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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毕业论文关于法学类

秋梅分享

  近年来法学教育界围绕法学本科素质教育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在法学教育实践中摸索法学素质教育的方法与途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大学生毕业论文关于法学类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大学生毕业论文关于法学类篇1

  浅谈完善我军法制教育的建议

  依法治军是新时期军队建设的治本之策,是军队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迈入新的强军征程,鲜明提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深刻揭示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在建设强大军队中的基础地位和基石作用,开辟了我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新境界。

  随着世界新军事变革的发展,战争形态和作战样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军队战斗力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当前我军开展的法制教育也应该着眼于战斗力的提高,着眼于未来军事斗争准备需要。经过五个五年普法教育,我们已经进入的第六个五年普法教育阶段,我军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发展,经过这些年的法制宣传与教育,我军官兵在知法、懂法、守法方面有着长足进步,我军的各项工作也逐步的法制化。但是从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角度来说,我军的法制教育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军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军事法制教育内容浅显,缺乏系统的教育安排,不能适应新时期我军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需求

  我军的军事法制教育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主要分为两类:院校法制教育和部队法制教育。在这两种不同层级教育中都存在着军事法制教育内容浅显,缺乏系统安排的问题。我军院校目前的军事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是通过《军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这门课程中法律知识的篇幅非常小,尤其是战争法等军事法律的内容更是如蜻蜓点水一般,只能让学员了解个大概,不能满足军校学员对于军事法律知识的需求。在教学安排上,《军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属于政治必修课,时间的安排都比较紧凑,基本固定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这对于需要与时俱进的军事法制教育是脱节的。

  在部队法制教育中,没有专门的教育计划。军事法制教育安排是处于随机的状态。军事法制教育内容更是没有详细的安排,基本上是根据情况,需要什么,就讲些什么。

  (二)军事法制教育手段单一,不能满足新时期我军官兵多层次需求

  随着我军兵源结构的调整,我军官兵的知识结构、法律意识等处于一个比较多元的阶段。我军当前的法制教育基本上采取讲授方式,这种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多元的官兵需求。这种单一的手段,也不能吸引伴随着互联网成长起来的青年官兵的注意力。

  (三)军事法制教育实践环境缺乏,无法正确反映我军法制教育实效

  在现代战争中,法律斗争已经成为配合军事行动的第二战场,战争主动权的争夺已经从技术和作战领域扩展和延伸到法律领域。要想在未来战争中占得先机,就必须在我军平时的军事法制教育中加强实践环节,这个环节也是目前在军事法制教育中最被我们忽视的。

  二、完善我军法制教育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我军军事法制教育体系,将军事法制教育纳入军事训练教育计划

  当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军事法制教育纳入军事训练计划中。比如,美军坚持把强化军人的国际法和战争法意识作为进行战争的必要措施。美国国防部“第5100177号指令”要求所有责任人员每年都要进行战争法训练。

  近几年,随着我军贯彻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方针,我军在逐渐加强军事法制教育的力度。军事法制教育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立体的系统,不仅需要有统一的领导和宏筹规划,更需要在部队实践工作中的细节与完善。

  (二)细化军事法制教育种类,实现多层级的军事法制教育

  我军目前的兵源知识层级结构是多元的,原来的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的军事法制教育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我军的需要。细化军事法制教育的种类以及内容,实现多层级、灵活机动的军事法制教育,是我军军事法制教育势在必行的趋势。

  (三)运用多技术手段,构建虚拟环境,加强我军官兵的军事法律实践

  从年龄结构上,当代我军的青年官兵是被称为“千禧一代”。他们对“被动的”教育比较抵触,更喜欢具有“主动性”“互动性”的军事法制教育形式。美军就非常注重利用网络平台制作在线游戏对于官兵进行战争法等军事法律的教育。目前,我军在网络的军事法制教育方面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在未来我们应该根据官兵的需求,运用高科技手段,构建虚拟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军的军事法制教育实践。

  (四)加强与外军的军事交流合作,不断完善我军军事法制教育

  当今,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加强军队的交流与合作,不仅能够加强沟通,树立彼此信心,避免潜在的军事误判,推动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同时也能促进本国的军队的发展。中国军队近几年与他国进行的联合安保活动、护航行动、与他国的军事联合演习等活动,都能在实践中检验我军的军事法制教育的效果,同时也能促进我军军事法制教育的发展,使之更为完善。

  总之,军事法制教育的目的是提高我军官兵的法律素养,规范军队秩序,为打赢未来现代化战争做好法律准备。构建完善的军事法制教育系统,加强军事法制教育,是我军势在必行之路。

  大学生毕业论文关于法学类篇2

  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本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和现状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5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艰难曲折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始终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头3年,人大工作相当活跃,是建国之后人大工作第一个比较好的时期。1957年至1966年,由于“左”的思想愈演愈烈,民主集中制遭受破坏,人大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的挫折与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受到了重大损害。粉碎“_”以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逐步恢复。

  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吸取““””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治制化的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度方面,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方面,已发挥出日益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具体制度建设也有了很大发展,例如,1982年现行宪法公布实施至今;1987年制定了全国人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2年双制定了人民代表法。这些法律对于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询问和质询,发言和表决,人民代表的权利、义务及其在会议中和会议外的活动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使人民代表机关的运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发扬了民主,提高了功效。2004年3月,十届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延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而有利于中国基层政权的建设。以上的发展过程,从各个角度表明了尽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但毫无疑问在前进中不断完善。

  (二)宪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根本法律依据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首先是根本政治制度。它不仅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即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而且规定了与这一国体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组成方式和运作程序。深入研究宪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联系,进一步发挥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对于我们在进入“新世纪”和“新阶段”的历史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同步推进、紧密相连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之际,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我国的政权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的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较系统的规定,标志着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制定、颁行的1982年宪法,对加强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规定,我国人大工作也时入新的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历史的回顾表明: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随着制宪、修宪、行宪进程的推进,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断得到坚持和完善。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主各级人民人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我国的选举权是普遍的、平等的。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凡年满18周岁的分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议行合一”,并不是说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制定法律议决国家大事之外,一切行政管理工作都由它直接办理,把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都包办起来:而是反映它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又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并且通过它的代表向人民群众传达它所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的精神,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

  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有如下优越性。

  第一、 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我国的选举权是普遍的、平等的。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的选举是在没有压力、没有政治集团可以威胁或压迫选民的完全自由的环境之下进行的。通过选举,全国各民主党派、各阶层、各民族、各社会职业均有代表被选举入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在决定部分问题时既能反映人民的共同利益,又能照顾各阶层和各方面的特殊利益。

  第二、便于实行“议行合一”。“议行合一”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活动原则。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议行合一”,并不是说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制定法律、决议国家大事之外,一切行政管理工作都由它直接办理,把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都包办起来:而是反映它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又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并且通过它的代表向人民群众传达它所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的精神,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之所以便于实行“议行合一”,是因为它把国家权力集中起来由自己行使。这种国家权力的全权性,使它成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并有权议决国家大事;使它有权组织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并领导和监督它们执行法律和决议。

  第三、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最高权力机关的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一切地方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它的领导,从而集中全国立法权、行政权于中央:同时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遵守与执行,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一切重大问题:省级权力机关、省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机关依照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本区域法律,行使最高自治权等。这些重要规定,保证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地方政权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现阶段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自1954年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至今已整整五十年.这期间,宪法虽历经多次修改,但人大制度的基本架构却一直沿袭下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其自身缺陷也日渐显露。人大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才能适应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人大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是:

  (一)人大制度在发扬民主方面还有待加强。

  人大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主要渠道,人大发扬民主越广,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度越高。人大代表就是联系人大与人民的重要枢纽,目前人大在发挥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作用,发挥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上同法律的规定有差距,同人大的工作要求有差距,同代表自身的要求有差距。现阶段代表还缺少切实深入地参与会工作的有效渠道,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还缺少制度保证和内在动力,代表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督促政府解决群众困难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代表的作用不能真正发挥出来,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方面的工作就无法推进。

  (二)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

  例如在会不生产书面的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委员发表意见其法律效力如何。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结论是否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是否必须作为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决定的依据,是否存在着取代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的可能。人大及其会没有通过“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其生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中都无法找到答案。究其原因,这些有关人大工作的法律都是在早期制定的,当时只是对人大的地位、性质、享有的权力、内部的机构设置作了制度性、框架性的安排,并不涉及具体的运作程序。并且当时人大工作还没有具体展开,实践也没有提出具体的需要解答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随着人大工作领域的逐步拓展,人大工作实践的日益丰富,缺乏行使权利的具体的法律规范给人大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首先,宪法赋予人大的许多权力因为没有法律具体规定而无法操作,并且人大行使的权力涉及太多的非法律因素,因此造成现在人大“作为不多”或者“作为有限”的局面。其次,就行使同一项权力,各地人大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采取不同的做法,因此行使权力的过程不统一,最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可能也会不一样,影响了人大行使权力的严肃性。

  (三)人大代表构成不合理,人大代表作用发挥较差。

  由于我国各级人大的代表多,在全体会议上无法审议议案,所以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只能交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以全国人大为力例,代表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代表团的作用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组织本团代表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有代表团团长或者选派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发言。所谓我们在报纸上看到的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畅所欲言,即是指代表在代表团会议上的发言情况。

  但代表团既是按地区来分类,代表团的团长往往就由该区的省委书记或省长等党政要员来承担。所以,一个议案的提起,往往由团长作提示性发言,最后作总结性发言。全国人大代表从全国各地到北京,除要监督中央各国家机关外,还要借助中央来监督地方,但在代表团团长由地方行政长官来担任的前提下,使得代表们的发言受到牵制,往往不谈问题,只谈成绩,不谈官员个人责任,而只谈地区自然条件差异等,成了一种表决心,展望未来的讲台。

  所以,将代表团分组审议制度与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度联系来看,如果全国人民代表的人数还是过多,还是利用代表团分组审议议案,人大代表的兼职性就必须马上取消。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等,但人大代表本身有相当一部分,却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的官员。全国人大由主席团来主持会议,但主席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领导人,他们主导了会议。所以,人大开会,成了国家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在代表团中,成了地方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整个人大的监督功能就落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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