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
当今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和成人法学教育组成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大学生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大学生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篇1
浅析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大众媒体已经涉及到了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在法治的建设中,媒体报道也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近几年,对于那些极具争议的民事案件,媒体也进行了广泛的关注。尽管媒体与民事审判都在追求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的实现,但是,在实践中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存在着很大的冲突。本文通过阐述媒体报道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结合民事审判的特点,提出了冲突存在的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媒体报道严重影响民事审判的独立原则,另一方面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的司法公正原则存在很大的冲突。基于这些冲突的原因,笔者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机制。
关键词:媒体报道;民事审判
一、媒体报道的含义
媒体一词来源于拉丁语“Medium”,音译为媒介,意思是两者之间。媒体是指传播信息的媒介,主要的媒体包括电视、广播、报纸。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在的主流媒体则是互联网。许多的民事案件社会公众也都是通过互联网第一时间了解最终的结果。
二、媒体报道在民事审判中的积极作用
1.媒体报道对于民事审判起到了监督作用
媒体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在社会的各个方面生根发芽。尤其是在司法领域,特别是民事审判领域,对于具有争议的案件,媒体对于审判过程和结果关注并且进行了报道,对于民事审判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2.媒体报道具有法律教育功能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教育公民自觉的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因此,民事审判具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的普法宣传作用。但是由于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较低,民事审判的实际教育作用并不明显。媒体报道作为中介,将审判活动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从而发挥了民事审判的法律教育作用。
三、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的冲突
1.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原则的冲突
民事审判过程要求的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平衡。也就是说在民事审判的过程中要查清事实,结合事实,正确的适用法律,以保证公正司法。即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保证程序的公正。因为如果程序存在瑕疵,那么实体结果也必然存在瑕疵。相比较而言,媒体报道中记者由于专业的限制,其感性因素大于理性因素,他们的报道通常会自然的偏向所谓的“弱者”。媒体报道本身应当是客观的,公平的,但是由于同行业的竞争,为了吸引大众眼球,许多的报道会先入为主地站在“弱者”的角度。其实也正是因为媒体的朴素正义观与审判当中的正义观的冲突,使得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存在冲突。另外,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待这些因素,其都与案件的最终结果无关,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别是在民事审判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并不会因为身份的特殊而有所差别。
2.媒体报道与司法独立原则的冲突
《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审判应当遵循独立原则。但是,最近几年,媒体干预民事审判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一度出现了“媒体审判”。“媒体审判”是指过当的媒体报道对司法审判的公正外观造成了负面影响即可能影响审判过程公正性的一种媒体行为。与媒体对司法运行的监督作用相反,媒体审判现象是媒体报道对司法运行的一种负向影响。媒体通常邀请一些所谓的“法律专家”对案件进行评价。通常,这些“专家”的观点都与最终的结果不一致,并且对于案件的结果提前的进行预测,严重地影响法院独立审判。在彭宇案中,当时的一审判决是彭宇败诉,法院判决彭宇赔偿老人共计四万余元。但是随着媒体不断的对案件的某一部分进行报道,制造舆论压力,最终案件的结果是双发和解,一方撤诉。法律规定审判权属于法院并且由法院独立行使,笔者认为媒体这种预测报道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法律的规定,是对独立原则的践踏。在实践中,随着一系列的媒体不当报道,法院以及法官的压力增大,就导致最终的结果受到了多方因素的干扰。现在社会上总会有这样一种现象,在民事审判中,一方输了官司,当事人自以为“审判不公”,就会找到媒体,而媒体则为了商业利益,对案件进行片面的报道,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势。
四、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冲突的解决机制
1.结合本国特点,颁布相应的《媒体法》
面对这样的冲突,许多学者分析可以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尤其是美国、英国的经验来得出结论,并且试图列举相应的措施来化解这一矛盾。但是,我们国家的情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样的借鉴是有一个不可动摇的前提即媒体能够实现新闻自由,而司法独立价值在制度和理念中都能得到相当的保证,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要实现这一前提还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如果盲目的借鉴经验可能并不能解决问题。在美国和英国这些国家,他们的媒体拥有相当大的自由。在美国和英国,他们都拥有《媒体法》来对媒体的一些行为进行约束。进而有的学者就提出我国也应当仿照西方颁布《媒体法》。从而从根本上来解决冲突。但是我们国家情况特殊,盲目的仿照西方的《媒体法》并不能解决问题,甚至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颁布适合我们国家具体国情的《媒体法》,《媒体法》的内容要和西方国家的有所区别,不能盲目的照搬照抄。《媒体法》的颁布能够对媒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可以有效的协调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制定相应的法律,对于媒体的肆意报道行为确立相应的问责机制,严格的规范媒体的报道行为。
2.加强基层法院法官的法律素质的培养
笔者认为应当提高基层法院法官的法律素质。由于基层法院的物质待遇以及工作环境等原因,许多高学历的法学毕业生不愿意选择基层法院,导致基层法院人员鱼龙混杂,在处理案件的时候缺乏一定的专业性,进而造成了一些争议案件。目前,随着法治改革,国家也出台了一些举措,如今,对于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必须从基层法院选拔任用人员。笔者认为这种举措有利于使得基层法院人员更加职业化,对提高基层人员的素质具有很大的作用。
大学生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篇2
浅谈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摘要:当今世界,商业贿赂普遍存在并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顽症。世界许多国家都将商业贿赂作为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类型,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本文拟就医疗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态、危害性等问题作简要评述。
关键词:医疗领域;商业贿赂;危害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在当今的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这种行为在我国的一些行业、领域滋生蔓延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已经演变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上的一颗毒瘤。在我国医疗系统中,商业贿赂的滋生蔓延不仅产生了大量的腐败行为,而且已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其治理势在必行。
1商业贿赂行为表现形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红包现象在我国社会广为流行,医疗卫生领域也不例外。医疗卫生领域的红包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医药产品销售活动中的回扣。这发生在医药产品购销活动中,是医药生产企业为了促进产品销售而给予促销方和购买方的好处费。另一种发生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是患者为了住进医院,做好手术,治好疾病或疾病治好后向医疗人员表示感谢之情而给予医务人员的好处费。
从实践来看,药品的购销环节是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发生的主要环节。该环节决定药品是否能进入市场以及进入市场的份额,决定商品交易这一价值与使用价值交换过程是否能够顺利实现,所以该环节是商业贿赂发生的起始阶段也是重要环节。在药品流入市场的过程中,药品生产商、经销商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往往竭尽手段与途径在药品的购销环节给予医院巨大的非法回扣,以排斥其他药品生产销售竞争者从而使自己的药品成功进驻医院。从医院采购药品方面来看,医院相关工作者收取药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给予的回扣等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最终使医院采购该行贿者拥有的药品,为药品生产商销售商谋取不正当利益。药品在采购与销售过程中暗箱操作,贿赂成风,早已不是秘密。
在医药行业中,药品从生产、流通、销售到消费是一系列紧密联系的环节。这一过程与药品发生紧密联系的除了药品的生产厂家外,还包括药品的批发商、经销商、零售商和最终的消费者(主要是患者)。流通环节环环相扣,与药品价格紧密联系。药品流通就是药品从生产厂家经药品批发商、经销商、零售商最后销售给患者或消费者的过程。患者是药品的最后终结者,药品的价格与功效甚至副作用都要由患者来承担。
在医生面对患者诊治开药时,医生手中的处方权对于药品的销售厂商的利益有很大影响,患者消费药品越多厂商获利就越多。医生在医院采购药品后的销售方面具有极大作用,是患者拿到药品的主要途径。药品销售商和代理商希望通过医生的处方权将药品更多的卖给患者,收买具有处方权的医生就达到了其目的。实践中药品代理商销售商往往通过暗中给付医生一定的回扣来推销其药品,根据医生开出其药品的数量和约定的比例来计算医生所能得到的金钱数额。这种行贿受贿行为在医院中随处可见,这不仅是道德的薄弱,更是对法律的蔑视。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医疗秩序,医生丧失医德,对患者极其不公。患者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了解医疗信息,医生收受回扣开药的行为轻的来说会延误患者疾病的治愈,严重的甚至威胁患者的生命。
医生在进行临床诊疗活动中,向患者及其家属收取或索要红包的行为已司空见惯。这一现象的产生仍然是由于医生在治疗活动中所具有的主动权,在患者看来掌握“生杀大权”。尤其是在病情严重需要持续治疗或者进行手术的患者人群担心医生不负责任,不给红包就不对病人负责。现实中确实存在很多医生职业道德败坏,主动索要红包或者不给红包就不彻底治疗或者出现治疗“疏忽”的情形。医生收取红包的行为给患者及其家庭造成更大负担,影响社会风气。
2我国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危害
第一,对于患者而言,既加重了患者的负担又损害了患者的健康。
回扣风气的盛行,不仅人为地抬高了药品的价格,还使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入医疗机构,损害了患者的健康。有一些医务人员为了多得回扣,会要求患者去做一些完全没有必要的检查,这些检查费用动辄几百上千元;在开药过程中有些医生为了拿回扣也多开药,开贵药,从而使病患人员雪上加霜。
第二,对于医生而言,破坏白衣天使的形象,损坏了医患关系。
在医患关系中,医生的义务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患者的健康进行诊断,并依据这种专业判断采取适当的诊疗措施。以患者的利益为目的,这是医生职业伦理道德所在,正是基于这一崇高的职业伦理精神,医护人员才被誉为“白衣天使”。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每个医生都是“天使”。大多数医生和我们正常人一样,他们除了要照看患者的利益外,还要考虑其他方面的利益,包括他们自身的利益。商业贿赂的存在会使某些医生选择那些并不最适合病人情况,但可让医生获取更多经济好处的药品或治疗方法。它诱使医生在为病人的利益做出医学判断和医疗决定时偏离实际,损害病人的利益,严重时甚至故意牺牲病人利益来满足自身的获利。
第三,对于医药企业而言,商业贿赂导致了企业间的无序竞争,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现象无疑是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大开方便之门,挤占合法经营者的生存空间、干扰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诚实有信的企业反而沦为受害者。另外,如果企业不将经营的重点放在改进科学技术、改善管理方法,而是成天思考如何通过送红包给好处来换取竞争优势,这样一个靠贿赂获得市场的企业是难以打造出真正竞争力,获得长远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