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北京购房新政策
全面实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大力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和促进作用、支持首套住房贷款需求、支持改善型购房需求、进一步降低房地产税费。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aa,希望大家喜欢。
17年北京购房新政策
北京人购房:
1.单身北京只限一套住房,不得购买第二套。
2.夫妻家庭北京可买两套住房。
3.北京军官可在北京购房。
4.北京集体户口可在北京购房。
外地人购房:
1. 外地人需要北京五年社保或者是纳税(五年连续社保或纳税是购房当月前一个月向前推5年)可以在北京购房。
2. 外地人如有北京居住证可以在北京购房。 外地人配偶是北京户口也可在北京购房(可买两套)。 单独或夫妻二人都是外地人在北京购房只能买一套。
3. 公司购房,北京或是外地公司都可在北京购房,但必须全款。 贷款政策:北京认房又认贷
1.有过一次贷款记录的,就算是二套贷款。
2. 有过两次贷款记录的,就不能在做贷款,只能全款购房。
3.有一次贷款记录并且此房产已经出售不在名下的,二套首付在60%。
4.有一次贷款记录并且此房产仍未出售还在名下的,二套首付在70%。
5.名下有一套北京房产,就算二套,按二套贷款政策。
6.名下有两套北京房产,无法再买第三套住房以上全部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单身或夫妻)。
购房提交的资料:
1.北京提供:单身身份证,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变更页),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北京夫妻提供夫妻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外地提供:单身身份证,户口本,北京五年连续社保或者五年连续纳税或者北京居住证,暂住证。(五年连续社保或纳税是购房当月前一个月向前推5年)外地夫妻提供夫妻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暂住证,至少一个人的北京五年连续社保或者五年连续纳税或者北京居住证。其中合同名的购房人必须有暂住证,配偶可以没有暂住证。(五年连续社保或纳税是购房当月前一个月向前推5年)
3.外籍提供:护照译本,境外人员在京居住证明。
4.港澳台提供:港澳台身份证或港澳台护照,境外人员在京居住证明。其中合同名的购房人配偶如是港澳台人士可不提供境外人员在京居住证明。
5.北京军官提供:北京军官证和身份证,如已婚提供配偶相关资料和结婚证。
6.北京集体户口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首页盖章复印件和集体户口本人页),如已婚提供配偶相关资料和结婚证。
7.公司购房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盖红章和年检章,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贷款提交资料:
所需资料和购房资料一致,还需要购房人的收入证明,个人流水,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学历证。
房产新政的概括
1、物业税[2] 酝酿开征:物业税[1]“空转”工作将推广至全国。
2、二手房营业税优惠取消: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两年恢复到五年。
3、明确首次购房标准:从2010年开始,首次购房标准以户(夫妻带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
4、存款准备金利率上调:今2010年1月和2月,央行连续两次上调了存款准备金率。
5、严格二套房贷:2010年1月10日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6、国五条:1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五条措施。
7、七折利率优惠取消:中国银行2010年2月3日记者证实,将首套房的优惠利率由7折升至8.5折
8、首套房契税优惠收紧:2010年3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2010年9、3月29日,银监会加强房贷风险防控,对违规房企停止新增贷款。
2016年3月1日,沈阳市政府下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其中包括对个人购买住房市区两级给予奖励政策;公积金最高贷90万;土地供应减半;降低二手住房交易税费;鼓励农民进城买房居住等22项房产新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特别是,支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购房。对毕业未超过5年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沈购买商品房的,给予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限由6个月降为3个月,首付比例实行“零首付”政策,最高贷款额度为单方60万元、双方80万元。[3]
国十条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为了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发布《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新国十条”,具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套首付
国务院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会议指出,自2009年4月份《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依法征税提供基础。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大力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或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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