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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架斗气车主或涉什么罪名

和杰分享

上海高架出现开斗气车的现象。上海高架斗气车主或涉什么罪名?两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高架斗气车主或涉什么罪名,欢迎大家分享收藏!

上海高架斗气车主或涉什么罪名

上海高架斗气车主或涉什么罪名?

根据以往的判例,上海其实在2018年的时候,也发生过类似的开斗气车的行为。对于那起案件当中,最终法院是以行为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来定性的。

此外,马教授还补充道:黄车一开始别车的时候,车流量比较大,在视频当中,黄车的刹车行为还导致车辆左后方的白车紧急刹车。公安机关可能会对整个案发过程做一个综合考虑,最终也可能将黄车驾驶员的行为认定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没有造成他人伤亡

也会构成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实并不需要造成真正非常严重的后果,因为《刑法》第114条是对于公共安全危险的一种惩罚,就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车的行为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一个规定,它要求双方必须是追逐竞驶这样一个行为。而在本案当中,显然双方车辆的驾驶速度其实并不是特别快,主要是为了发泄怒火,而缺少追逐竞驶的情节,因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两车的行为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以行为人过失的导致了一些严重后果发生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在本案当中,两个涉案的驾驶员都是故意的行为,所以不是一种过失导致的,所以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斗气车如何处罚?

斗气车的处罚分情况:

1、故意别车这个行为可能构成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按照具体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治安部门予以行政拘留;

2、没有故意阻碍别车,只是想抢先通行的,一般是按变更车道影响行驶认定;

3、以阻碍正常行车为目的,故意放慢行车速度,制造行车障碍或风险的,按治安管理上是按寻衅滋事认定的。

斗气别车怎么处罚目前没有很明确的表现处罚多少,对于斗气恶意别车的行为,具体的判罚需要根据斗气恶意别车的情节严重不严重,还需要根据造成的影响、后果等条件决定。如果情节不严重,也没有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一般会被处15天以下的拘役,并且处罚相应的罚金。如果斗气恶意别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需要承担事故中的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并且需要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恶意别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事故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达到30万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会被处3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发生重大事故后存在逃逸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罪,会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肇事逃逸才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条件有:

1.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斗气车怎么判定?

两车斗气事故怎么定性

1、两车斗气事故的定性根据损害后果在主观方面是过失还是故意来认定。

开斗气车主要是指机动车驾驶员之间因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纠纷,从而相互斗气,相互追逐,相互故意碰撞、别车等行为。开斗气车的危险性比较大,经常会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开斗气车发生事故的场合,究竟如何定罪,关键是看对损害后果在主观方面是过失还是故意。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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