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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安全论文

秋梅分享

  安全是最大的效益,安全是航空业永恒的主题,安全工作关系到航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航空公司安全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航空公司安全论文篇1

  浅析航空运输中的安全问题

  【摘要】 本文对航空运输安全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用理论结合实践的方法,分析了当前航空运输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影响飞行安全的一些因素,最后针对这些因素提出一些预防的措施,并以期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航空运输安全问题的发生。

  【关键词】 航空运输完全因素

  1 目前航空运输存在的安全问题

  1.1 机务维修安全问题

  机务维修是决定航空安全的一个重要的因素。统计表明,因为维修差错引起的事故仅次于机组不按程序飞行和起降造成的事故,居第二位。近年来,很多航空公司由于飞机机械故障原因造成的飞行事故征候和飞行不安全事件在减少,但是维修中的人为差错导致飞机返航、延误、空停的不安全事件所占的比例还很高。

  1.2 安全文化建设问题

  根据对当前我国一些航空公司的安全文化测评结果分析可知,很多航空公司的干部和员工一致认为,安全环境和安全行为激励是最需要加强,其次是安全培训与学习、决策层行为,再次是安全管理和管理层行为,最后是航空公司安全承诺、员工行为、安全事务参与和安全信息传播等。

  1.3 安全绩效考核问题

  安全考核的目的是要通过安全指标的落实和监控,持续的改进航空公司的安全水平。航空公司在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只重视安全的结果考核而忽略了安全管理的过程考核,各单位的考核指标没有细化和分解到生产一线部门,管理干部和员工的安全绩效考核措施没有落实到位。

  2 影响飞行安全的主要因素

  2.1 环境因素

  2.1.1 飞机积冰对民航飞行安全影响分析

  当飞机在含有过冷水滴的云中飞行时,若机体表面温度低于0℃,过冷水滴就会在机体表面某些部位冻结并聚集成冰层,飞行中,容易出现积冰的部位主要有:机翼、尾翼、风挡、发动机、桨叶、空速管、天线等,无论什么部位积冰都会影响飞机性能,其中尤以机翼、尾翼积冰的影响最为突出,机翼和尾翼积冰,使升力系数下降,阻力系数增加,并可引起飞机抖动使操纵发生困难。

  2.1.2 气温气压对民航飞行安全影响分析

  目前我国计算安全高度的方法通常是:在平原高于航线左右25km范围内的最大标高400m;在山区高于航线左右25km范围内的最大标高600m2。虽然这一规定已使用了许多年,但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这一规定仍存在一定的误差。

  2.2 人为因素

  人是飞行安全的决定性因素。航空是一个复杂系统,保证飞行安全,要求保证正常运行的大批人员和机械要素密切配合。民航的安全飞行是在人、机和自然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实现的。

  3 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和对策

  3.1 积冰的处置方法

  3.1.1 飞行前应做好预防积冰的准备

  飞行前认真研究航线天气及可能积冰的情况,做好防积冰准备是安全飞行的重要措施。在飞机飞行前,就需要相关人员仔细了解飞行区域的云、降水和气温分布情况,然后根据飞行速度、航线高度等条件判明可能发生积冰的区域,确定避开积冰区域的方法。现代飞机具有较完善的防冰装置,在防止积冰上有很好的效果。目前,防冰装置可分为加热防冰、化学防冰和机械防冰三种。

  3.1.2 做好地面停放飞机的除冰工作

  地面停放的飞机在起飞前,一定要彻底清除机身积冰然后再起飞。这是防止空中积冰及飞行安全的重要环节,否则会带来不安全因素或造成飞行事故。为了预防积冰,除了上面说的一些注意事项之外,飞行人员还必须对飞机可能发生积冰的天气情况和温度条件十分了解。这样就可以结合飞行速度等条件来判明飞行中可能发生积冰的区域,从而确定绕飞的途径;或者在必须通过积冰区时,选择最弱和通过积冰区时间最短的航线。

  3.1.3 飞行中遇到积冰是应采取的措施

  当飞机进入积冰区已开始积冰时,应利用除冰装置及时清除,如果积冰强度比较弱,飞行时间不长可继续飞行;如果积冰强度比较强,对影响到飞行的操纵时,应迅速脱离积冰区。比如说,可以改变飞行高度,也可以改变航向。而实际飞行中,通常多才采用改变飞行高度的办法,因为强积冰区的厚度很少超过1000米,改变高度比较容易减轻积冰的强度。

  3.2 气温气压的处置方法

  (1)气温或气压的变化会使飞机的高度表和速度表出现误差,现行民航航线飞行安全高度的规定没有将这种误差考虑进去。对低速、升限小、低高度飞行的飞机要特别注意气温和气压变化带来的高度误差。

  (2)在起降及航线飞行中要注意气温造成的空速表指示度的误差,尤其在起降过程中注意油门的使用,在低温条件下,应适当加大油门,高温条件下,应适当减小油门。

  3.3 加强对人的管理

  首先,注重对职工的培训,特别是对飞行、机务维修、空管等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具备良好的技术素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下。这几年,民航培训工作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重视,人员素质有较大提高,人员素质不适应民航发展需要的矛盾有了明显的缓解。但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熟练的技术人员还比较欠缺。空管系统也存在技术人员数量不足,少数人员技术水平不过硬等问题。特别是今后我们要大量引进新的机型,这对飞行、机务维修和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素质会提出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因此,培训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各单位的领导要有战略眼光,把提高人员素质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技术管理,制定培训计划,舍得进行必要投入,运用多种形式,严格执照考核和技术检查,讲求培训实效。这是提高民航发展整体素质的战略措施。

  其次,要加强全体职工的思想作风建设。要坚持不懈地进行“安全第一”的教育,形成牢固的安全意识。要始终不渝地开展作风建设,形成良好的飞行作风、维修作风和指挥作风,养成高度的责任心,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思想作风建设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我国民航业正蓬勃发展,正走向民航强国,民航安全工作,是民航各项工作中第一位的工作,对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航空公司作为航空运输的主要活动组织者,其飞行安全运行状况涉及到整个航空运输系统的安全状况。航空公司应该严格执行民航安全的各项法规、制度,严格落实民航安全的各项保障措施,严格加强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全面做好民航安全的各项工作。

  参考文献:

  [1]航空气象编写组.航空气象学[M].广汉: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出版社,1997:18~20.

  航空公司安全论文篇2

  浅谈航空安全犯罪的管理与预防

  【文章摘要】

  近年来,随着航空运输业的蓬勃发展,乘坐飞机已逐渐成为了人们远行的主要选择方式之一。但是,随之而来的,各种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也不断增多,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同时,更对于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共同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危害。2014年3月8日,马航客机失联事件的发生,使国人对航空安全的关注达到了一个空前的程度,同时,也给各国的航空安全管理体制和航空安全犯罪预防体系敲了个警钟。围绕航空安全,各界再次展开了新一轮的聚焦与争论,而关于航空安全犯罪的问题,无疑是探究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

  航空安全犯罪;劫持航空器罪;马航

  1 航空安全犯罪的初探

  危害航空安全犯罪在我国的《刑法》中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系列犯罪的总称,大致包括了“劫持航空器罪、毁坏航空器罪、破坏航行设施罪、使用暴力危害飞行安全罪、违反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等十多个罪名。由于航空安全犯罪对于国际和平与安全等有着严重的威胁,因此,自1963年至今,已签署了《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关于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制订的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 四个涉及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主要的国际公约,并成立了非法妨害民用航空委员会,旨在管理、保护航空安全,防止、惩处此类犯罪行为。

  我国也于20世纪80年代加入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三个公约,并签署了《蒙特利尔补充议定书》,来预防和惩治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在《刑法》等国内法方面实现了与相关国际公约的接轨。但是,就现行法律来说,也存在着一些不协调之处,例如对部分罪名的转化不彻底而缩小了其界定范围、对于危害航空安全的罪名规定还存在着漏洞、刑罚的规定还有所欠缺等,都给了我们很大的完善空间。由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危害航空安全具体罪名,并扩大该罪的侵害对象,增设危害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安全方面的犯罪,并进一步完善刑罚设置,加强国际合作,进而促进我国保护航空安全的法律实践。

  2 劫持航空器罪的思考

  根据我国《刑法》,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这体现了重罚的精神。而对于本罪的罪犯,我国有权在如下情形中行使管辖权:1、在我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犯本罪;2、在我国降落而嫌疑人仍在航空器内;3、光机租赁而租用人在我国有主要营业地或永久住所。4、不属上述范围的他国地和他国人对其他国家航空器犯本罪,嫌疑人进入我国,我国不予引渡的,也可适用本罪处刑。若符合上述情形,则有权依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不过,四大国际公约、协定也使各国的国际航空安全管辖权有了扩大趋势,而这也导致了管辖权的进一步冲突。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并突出属地管辖权,规避庇护为名的滥用,加大犯罪打击力度,以维护航空安全。

  3 航空安全犯罪的侧面救济

  每一个航空事故的发生,间接上也会给航空业等带来一些改变,这些改变也必将促进整个行业的更好发展。针对航空安全犯罪来说,除了在刑事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完善之外,其管理和预防的完善无疑也是最好的救济方式。就法律方面来说,整个航空行业首先就应当在安保检验和责任制度问题上加强规制。信息时代的蓬勃发展,个人信息泄露早已问题重重,加强进一步的安检、安保及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无疑是最迫切的。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先予给付、特别提款权、航意险的保险赔偿救助机制,完善赔偿标准。一般空难的事故调查都是一项旷日持久的工作,而诉讼则更是冗长繁杂,因而,为了更好了保护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利益,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犯罪事故后的各种保险赔偿和救助机制无疑是对他们最大的安慰。

  再次,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复杂性、特殊性要求我们更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和国内立法来有效遏制犯罪,注意内国法和国际法之间的协调和转换,切实履行各国义务,正当使用各自权利,达到保护航空安全,惩治航空犯罪的目的。

  最后,加强国家、国际援助,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预防新机制,增强危机、灾难救助力度、紧急时刻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国家间的司法协作,是减少法律冲突,促进解决效率的最优办法。

  【参考文献】

  [1]高智华.打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与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完善[J].河北法学2009(1).

  [2]王虎华.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理论与中国的实践[J].犯罪研究,2002.(5).

  [3]赫兴旺.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若干问题[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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