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司的社会责任论文优秀范文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尽可能增进除股东权益以外的其他社会利益。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公司的社会责任论文优秀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有关公司的社会责任论文优秀范文篇1
浅谈公司的社会责任
【 内容 摘要】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自二十一世纪80年代末以来,掀起了一场广泛的、涉及公司法基本原理的公司管制的大讨论,其主要焦点围绕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职工、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涉及如何重新认识股东的 法律 地位、公司经营决策与执行、公司的 社会 责任等基本问题 。
我个人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西方学者提出的一种新理念对我国的公司法修改具有很大的借鉴,因此本文企图从公司的 历史 沿革、社会责任的提出及其概念着手, 分析 确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从借鉴国外有关立法出发,对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一定的探考,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公司的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公司的环境责任
随着市场 经济 的不断 发展 ,公司这样一个经济实体已日益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公司自中世纪在欧洲意大利沿海都市的船舶产生以来,以及康孟达组织到今天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有几百年的历史,然而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的产物也随之发展并且完善起来,同时,也成为了当今商品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 企业 组织形式。它以其特有的适应社会化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适应商品经济组织发展的管理体制,在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提出
早期的公司立法具有很强的“个人为本位”的个人主义色彩,使人们在对公司的认知上仅看作是由股东共同出资共同收益共同承担风险的组织体,并把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就成为了公司的唯一追求,因此公司的定义也被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然而伴随着公司数量的日益增多,并且公司这样的一个经济实体在如今的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中也日益显得重要并承担起主要的力量,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这样一个新的概念也油然而生,社会本位观和利益均衡的观点对于 现代 公司立法 影响 也是十分明显的。在经济利益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公司目标不应是只以营利性和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则更应该兼顾社会利益。
“公司的社会责任”这样的一个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的,由于当时资本主义条件下自由放任经济学思潮的影响,国家守夜人角色的不作为和鼓吹公司自由市场自由导致了资本家们的盲目追逐私利。同时又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的出现,公司对社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日益严重起来。
于是,有些国家就开始越来越多的修改他们的公司法,加强了对公司的限制,那种漠视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做法受到一些大公司的经营人员和立法者的抛弃,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主张引入利益关系者参与公司的管理,从而突出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所以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公司不仅是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型竞争者的利益、当地社会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的利益及其整个社会利益等于此相关的利益内容,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者的利益保护,以此纠正立法上过度对于股东利益的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
二、分析确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公司作为法律上承认并赋予一定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实体,是以营利为基本目的,为了其公司出资者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的经济实体。所以,我们也必须看到公司作为一个社会上的人,它占有并处置了社会上大部分的资源,也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如: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等方面的责任。
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价值的一部分,在管 理学 界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彼德.德鲁克也认为:任何一个组织都不只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社会存在,公司也不例外。公司不只是股东争取利润的工具,更应该成为其他社会利益者服务的工具。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不完全等于企业创造社会财富最大化,而是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这才是现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目的,符合现在管理学要求的一种合理的管理理念。
我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结合体,要求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益的一致,始终把社会公平放在突出的位置,因此提出公司社会责任主要有以下三个意义:
1、预防公司滥用经济力量
公司是生活资料和劳动力得以聚集最佳的结合,也是最大最合理的经济实体,是对全社会经济资源予以合理配置的重要市场主体,并不是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所能比拟的。从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来看,运作好的公司的经济力量只会越来越强,社会财富也将会越来越向公司集中。在世界500强的财富就占全世界的一半以上,一些跨国公司的势力就可以和一些小国的势力相提并论,因此公司对社会的影响也会逐渐增大,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就可以预防公司的经济力量被人为地滥用来损害社会利益。
2、 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公司持久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协调工作的结果,也体现了来自不同资源提供者的贡献,因此公司治理结构还必须包含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就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保护企业财务健全进行积极合作。现代经济的发展已经表明:物质资本对公司的发展作用日益减弱,人力资本,尤其是掌握各种专业知识的人力资本更能决定公司的兴旺发达,公司职员所拥有高素质的劳动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
我们不能把公司只简单的看作股东之间的联合体,而应看作是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相关的利益关系者所组成并享有一定社会权利和承担一定社会义务的契约性组织。我认为任何一个健康的企业必须要与外部环境的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关系,从而达到一种双赢的目的。我们在日常的行政管理当中,处理好公司、股东与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社会声望。比如通用公司,他就十分注重在公司与员工、消费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而为他们提供优秀的个性化的服务,并且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的运营当中来。
因此,适当的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不会阻碍公司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讲会很好地促进公司的发展。因为在市场经济当中,公司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做公司如做人,公司所做出的任何一个动作,无论是规范性的动作还是非规范性的动作,必将会对经济市场中的交往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不仅是推动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也是维护良好经济秩序的缔造者,所以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公司向前发展的催化剂。
3、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因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加上市场经济下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利益相关者单凭自身微薄分散的力量无法与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相抗衡,因此公司往往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做出一些不合理的行为,从而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失。在 中国 ,消费者买假货,债权人拿不回自己的债款之类的事情经常会见之于报端,所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完善公司立法、规制公司行为便显得尤为重要。
三、借鉴国外有关立法,对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一定的探讨,在此基础上就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提出几点个人建议
我国公司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为我国公司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建立立下了汗马功劳。但由于公司法制定时间较早,加上现代公司发展中出现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的公司立法也未能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论证和 研究 以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
另外,借鉴西方学者们对公司立法的一些新的探讨,从 目前 的适用情况来看,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已是不可避免,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应该成为我国公司立法上一个必须直面的话题。要想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公司法上得到体现,就必须突破原有公司法的局限性,摆脱过时的、片面的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法理念及相应的制度安排,以及一些陈旧的原则,给公司目标以重新的定位——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并重,实现公司与社会角色的重新定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强化社会责任的前提是借鉴各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共性,因此对于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我个人有以下六条建议:
1、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中不应只是单单的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是应当明确地把公司的社会责任写入公司法,从而强调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法律保护,以适应公司立法由个人本位逐步转变为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共存的趋向,贴近当今的经济制度和世界的发展趋势。
并且,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进一步明确为营利性以及承担一定社会责任共同性。于此同时,在公司法中应将公司的概念明确以下几个要点: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以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为存在目的,而且以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缔造与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为责任,享有一定社会权利并承担一定社会义务的社会实体。这种社会利益应该适当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会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利益等内容。
2、我国公司法中没有给公司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对于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说明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国外公司立法中大都对公司给以明确的定义。
因此,我国公司法中也应该对公司的定义予以明确,以避免实际 应用 中的曲解。由于公司 实践的不断 发展 和国外公司法 研究 的巨大成就,我们的定义应该体现这些成果,因此可以定义为“兼顾 社会 利益不以营利为单一目的的 企业 法人。”要求公司兼顾社会利益是为了加强公司的 职业道德,防范经营风险,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为良好的 经济 秩序创造有利条件,这样的定义符合公司法的发展趋势。
3、 现代 公司经营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对经营者的要求越来越高,经营者的自身素质也越来越决定着一个公司的发展。
而且股东会并非常设机构,不可能对公司的任何突发事件通过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及时做出处理,同时,一些股东搭便车现象的存在也表明了股东会中心主义的不足。因此自1937年德国率先强化董事会职权起,西方各国公司立法中也逐渐放弃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建立了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
所以,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也应顺应这种发展: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让董事会对更加广的利益主体负责,授权董事在做出公司经营决策时适当地考虑非股东利害关系人利益,而不仅仅只对股东们负责。
这也是国外司法判例越来越普遍的做法,因此在董事会成员中建议借鉴美国等公司制度发达国家的 经验设置独立董事,适当地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以纠正 目前 公司法中内部董事比例过高的现象。这里的外部董事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置一个由来自公司外部,且独立于公司业务执行委员会的外部董事组成的内部委员会专门行使经营监督职权。
这个外部董事应当由职工和社会某些 法学人士来担当。在美国,公司社会责任通常被认为公司的董事们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应有的义务。因此公司法中应明确董事对利益相关者负有一定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也就是要求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适当地照顾到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否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4、“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性质而言,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察机构,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监事会的完善十分重视。我国有必要依据公司的社会责任,借鉴国外的有关做法来强化监事会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可以借鉴日本1993年对《商法》的修改规定,在监事会中设置外部监事,以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的实际效果,以保证监事会 工作的有效进行。
5、有限责任制度被喻为现代公司的三大原则之一,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被西方学者称为可以与蒸汽机相媲美的伟大发明。有限责任的确立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从而大大提高了股东们投资的积极性,对经济的发展曾起着巨大的作用。
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其主要弊端就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自己的风险降至最低限度,实际上也就是将公司的经营风险转移给债权人。有限责任原则,实有悖于法人制度的真正目的。因此,在公司的法人人格被滥用时,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将会受到轻视,从而使不当行为人(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等)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目前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对此情况进行规定。我个人认为,在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司形式躲避法律 ,进行欺诈的现象还较普遍。因此,将公司独立人格绝对化,片面强调股东在任何情况下对公司的债务都不负责,势必会助长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有违法律的价值,不利于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所以,应当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在公司法中加入规定,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可以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直接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6、美国学者萨克斯在他的一篇著作中写到“像清洁的大气和水这样的共有财产资源已经成为企业的垃圾场,因为他们不考虑这些毫无利润的人们普遍的消费愿望,更谈不上对市民全体利益的考虑了。”因此公司对于 环境的污染已经成为世界上一个不争的事实。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面对着入世后国外公司的大量涌进, 必将会有更多的公司加入到这场伟大的开发中,对西部环境的保护是我们在开发中必须要时刻重视的一件大事。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在我国的确立,意味着我们更有必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我们早已脆弱的环境。公司法作为公司的组织法和行为法,有必要对公司的环境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四、 总结 个人观点
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西方学者首先提出的先进 理论 ,其适应了西方公司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更加注重的是公司的经济效益,因此学者们更多关注的是国外那些有利于公司如何赢利的制度设计,而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讨论并不是很多,甚至有些抱回避的态度。我们主张在公司法中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既体现了立法上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的做法,又符合了中国入世后法制上要与世界接轨的迫切要求。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主张公司的社会责任并不是从根本上否定公司的营利性,而是认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顾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使这种营利性能更好地为整个社会服务。因此,在公司的社会责任上,
我们反对两种倾向:一种是完全否认公司的社会责任,只看到股东们的利益,而看不到其他社会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就是过度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完全否认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体,把公司完全看成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让企业来办社会。我们提倡由公司去体现社会制度,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我相信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理念的探讨将会对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立法的修改和完善产生一定的影响 ,也会为我国现代企业 管理制度的进一步的完善提供宝贵的理论依据。我也相信:我国的各种制度和立法一定会越发 科学 和完善,社会经济会保持良性循环,最终一定会实现祖国的繁荣富强!
参考文献
[1] 石少侠,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有关公司的社会责任论文优秀范文篇2
公司社会责任管见
[摘要]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尽可能增进除股东权益以外的其他社会利益。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自产生以来,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争论。文章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和性质进行全面解读,提出了如何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 股东 权益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中最普遍的一种形式,是重要的社会肌体的活力细胞,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之源。过去,人们在评价一个公司的好坏时,往往注重其所获得的利润、股值的上涨、财富的积累或增加,而忽视了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对社会造成的长远的影响。公司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含义解读
公司社会责任是对公司绝对营利性的一种修订,是公司在社会经济中实力不断壮大,对社会影响不断增大的必然结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公司社会责任在法律上没有统一定义,一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增进除股东权益以外的其他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包括债权人利益、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等内容。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在公司内部,要着力打造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氛围;在公司外部,要承担相应的对于自然环境、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义务。公司的功能不仅仅在于缴纳税款和赚取利润,还应更多地关心环境和生态、维护市场秩序、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保障员工权益、参与社区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等等。
也就是说,一方面公司要追求最大利益,另一方面公司也要做好“公司公民”,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公司是社会的细胞,在享受社会发展赋予的条件和机遇时,也应该主动回报社会、奉献社会,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这是公司不可推卸的责任。1993年《公司法》制定时虽然没有在条文中直接出现公司社会责任,但是在第14条第一款中就已经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
在2002年1月7日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86条中规定“上市公司在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当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公司社会责任”,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公司社会责任。2005年公司法修订中则在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直接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
尽管社会对公司的期望越来越高,但是我们必须强调,公司社会责任不是可以无限扩展的,而是有限度的。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就是把企业做好,这是企业履行其他社会责任的前提和载体。企业的社会责任不能无限扩张。
公司社会责任不等于企业办社会。所谓企业办社会,主要是针对传统的国有企业而言的,企业建立和兴办了一些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联系的机构和设施,承担了产前产后服务和职工生活、福利、社会保障等社会职能。公司社会责任与企业办社会的主要区别在于:
(1)前者是现代市场经济下的特有现象和制度,而后者是传统计划经济下的特有现象和制度。
(2)前者的受益者非常广泛,既包括公司职工,也包括消费者、债权人、竞争者、公司当地居民和社会公众等,而后者的受益者仅限于本企业,而且是国有企业的职工。(3)前者一般不包括社会保障的内容,而后者的核心内容就是社会保障。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前提是,借鉴各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实现企业与社会角色的重新定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质是,把企业变成既有企业之名,也有企业之实的真正企业。不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企业就无法生存下去,现代企业制度也就很难建立起来。因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必须让公司甩掉办社会的历史包袱,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轻装上阵。
二、对公司社会责任性质的认识
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非常丰富,并且还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都会有不同的理解。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还是一种道德责任。我国《公司法》经过2005年再次修订,正式在法律条款中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这是否表明了公司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了一种法律责任?值得商榷。
公司本身是社会的产物,其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不可能完全抛却社会性,事实上,公司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法律的规制状态,而任何的法律规制,无不体现出一种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不存在着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的公司,因为立法者和制度的设计者已经将社会责任内化为公司的法律规制,变为游戏规则的一部分,例如产品责任、环保责任等,这显然带有很强的社会性,如果不承担这部分社会责任,则意味着已经违反了游戏规则。因此,如果将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则就不存在该不该承担的问题。如果将社会责任看作是一种道德责任,是对公司的“软约束”,则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也就成为一种倡议性的口号,缺乏一种强制力量。正是因为这种两难困境,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观点。
应该说,公司社会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责任包括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法定责任和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道德责任。法定的社会责任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公司应当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和缴纳排污费责任、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最低限度的要求。
从这个层面上讲,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如果公司违反法定的社会责任,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这并不是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的目的,因为它已为法律所明确。道德的社会责任是指虽然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道德伦理要求公司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道德责任一般不能以强制手段保障履行,但由于这些责任合乎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更容易被那些注重商业道德的公司自愿、主动地予以采纳。同时,强大的舆论压力也会迫使公司不得不承担社会责任。
由于法律规定不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道德的社会责任便成为法定的社会责任的必要补充,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整个公司的社会责任。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仅仅指公司根据伦理道德所对社会承担的责任,也就是道德责任。这种道德上的责任,应该是我们强调的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责任,本文认为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应该是一种倡导性的规范,鼓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但如果公司没有履行,也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但道德责任如果仅仅是由没有法律强制力的道德规范来调整的话,那么它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的意义。但正如学者所言“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其本身,基本上虽是道德性的抽象观念,但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该请求如何将之具体落实的办法,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免不了终致落空成为一项口号而已。”
三、公司社会责任在法律上的完善
公司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了一种全球现象。一个公司只有在履行它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责任后才能获得合理的回报。 世界上许许多多公司不仅将社会责任看作是一种商业行为,更将它看作是一种公司的生活方式。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虽然在立法实践中有所体现,但是,这些条文与我们的期待还有相当距离,需要在法律上不断地完善。
1.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监督制度。
所谓公司社会责任监督,是指法律、法规所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司应当奉行的社会政策,对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追求社会目标方面的表现所实施的监查、督促、制约与评价的制度。公司社会责任监督是整个法律监督机制的一部分。在完善各项具体的公司社会责任监督制度的同时,尽快制定一部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法》。不仅监督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也要监督公司滥用其经济力量、违反公司社会责任的行为。
2.完善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
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就是一种由公司法规定的、职工利益代表与股东利益代表一道参与公司决策机关、共同介入公司决策程序、影响公司决策结果的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利益是股东利益与工人利益,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有机结合体。工人与股东在公司利益结构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都是公司中的主人翁,都是公司的利害关系人。职工也是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公司机关的制度安排应当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含工人利益)。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应是现代经济民主和公司民主的发展趋势。
3.建立职工之外的非股东社会利益代表参与公司机关的制度。
公司的社会利益人?除公司职工之外,还有其他非股东的社会利益代表,如供应商、债权人、消费者、顾客及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在社区、他们的参与对公司的发展及决策、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将起到很好地推进作用。例如建立消费者董事制度,鼓励与保护消费者代表步入公司决策层,并赋予其全方位的知情权;建立环保董事制度,主要适用在那些生产过程、经营过程中及其用户和消费者在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或消费过程中具有污染环境之虞的公司;另外鼓励公司在公司机关体系内部设立专门的社会公共事务机构,指派专职雇员负责处理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关的具体工作等。
4.建立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
惩罚与奖励在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方面同等重要。政府应推出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公司自愿、全面地践行社会责任。政府应当对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授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或者帮助公司树立其在当地、全国乃至国际上的良好形象。政府的褒扬和奖状虽然花不了政府多少钱,对公司却很有刺激作用。政府和国际组织在出台和执行鼓励性措施方面应当发挥积极作用。为强化公司社会责任事宜,应当把经营者报酬与其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程度挂起钩来。
参考文献:
[1]沈四宝著:《公司法修改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142页
[2]楼忠福:《企业要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浙江日报,2006年11月6日
[3]刘素芝:《浅析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机理》.《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12月第18卷第6期
[4]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