守、忠于法律。要加强与党委、人大等部门的联系,主动接受领导和监督。而要更好的排除各方的干扰还需国家给予检察机关独立的财政支持,免受地方政府制约。
(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各方的思想认识
反腐斗争光有外在的约束机制还不够,还必须从干部自身的素质教育入手。采取切实的措施加强政治觉悟、思想品德提高的教育,净化职务主体的灵魂,要在公职人员队伍中大力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牢记“两个务必”,从思想上铲除职务犯罪的土壤,堵塞职务犯罪的机遇,从而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应当进一步加强政治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公民的民主意识提高了,可以促使职务主体依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总结
职务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对其产生的原因及其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预防职务犯罪的战略目标选择应该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依法治理,推进法制化进程,实现对权力的配置、运作的制度安排和制约;实现权力配置合理,权力集中和分权平衡,防止权力异化和滥用。只要我们运用正确有效的手段,经过几代人共同努力,敢于坚持不懈地同腐败问题作长期而坚决的斗争,才能有效遏制减少职务犯罪,才能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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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注册商标无效制度
摘要:我国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商标法》,从而确立了注册商标无效制度,将注册商标无效制度与商标异议、商标撤销等制度区别开来,同时明确了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注册商标无效理由的列举是否全面,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等问题是否全面,需要进一步探讨,笔者将从立法条文出发,逐条分析现行的规定并就相关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商标无效;无效事由;商标无效宣告
一、商标无效的内涵
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出台,此前,商标无效宣告制度,是在商标“撤销”名下。概念的混淆,不仅给我国商标法的体系带来了混乱,并且直接给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带来损害。2013年商标法修改,是对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正本清源,但这并不等于该制度在我国已经趋于完善,通过比较研究,该制度上仍旧有许多不足之处。
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是指商标注册完成取得商标专用权之后,由于商标注册时或者注册后不具备商标注册条件,由专门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宣告该商标无效,从而使该商标归于消灭的制度。
二、注册商标无效的内容
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内容分为两部分:注册商标无效事由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两部分。
(一)商标无效事由
商标无效实际可以分为两大类事由,一方面是违反绝对注册理由,根据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具备因违反绝对禁止规定而被宣告无效的条件:(1)已经注册的商标使用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2)已经注册的商标使用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3)已经注册的商标使用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4)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另一方面是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根据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具备因违反相对禁止规定而被宣告无效的条件:(1)侵犯他人的驰名商标权;(2)侵犯他人未注册商标的所有权;(3)已经注册的商标中含有禁止注册为商标的地理标志;(4)商标注册申请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或者商标局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冲突;(5)已经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先申请原则或者先使用原则;(6)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其中违法性的事由包括使用了禁用标志作为注册商标,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名称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商标的显著性也叫做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具体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是,能够让消费者觉得,他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
三、中国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变革
我国在2013年之前都未规定注册商标无效制度。2013年第三次修正后的《商标法》第一次对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作了专章规定,该法第四十四条和第45条规定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和程序;第47条规定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效力。
(一)注册商标无效事由的变化
(1)绝对事由的变化。2001年、2013年商标法针对商标注册无效绝对事由的规定主要发生了三项变化:首先,禁用标志的第一项增加军徽、国歌、军歌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相同的规定;其次,禁用标志的第七项将夸大宣传的字眼去掉,对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予以否定;最后,描述性标志的第三项插入了“其他”一词使之成为“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2)相对事由的变化。2001年商标法对于相对是由的变化做了一些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2013年商标法对于相对是由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五条规定了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二)注册商标无效程序方面的变化
2001年《商标法》规定了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013年商标法进一步规定了商评委、商标局作出无效宣告决定的程序要求,同时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上述决定寻求救济的途径。程序上的全新规定弥补了商标法实施10年以来,商评委裁决注册商标无效案件审理期限、当事人不服的解决办法、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等问题上的空白,为进一步规范商评委评审行为,提高商评委工作效率,明确诉讼参与人身份以及保障当事人权益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意义。
四、结语
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无效制度进行了完善。这项制度的确改变了2001年商标法实施以来的种种现状,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确立对于完善商标确权程序,明确商标局、商评委等部门各自的职权分工,保障商标权益人合法利益以及维护商标注册、使用秩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不仅从形式上确立了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更重要的是将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结合在一起,形成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完整的体系。虽然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在制度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但是在注册商标无效事由以及程序方面依然存在问题,因此对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研究是一项具有开创意义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