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学毕业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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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学毕业论文发表篇1
论刑法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的协调
摘要:对于整个刑法体系及刑法解释来说,刑法的机能问题始终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中包括刑法的规制机能、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在当今的风险社会下,各种危险事故的频发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其中对刑法的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这两大机能的关注和研究开始成为热点,在非自然原因引发的事故危险越来越多的今天,究竟应如何处理这两大机能之间的关系,对于刑法今后的发展和适应社会趋势有着重大意义。本文通过介绍有关刑法二机能,谈本人对于刑法的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关系定位,从而具体提出一些使刑法二机能协调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保护机能;保障机能;协调;社会风险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在现实中发挥或可能发挥的作用,分为规制机能、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三种。刑法三个机能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其中,刑法的规制机能是处于其本质层面的,刑法的规制机能是指刑法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刑法的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则同处于第二层面。刑法是国家维持其统治秩序的有力工具,有着保护国家、社会整体秩序和法益的作用,这是刑法的保护机能,刑法的这一机能在我国有着明显体现,在我国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我国刑法的任务就着重强调了刑法的保护机能。刑罚是柄“双刃剑”,刑法的保障机能是指国家不能滥用刑罚权,要保障公民的人权,不使无辜公民的权利自由受到侵害,也不使犯罪人受到不应有的法定刑罚以外的惩罚,这实际上是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限制,要求国家在使用刑罚权时一定要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准,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显然,刑法的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之间是存在一定冲突的,这就需要对这二机能进行研究,中和其冲突,使其在立法和司法中达到相互协调的状态。
1刑法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关系的定位
刑法的产生依赖于犯罪的出现,犯罪产生了刑法,而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社会秩序不受破坏。因此刑法的保护机能显然是很重要的,可以说刑法最初的产生就是为了其保护机能的实现,国家通过制定刑法规制人们的行为,从而保护社会和国家的秩序。当刑法的这种保护机能受到过分重视时,刑法就成为了统治阶级铲除异己的工具,人民的个人权利丝毫得不到保障和重视,刑法的保障机能则完全消失。
刑法的保障机能作为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有效手段,在绝大部分国家的刑法中都有所规定,虽然刑法的保障机能够充分保障个人权利,但当过分重视刑法的保障机能时,也将出现严重的问题。当个人的自由达到顶峰时,自由至上的思想会使刑法成为一纸空文,人们自由到无视一切规则和限制,为所欲为,那么国家和社会的刑罚权得不到保护,刑法的保护机能被忽视掉,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秩序也会被破坏殆尽。
随着二战后至今,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风险社会论”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对于刑法机能的研究讨论空前热烈,其中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处理成为焦点。刑法所保护的是法益,法益即刑法上认为值得被保护的利益,一旦法益被侵犯则触及了刑法。在当下的风险社会中,刑法保护的法益开始由个人的具体法益向抽象法益转变,出现了涉及环境、网络、恐怖主义等抽象法益的刑法,刑法的涉及范围愈发广泛,刑法这张大网覆盖各个领域,法益保护的前置适应了风险社会下不断发生的各种危险,强调刑法的保护机能。但同时,刑法的发挥作用也是有补充性和片断性的,有关社会安全,只有在其他法律、政策都起不到作用或作用不足的情况下,刑法作为最后的保护屏障而被实施,这也是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不能无限制的扩张,要保障个体的自由,这又要求要注重刑法的保障机能。可以说,刑法本身就具有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同时存在的本质。
刑法保障机能的实现必须依靠其保护机能,刑法的保障机能要求刑法重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刑法的保护机能使国家通过行使刑罚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和惩罚,从而约束人们的行为,使每个人在允许的范围内各自行使其权利,从而互不干涉,互不冲突。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相对和谐稳定的社会整体秩序,只有在这种社会环境中,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才有行使的可能。
刑法的保障机能是刑法的保护机能的目的,刑法的保护机能是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不受侵害,保护社会整体秩序不得混乱。那么,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刑法来保护其整体利益和秩序呢?当国家和社会环境达到和谐稳定时,公民才有空间自由地行使其各自的权利,国家通过制定实施刑法,行使刑罚权,从而遏制犯罪,保障社会的稳定,就是为了公民能充分享受个人利益而不被不法侵害和随意干扰,使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不会被破坏。
2刑法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协调发展的实现路径
首先,改变人们对刑法的传统认识。刑法与政治之间的联系过度密切直接导致了人们以国家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利益,而忽视公民个人的利益,相对地只重视刑法的保护机能而忽视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在全球开放的今天,要改变人们的这一传统认识,要了解个人的利益与国家社会的利益是平等的,要学习西方的法治思想,更加注重人权的保障。
其次,制定法律时坚持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对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有效手段而存在,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被世界各国的绝大多数国家规定在其刑法中,用于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定要以罪刑法定为根据和标准。
最后,坚持刑法的补充性和谦抑性。在司法实践中,刑法具有补充性,有关社会安全,只有在其他法律、政策都起不到作用或作用不足的情况下,刑法作为最后的保护屏障而被实施。也就是说,刑法是在万不得已的时候才被使用,这是由于刑法是所有法律中最具严厉性的一部法律,其规定的刑罚在不必要时不能被滥用,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犯罪人的人权,并不伤害无辜公民的权利。
刑法的谦抑性实际上也包括了刑法的补充性,但除此之外还包括刑法的片断性,刑法的片断性是说并不是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都必然会受刑法处罚,只有在刑法认为其值得保护的范围内才对相关受侵害法益进行保护,这也是出于对效率的考量。
大学生法学毕业论文发表篇2
浅析盗窃手机的处罚与防治
摘要: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隐私、手机被盗、手机丢失已成为多数人越来越关注的话题。我们日常使用的手机中存在大量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而这些信息和隐私一旦泄漏则会对我们日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困扰。正是因为手机的强大功能和涉及的隐私信息比较多,越来越多的人会实施盗窃手机的行为,在获取失主的个人信息后,利用其进行各种非法活动。那么,法律是否应该加强对手机被盗的保护力度?本文就此为论点,以本人亲身经历为例,浅谈一下个人观点。
关键词:盗窃;个人隐私;网路支付;财产
一、案例引入
(1)2015年4月22日,我和同学在一家饭店吃饭,吃完饭以后手机落在了饭店里,返回饭店大厅的餐桌时,手机已经没有了,打电话也找不到。第二天补办手机卡,买了新手机以后我才发现自己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内的4000元已经被转走。在报警后警方分析,我的相册里不隐去但有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还有银行卡信息,这两个信息完全都可以把手机绑定的银行卡的钱全部转走。
据嫌疑人交代,“手机密码太简单,我就直接破解了。”进入手机后,他又在里面找到了我的身份证照片,他便进入支付宝,利用我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对我的支付宝账户密码进行了重置,并把里面的4000元钱转走。
(2)2011年12月,陈某和几个网友约好到KTV唱歌,其间陈某看到有一个网友在用苹果手机,就想将其骗到手。随后,陈某故意向网友借苹果手机打电话,然后边打边走出包厢,接着就离开了KTV。谁知好景不长,陈某骗来的苹果手机后来被人偷走了,陈某又以相同的手法约朋友唱歌,再以借打电话为名,骗走苹果手机。今年2月,警方将陈某抓获。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为什么本案的罪名是盗窃而不是诈骗?承办该案的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检察官解释称,陈某取得财物的手段虽带有欺骗成分,但被害人因受骗主观上仅是暂借手机,并非想将手机的所有权转移。而陈某取得财物的手段实际上依赖于其趁被害人不备而携手机逃走,属秘密窃取,因此,陈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二、案例分析
1.对于被害人(失主)
经调查多个微信群,84名网友中,手机中存放本人身份证照片的有31人,存放身份证照片习惯的人比例约占36%。存放身份证照片的31人中,其中有八成人对“可利用身份证号或银行卡号在一些支付软件中实施转账”不知情。而且,大部分人的支付宝账户即是本人手机号码,在获取机主的手机与身份证照片后,即使是在用户非常用电脑上,也可轻易地通过“验证短信验证身份证件”方式修改登录密码。
丢了手机,几千块钱的损失固然让人“肉痛”,但手机里的“内在价值”流失在外,更让人寝食难安糟糕……人们对于丢手机有普遍担忧。去年某网站曾做过一项关于“手机被盗”的用户调查,结果80%的受访者表示曾丢过手机,不少冒失鬼甚至有“连中三元”的经历,对小偷是咬牙切齿的恨。手机盗窃令人深恶痛绝,很大的一个原因是丢手机的代价太高。随着手机步入智能化、高端化,四五千元的手机比比皆是,掉了意味着一两个月的工资打了水漂。更重要的是,如今人们已经习惯于把手机当电脑用,联系方式、照片视频、文档邮件、投资理财全都通过手机完成,“内在价值”甚至超过手机本身,
2.对于犯罪分子
(1)在刑法上: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而一般的手机价值大都在万元以下,有些手机甚至不到千元,所以一般的盗窃手机定罪量刑在“数额较大”之一范畴。但是,犯罪分子偷盗手机以后,或是利用手机中存储的机主信息对机主的联系人进行诈骗;或是倒卖手机给商家,经由商家刷机重新包装成为全新机销售。不论是哪种处理方式,都损害了机主的财产利益,对于购得“新机”的用户也是一种欺骗。严重时还会导致机主的私人信息泄漏被盗用,给机主带来各种麻烦或不良影响。因此,我认为,应该把犯罪分子盗窃以后实施的处分行为以及给失主造成的损害,单独列入刑法处罚量刑的条件,而不能单单仅靠犯罪分子所盗手机的价值来定罪量刑。尤其是当犯罪分子利用机主私人信息进行其他违法活动,除对机主进损害赔偿外,还应就行为本身的严重性进行考量,在原有的基础上加重刑法处罚。
(2)在司法上,有管辖权的派出所对于手机被盗的案件见惯不惯,基层派出所对于此类案件,有时甚至置之不理敷衍了事,正因为如此,才会导致小偷越来越猖狂,如果派出所不予立案,那么就从根本上纵容了犯罪分子。因此,对于手机被盗,派出所应在立案予以重视,这样才能在司法环节给予犯罪嫌疑人必要的惩罚,让犯罪分子意识到盗窃手机的严重性,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率,更好地保护机主的个人利益。
三、国外举措与借鉴
对于被盗手机的隐私安全问题,已引起了许多国家的高度重视。
在盗窃手机犯罪层出不穷的今天,如何防范及惩治这种犯罪类型成为摆在世界多个国家面前的一道难题。在全美范围内,盗窃手机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有近10%的手机用户称自己曾有手机被盗的经历。为遏制该类犯罪行为、斩断盗窃手机犯罪的利益链条,美国联邦、州两级政府形成合力,在2013年通过立法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处力度。除了通过法律手段外,为应对愈演愈烈的盗窃手机犯罪还提出了一些较为务实的构想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举措。例如,通过无线运营商和美国政府签订协议,将建立被盗智能手机中央数据库,通过追踪被盗手机、关停其随机语音和数据服务,合力打击美国国内猖獗的手机被盗事件。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类似服务也能引进中国。但在目前,我们能做的就是加强对手机盗窃的打击和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