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购房新政策限购
重视国人恐慌性购房成因,能为广大购房者提供房地产如实信息和知识,有利于积极引导购房者的购买心理,购房者能树立对房屋正确的消费观。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购房新政策限购,希望大家喜欢。
2017购房新政策限购
一、限购对象及购买条件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二、执行时点
(一)2017年3月25日零时起执行。
(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资料填写及提供
购房人购买限购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购房人(夫妻双方可只提供其中一方)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以及《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三)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同时提供2017年3月25日零时前已签订的认购书及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
上述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四、除上述规定外,其它内容继续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761号)有关规定执行。
限购政策下买房注意事项
一、未吃透政策草率签约购房
情况:购房人在对住房限购政策理解不到位,未认真核实自身情况是否符合住房限购措施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草率决定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提示:购房前,应认真阅读、准确理解各地关于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购房人对于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把握不准时,可向市房产主管部门咨询,切勿在未吃透政策的情况下草率签订购房合同,避免因不符合规定条件购房,而无法办理房屋登记产生合同纠纷。
二、借用他人名义购房
情况:购房人通过与名下无房产的亲戚、朋友私下订立协议,借用其名义购房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提示:根据《物权法》等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当事人私下协议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办理房屋登记,如登记的产权人事后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自行将房屋出租、出售、抵押或因其他债务纠纷造成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处置,实际出资人有可能遭受损失,并引发纠纷。
三、提供虚假材料购房
情况:伪造社会保险缴纳、纳税、户籍、婚姻证明等方式购房。
提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房屋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其所购房屋的房屋登记手续。而且,伪造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纳税证明以及婚姻、户籍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先签合同待限购期满再过户
情况:购房人采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待住房限购期满后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提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办理房屋登记,可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如不及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一旦遇到不诚信的售房人,在收取购房款后将房屋再次出售或抵押,购房人将承担巨大的风险。
五、以购房为目的变更婚姻关系
情况:为达到购买住房目的,通过办理离婚(或结婚)登记取得购房资格,待购房后再办理复婚(或离婚)手续。
提示:根据《婚姻法》、《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除当事人有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为规避住房限购措施采取办理离婚(或结婚)登记手段达到购买住房的目的,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当事人因变更婚姻关系而确立的新的房屋权属和其他财产归属关系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反悔或出现其他意外情况,另一方将可能面临既不能恢复或解除婚姻关系,也无法再主张房屋及其他财产权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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