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社会责任论文范文
当今,公司社会责任已成为一种全球化趋势,大多数商业主体都认识到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于长期的可持续增长是至关重要的。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论文范文篇1
试论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摘 要:从上世纪开始,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我国刘俊海教授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新《公司法》虽然对公司社会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操作性不强。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的研究,对实现公司在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保护各方权益、改善经济环境和推动法治进程都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必要性 规制不足 法律对策
一、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是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面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频发,假冒伪劣成灾,走私、偷税漏税盛行,以及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司担负更多的社会责任成为现代社会和公众对公司的普遍期望和要求。公司的自我认知、同情心和责任感、自愿行为需配合法律要求共同完成社会责任的承担。法律、道德行为构成一个社会最基础的制度环境体系,所以公司社会责任应遵循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二)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公司良性发展的需要
如今,大部分公司只把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当做口号,并未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切实去承担和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有些公司甚至是为了公司眼前的利益而故意回避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然而,真正能够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公司良性发展的途径并非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是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肩负起合理的社会责任。从长远来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是对公司内部的利益获取和发展的最有效的保障之一。
公司的做法将直接影响到其产品质量、利润和绩效、发展机遇、市场竞争力等。因此公司有必要积极的把对社会、环境以及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融合到日常的经营活动过程中,因为只有让公司的发展有益于整个社会和环境,才能提高公司在竞争中的地位,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经济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必然选择
公司从来都不是独立自主的,其存在和运作的开始就已背负着无法推卸的社会责任。公司通过积极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不断努力改变生产方式,改善经营环境,能给其自身以更高的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也能节约能源损耗,发展循环经济,巩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不足
(一)法条规定过于空泛
分析我国《公司法》,与公司社会责任有关的条文仅有第5条的第一款,可以被认为具备了公司法原则的法律属性,虽然有立法化的过程,但明显可以看出,该法条的规定过于空泛和笼统,既未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和种类进行清晰的界定,也没有对责任的履行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条款过于模糊和抽象,从而导致了如此具有开创性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没有了明确的制度框架和细化的执行方法,便使得公司内部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许多困扰迟迟无法得到解决,诸如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问题、承担责任的标准问题、公司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确定问题、权利受损害的社会公众的赔偿问题等等。当人们想要找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方式时,只能通过其他散见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等法律中的个别条款以作参考。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现状的不完善,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效率,使得其承担社会责任更具被动性。国有股一股独大,失衡及不稳定的股权结构导致了控股股东变动频繁,管理层受到拖累,内部关系错综复杂;公司内部董事比例过高,独立董事作用有限,董事会决策机制落后,董事会受制于控股股东特征十分明显,其科学自主决策的功能受到很大限制;处于从属地位的监事会由于职能虚化而未能真正起到事前监察的作用,大多数公司没有监事会常设机构,监事会规模偏小、结构不合理,监事会成员大多数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且监事会受控股股东控制。
这些情况直接或间接的导致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分散,缺少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力保障,甚至遭受其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境遇。在这样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之下,我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无法得到有力保障,往往令公司沦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手段和工具,不但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更侵害了非股东相关者的利益,甚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薄弱
以一些公司狭隘的眼光来看,公司的利润最大化的确是公司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目标,但是在经营活动中一味的只重视利润的赚取,忽略企业文化价值观的培养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道德准则,对其自身和社会公众都是伤害。近年来,正是由于许多公司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缺失,为了获取利润而不计代价的降低成本,频频曝光的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件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使人民群众担惊受怕,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面临诚信危机。这些公司仅仅着眼于当前的利益,没有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意识,根本不懂得取之社会,用之社会,将会导致公司得不偿失,无法长久发展,在未来的发展中,注定被其他优秀竞争者所淘汰。
三、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对策
(一)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规定的模糊和弹性过大,应当提升立法理念,明确公司社会责任内容,增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强制力。因此,应当把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宗旨、目的、责任范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法律后果写进《公司法》,把公司社会责任的实际意义确立下来,告知公司实现利润价值与社会价值二者的同等重要地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确立公司公平经营的行为规范,规定公司的基本义务和商业道德,例如诚实守信、尊重和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保障产品的质量安全、完成社会大众对其的道德要求;第二,规定公司的经济发展义务,要求公司运用其巨大的经济实力促进自身与社会获得共赢;第三,规定公司经营必须保护资源和环境,公司应最大程度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为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第四,制定和完善相关劳工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实现公司对人权的保障,规定公司把职工生存列入公司保障体系,并确保职工参与和监督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第五,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律后果,制定完善的赔偿标准,强制公司为其侵权行为负责。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细化,把责任落实为各项具体内容和制度的设计,将能够时刻约束公司的不作为行为甚至侵权行为,并将会给执法者带来明确的指引,使其可操作性大大提高,体现法律的强制作用。
(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
首先,公司要对其内部治理结构进行完善,这不仅影响到公司自身的发展,还影响到整个公共福祉。公司内部应该平衡股权结构,提高中小股东地位,巩固董事会自由决策的内部核心控制地位,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建立完善的权责分配体系,各职能部门各施其责并共同促进公司发展。
其次,公司要对员工权益予以保护,鼓励员工参与公司决策和承担公司社会责任。公司要改变过去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忽视行为,而应切实保障职工的个别利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让职工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亲身参与到公司的经营活动之中,充分保证职工的知情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发表意见权等等权力得以实现。
(三)实行多方机制的配合
1.健全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引导公司形成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风气。首先,对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要予以肯定,并给予公司一定的鼓励政策,比如公司积极参与对社会的慈善捐赠、投身公益事业,便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税费扣减或其他优惠措施。我国税法规定了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优惠,但其激励作用不大,因此需要再扩大优惠范围和提高优惠数额,或者制定更多优惠措施以吸引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其次,有关部门对主动和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要给予大力的表彰,号召更多公司向这样的优秀企业进行学习,一来能够提高公司的知名度,满足公司实现自我价值和经济效益,二来有利于促使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在社会中的提升,减少股东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的几率,实现社会效益,推动社会经济、法治、道德水平的发展。
2.完善公司社会责任诉讼机制。
当公司股东之外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受到来自公司的侵害时,往往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力救济。我国《公司法》注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但却并没有给股东外的利害关系人的诉权加以规定,笔者认为只有建立和完善一个健全的诉讼机制,能使得存在于纸上的权力转变为实在的程序性保护。
我国可以在《公司法》中增加相关条款,平衡公司内部与外部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的民事诉讼机制、刑事诉讼机制,以及诉讼保护的机制,赋予股东外的社会公众权利救济的保障。当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保障他们可以顺利通过一般的民事诉讼或破产程序来解决侵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的纠纷,还要保障社区居民可以顺利通过代表人诉讼来维护利益;当公司员工的权益受到侵害,要保障民事诉讼和劳动仲裁发挥及时有效的作用;还应准许股东和职工在发现公司正从事与公司目的无关的活动时提起诉讼。这样便能给公司带来更多的外部压力,进一步约束公司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3.建立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情况,许多公司对此处于“旁观”阶段。为完善公司社会责任规制则需要求国家制定出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标准,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角度、评价模式、考核机制,便于公司按照规定的标准严格自觉对其责任承担情况进行公开,还要求政府和社会积极培养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意识,进一步健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社会公众对公司的监督。
此外,政府部门要积极推进公司社会责任建设工作,通过倡导、施压、对话、互动等形式的监督机制为公司社会责任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充当社会舆论重要角色的新闻媒体也应该积极对公司违法违规的行为和事件进行新闻曝光,帮助国家政府提高监督效率,给予公司一定的震慑;其他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也应该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约束公司行为,指导其承担社会责任,对消费者负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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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社会责任论文范文篇2
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正当性探析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有较大的争论。虽大多学者对社会责任的存在持赞同态度,我国公司法也出现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就其涵义来看,企业作为社会责任承担的主体更应当对其有深刻的认识。此文试图从企业角度,尤其是营利目的出发,分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正确与该当性。期以此倡导企业践行社会责任以促进共同发展。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性质;正当性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涵义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源于经济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被引入法学领域后才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公司社会责任自其产生伊始,国内外有关讨论就从未间断,我国2006年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5条第一次引入“社会责任”的概念,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近年来随着企业多起食品安全、环境失责事件的曝光,社会责任又再度成为法学界议论的中心。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它所有社会利益。①“报告涵盖了公司概况、社会责任管理、公司治理、经济、环境、员工、供应链、社会等方面的工作,涉及钢铁主业、资源开发与保护、钢铁延伸加工、相关多元产业等业务。”②,这是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太钢2012年社会责任报告》中关于内容的解读。正如报告中体现的,社会责任包括对公司员工、债权人、消费者及其竞争对手等辐射范围相当广的社会利益。尽管学界对于公司社会责任一词有不同定义角度和方式,但也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社会责任是对公司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传统经营理念的修正,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获取的同时当维护其他利益群体的权益是社会责任的本质所在。笔者认为,在全球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公司的发展尤其是大企业的平稳持续发展越来越取决于其社会责任的承担,即公众形象。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中对于性质的界定也有多种观点。最传统的“经济责任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对自由市场经济的破坏,正如诺贝尔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所说:“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和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
其次是“道德责任论”,主张企业的社会责任完全属于道德范畴,是否践行取决于公司的自律。然后是“法律责任论”,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公司须因未践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而承担法律上的否定后果。这一观点把社会责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狭义的社会责任仅指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广义的社会责任是公司于个人的关系问题,属于道德化的社会责任。狭义的社会责任涉及到当地住民利益、政府税收和环保等方面,应由法律加以规定,确保公司严格遵守。法律化的社会责任即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在损害公共利益时应当承担法律的谴责和制裁。最后是“综合责任论”,即将社会责任分为四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对公司的责任要求也据此依次递减。
社会责任性质的不同认定也是我们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对企业定位的不断修正,这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所以一味坚持传统经济理论、否认公司的社会责任显然不利于公司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壮大。因此笔者持“法律责任、软法责任和道德责任并存”的观点,这也是比较符合当前法律不完备和社会需求实际的。
首先,对于已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社会责任理应根据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进行贯彻实施,是为法律责任;其次,对于未有强行性规定但法律给出了原则性的指引,是为软法责任;最后,对于违背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只是通过一些社会组织的规范或者纯粹道德的指向,对公司只有提倡和引导作用,是为广义的软法责任和道德责任。是否由国家强制实施,与社会责任的定性息息相关。对性质的正确的分析认定有利于找到更为合适的适用机制,也便于进行社会责任承担的正当性分析。
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
从现今企业的社会表现看,公司对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根源是不甚明确的。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并非可有可无,反而是竞争中取胜的关键。违反了法律化的社会责任还将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承担巨大的法律代价和经济损失。从三聚氰胺开始暴露的大范围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在汶川雅安地震中援灾的积极形象,从反面和正面共同论证了社会责任对于企业发展的作用,侧面反映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正确性和该当性。
(一)从公司的社会性和营利本质角度分析
就经营目的而言,不可否认,作为主要的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也应当是公司最主要的经营目的。完善公司治理和维护债权人利益都是以盈利为出发点的举措。在这一目的的指引下,我们应该看到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首先,公司的社会性决定了它的生存发展壮大都离不开众多利益相关者。
员工是构成企业的细胞,是与企业同进退的生死战友;债权债务人是企业的合作伙伴和交易相对人,维持企业生存的血液;消费者是企业的赖以生存的基础,使得企业价值得以实现。竞争对手是企业保持活力的必备要素,促使企业不断完善。企业社会性的本质决定了其发展壮大、经营水平提升、营利能力增强都离不开与其相关的利益群体。不同群体不同层面的正面或负面的事件都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这几年频繁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让企业发展受阻前途堪忧甚至直接破产消亡的实例中可看出缺乏责任感的企业是不会得到社会宽待的,不仅其直接受害者―消费者的谴责,社会各界对此都多有诟病,企业完全处于“失道寡助”的境地。
其次,可持续发展是目前发展的大势所趋,同时也是谋求发展的企业之题中之义。
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大前提应当是其赖以生存的环境的可持续,所以环境责任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任何社会主体的生存与发展都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且,研究表明,从长期来看,企业履行环境责任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获得持续发展。如,美国马萨诸塞州一家珠宝公司安装了一个闭环废水处理和回收系统后,一年内节约了71万美元,设备投资成本在两年内全部收回;3M公司的3Ps计划(Pollution Prevention Pays。即预防污染将得到回报)于1975年推出,至2003年为止,为公司节约了5000多亿美元,并减少了10亿磅(约45亿公斤)的污染物。③由此可见,追求可持续发展不仅可以使企业与社会进步并行,获得相应的更大发展空间,同时还能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
最后,为实现企业营利的目的,践行社会责任甚至是绝佳的实现手段。企业是社会中的个体,尤其拥有个人无法比拟的影响力,所以企业形象是竞争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文章首段提到的《社会责任报告》都越来越成为企业树立自身形象,更好地推向社会大众的方式。这也恰恰说明企业越来越重视社会评价。而优良的评价形象的塑造在于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
(二)从法律的规定和指向性角度分析
目前我国公司法对社会责任的明确规定只有第五条的原则性规定,虽然无法直接在案件中适用做出判决,但这确是我国公司法上大的进步。总括性的规定固然是有欠缺的,但我们可以从中对公司法发展的趋势和法律制定者的意图。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向全国人大会所作的立法说明中强调:“……公司的运作行为不仅关系股东、职工等内部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在追逐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这意味着我国开始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以及将社会责任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内。这向企业传达信息是最大限度营利固然没错,但企业也必须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关注到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并加以维护。社会责任已不是可为可不为的自由选择,而是受法律规制的行为。
正如文章对社会责任性质的分析,法律责任部分是企业必须承担的,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谴责甚至惩罚。而软法责任和道德责任也需要企业积极践行,同时它们也在法律的不断完善中以更合理的方式逐步转化为法律责任。
注释:
① 曹康泰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Z]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5
②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
③黎友焕,郭文美中国如何加快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J]世界环境,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