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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的管理流程有哪些

曾扬分享

  为保证公司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很多的公司都会指定基建管理制度。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基建项目管理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基建项目管理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基建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证公司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发挥投资效益,建设一流项目,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是指由公司或控股公司建设的新(扩)建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管理的范围,包括从项目前期准备、核准文件和施工图的编制及审查、招标采购、工程施工、投料试车、竣工验收,直至项目后评价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项目管理职责划分。

  公司基建项目部为公司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参与项目核准报告、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项目招标方案、开工申请、建设目标责任书、工程变更,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对项目经济性进行动态评价和风险评估,负责对项目进行后评估,重要事项及时向集团报批。

  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查项目融资计划,拨付资金,监督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审查并批复工程竣工决算,参与重大工程合同的审查工作,重要事项及时向集团报批。

  公司综合管理部参与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的审查,负责审查有关奖惩部分,负责项目建设目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五条 公司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集团确定工程管理标准和管理模式,公司负责审查项目建设目标、审查设计优化、审定项目执行概算、审批开工报告、审查批复概算调整、组织项目验收和竣工决算、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考核,三级公司是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和廉政目标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

  第二章 项目前期准备管理办法

  第七条 纳入集团和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方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 计划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公司初审,由公司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提出的政策依据、市场分析、实施条件、方案设计、经济分析、风险分析及保障措施。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集团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确定的编制项目核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等的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和业绩。金额大于30万元的工程咨询类合同,报公司批准,方可签订。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土建合同、单项合同金额在30万元-100万元的其他合同,须报公司备案;单项合同金额大于200万元的土建合同、单项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的其他合同,须报公司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参与项目核准报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十三条 推行限额设计,以执行概算控制造价。项目主要设备和主体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执行概算。项目执行概算由公司组织审查批准。调整执行概算应履行原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前必须对照国内先进水平和标准,从工艺系统、设备选型和设备布置三方面进行设计优化。设计优化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公司参加、审查。

  第十五条 项目开工条件完备,方可正式开工,开工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主设备、主体工程施工、设计、监理招标工作完成,签订合同;

  (二)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审查通过;

  (三)进行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三通一平”(供水、供电、道路和场地平整);

  (四)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审查通过;

  (五)编制施工图;

  (六)进行施工机械、临建、人员、材料和技术准备工作;

  (七)组织进行设计优化,通过评审;

  (八)落实项目资金、成立项目法人;

  (九)完成必要的审核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开工必须履行书面申批手续,由公司批准。开工申请应详细说明开工准备情况、项目里程碑进度计划,项目建设目标。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与公司签订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将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和廉政五项建设目标;

  (二)签署责任状各方的职责;

  (三)管理流程;

  (四)考核奖惩办法;

  (五)调整目标的原则和程序;

  (六)考核兑现的原则和程序;

  (七)其它事项。

  第三章 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实行全面全过程监理,达标投产,零缺陷移交生产,原则上项目投产三年内不安排技术改造。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月28号前将建设情况上报公司,以下情况要及时上报:

  (一)预计竣工时间推迟一个月以上;

  (二)发生安全考核事故;

  (三)发生其它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总承包管理模式,应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单项变更增减2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变更(或变更设计)、调整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合同变更应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工程停工,执行概算调整,更换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公司。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安全检查与监督,安全管理机构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组成,负责人由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兼任。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经济奖励,奖励办法在目标责任状中明确。不得在责任状以外增加奖金支出。奖金发放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公司批准。项目未完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和廉政五项建设目标中任一目标,取消一切奖励,超发奖金或未经批准发放的奖金,发放给参建单位的从质保金中扣除,发放给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全额退回。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审计部门在现场对月工程量及付款、材料认价等进行跟踪审计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季对工程建设状况(包括项目经济性评价和项目风险评估)进行动态评价,评价报告上报公司。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决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试车方案和竣工验收方案,单体试车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联动试车和竣工验收由公司组织。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在工程投产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公司。

  第五章 项目后评价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程投产一年后,应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和后评价,总结和后评价由公司组织。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与工程参建单位签订质量保修书,在结算价内留存10%的保修款,待保修期过后分别结算支付。

  第六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招标工作必须执行国家、山西省和集团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从集团确定的合格招标代理名单中选择。委托合格招标代理名单以外的招标代理,应报公司批准。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从国家或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三十四条 由集团公司纪检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监督组,参与包括确定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专家抽取、标书发售、入围名单确定、确定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定标和合同谈判签订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设备招标,由公司组织实施;其它招标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公司监督。

  以下招标事项必须经公司审核批准:

  (一)非公开招标;

  (二)自主招标;

  (三)未经比选委托招标代理;

  (四)开标后修改定标办法;

  (五)联合中标或共同中标(分标);

  (六)同类设备(施工)分成三个及以上标段;

  (七)非评标结果第一名的单位中标;

  (八)评标价格超过概算30%;

  (九)不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作为评标方法。

  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信要求;

  (二)业绩要求;

  (三)技术标准要求;

  (四)工期(交货进度)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三十七条 优先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作为评标办法。

  对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的货物采购和工程量不容易确定、施工复杂的土建工程招标,优先采用两步招标法。第一步,投标人先报出技术响应书(不带报价),开标后招标人研究分析各个投标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澄清,然后平衡综合,修改原招标书,写出新的招标技术规格书,发给合格的投标人;第二步,投标人按新的招标技术规格书,报出自己的技术响应书和投标价,按评标价最低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企务公开有关规定。有关工程管理制度、重要项目招评标过程和结果应在公司内部网站公示。招标结束,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将招标过程和结果整理汇编备查。

  第三十九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考察厂家、合同谈判及其它业务往来中不得收受厂家任何馈赠,不得要对方承担任何费用。发生违法或违纪情况,严肃处理。

  基建项目管理方法

  (一)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制度

  1、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原则

  学院基本建设招投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必须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择优选择承建单位。

  2、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方式

  (1)由国家和学院投资(工程概算造价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项目、专业分包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建设单位。

  (2)按照上海市政府有关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条例,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

  (3)工程造价(概算)超过200万人民币的建设项目、专业分包项目,应向市或区招标办公室登记,并由学院委托有代理招标资质的中介服务公司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文件,经学院同意并取得市或区招标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实施公开招标。

  (4)工程造价(概算)小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学院可自行组织招标工作。由基建规划办公室根据设计施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文件,负责招标过程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学院土建招标小组负责招标工作,招标过程接受学院纪委和基建修缮领导小组的监督。

  (5)工程造价(概算)小于1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项目,由土建招标小组组长及基建、审计、监察等部门讨论,按程序择优选择承建单位。

  (6)由市财政投资“市政府采购中心”归口管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有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招标工作,学院基建规划办公室配合其工作。

  (7)有特殊专业要求和具有一定专业配合难度的工程,可视具体工程情况讨论决定招标方式。

  3、工程投标单位的资质管理

  (1)承包建设工程的相关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学院建设项目。严禁承建单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它企业的名义承揽学院建设工程。

  (2)工程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审查(审核),为证明投标单位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投标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A、有关确定法律地位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证书)。B、过去三年内完成的与本工程相似的工程的情况。C、提供管理和执行本合同拟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的情况。

  (3)工程造价超过人民币2000万的建设项目或某些特殊专业、大宗材料必须对该企业及其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组由院监察、审计、基建规划办、使用部门等人员组成,考察结果应向学院土建招标小组如实汇报。

  (4)学院土建招标小组或市、区招标办公室根据公开报名结果,若合格报名单位过多,可以以资格预审的方法确定入围单位,对入围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参加投标。

  (5)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一般为:工程造价>1000万人民币,并具有建筑一级、装饰一级、市政一级资质;工程造价>100万人民币:建筑、装饰、市政资质均在二级以上;设计、监理、勘探单位资质应在乙级以上。特殊情况由学院土建招投标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4、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程序

  (1)基本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程序(工程造价>200万元项目)

  根据市、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有关条例,由招标代理负责办理,基建规划办公室作相应配合。

  (2)基本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程序(工程造价小于200万元)

  预算金额小于2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学院土建招投标小组负责招标,程序如下:

  A、项目备案。在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基建规划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或区招标办公室进行备案。

  B、编制招标文件和发布招标信息。基建规划办公室按规定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经学院土建招标小组审查同意后发出招标信息。

  C、资格预审。由土建招标小组对投标人送交的文件进行分析,确定合格的投标单位;若报名单位过多,以资格预审的办法选择入围单位。

  D、发放招标文件。将招标文件、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发放给入围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E、勘察现场。基建规划办公室组织入围投标单位进行施工现场勘察,了解施工现场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信息。

  F、对投标单位的考察。由基建、审计、监察及使用部门对需要考察的项目进行项目考察,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类似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项目的原始施工合同、施工质量评定资料及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作参考。

  G、招标预备会。招标预备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疑问和问题。

  H、工程标底的编制与送审。当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一定,即可进入标底编制阶段。标底编制完成后应将必要的资料报送院审计处审定。

  I、投标文件的接收。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进行密封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给基建规划办公室。基建规划办公室接收投标文件后应将其秘密封存。

  J、开标。在投标截止的日期后,按规定时间、地点、在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院基建、监察、审计共同举行开标会议,按规定的议程进行开标。

  K、评标。在学院纪委和基建修缮领导小组监督下,由学院土建招标小组依据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对投标单位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以往业绩、优惠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公正选择中标单位。

  L、定标。中标单位选定后由基建规划办公室代表学院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招标结果报基建修缮领导小组。

  M、合同签订。基建规划办公室、学院审计处代表学院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由分管院长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3)基本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程序

  邀请招标程序是直接向适合本工程施工的单位发出邀请,其程序与以上(2)相比,增加了发出邀请书的环节,取消了资格预审的环节。

  (二)基本建设材料(设备)采购制度

  材料(设备)的质量关系到工程的百年大计,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工作,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切实推进基本建设廉洁自律,特制订如下制度:

  1、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原则

  (1)必须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优质,积极采用先进、节约的材料。

  (3)材料(设备)采购要做到优质、优价,采购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货比三家、集体决策、择优购置。

  (4)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明确产品的厂家、信誉度、品牌、规格、型号、标准、合格证、质保书、准用证、价格、提货地点等,严防伪劣产品混入工程之中。各工作室应严格按照验证、考察、核价、验收的要求把好质量、价格及各项技术关,做到人人把关,一丝不苟。

  (5)材料(设备)采购活动中如涉及供应商的任何“折扣”、“让利”等,均应在实际采购合同中以“让利”或“捐赠”形式体现。

  (6)各工作室均要做好材料(设备)的信息收集和采购记录,提高工作效率,在确保材料质量的同时,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7)各工作室在确定材料时,要严格控制材料(设备)的性价比,对同一内容的材料不得随意进行拆分。

  2、材料(设备)采购方式基建项目的管理

  (1)特种材料(设备)的采购方式

  A、特种材料(设备)的采购原则上由学院以招投标方式进行确定。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同意可由其他方式办理。

  B、由学院招标方式进行确定的材料(设备),项目管理工作室应提前30个日历天填写申请表,递交本办公室主任,由综合管理工作室按本办公室《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负责招标工作。

  C、项目管理工作室参与招投标过程中的设备推荐、实地考察、合同谈判,设备验收。

  (2)由学院确定、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

  A、在招标文件上规定由学院确定,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大宗材料(设备)

  a、在招标文件上规定由学院确定的大宗材料(设备),由学院以招投标方式进行确定,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同意可由其他方式办理。

  b、由学院招标方式进行确定大宗材料(设备),项目管理工作室应提前30个日历天填写申请表,递交本办公室主任,由综合管理工作室按本办公室《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负责招标工作。

  c、项目管理工作室参与招投标过程中的设备推荐、实地考察、合同谈判,设备验收。

  B、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未明确价格、品牌暂定价,由承包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

  a、单体项目单项总金额超过10万元(含),除特殊情况外项目管理负责人需提前20个日历天填写申请表递交办公室主任,确定方式原则上由本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室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室参与)会同审计、监察等人员组成考察小组确定,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同意可另行决定;

  b、单体项目单项总金额小于10万元,由项目管理工作室会同负责本项目的有关管理人员共同确定。

  C、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已明确价格、品牌暂定价,由承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

  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已明确价格、品牌,由承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项目管理工作室负责验收、检查,严格把关。若项目管理工作室认为投标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不能满足工程质量要求而需要调整的,具体办法如下:

  a、单体项目单项总金额超过10万元(含),除特殊情况外项目负责人需提前15个日历天填写申请表递交办公室主任,确定方式原则上由本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室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室参与)会同审计、监察等人员组成考察小组确定。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同意可另行决定;

  b、单体项目单项总金额小于10万元,由项目管理工作室会同负责本项目的有关管理人员共同确定。

  经过以上方法确定的材料(设备),由主办工作室负责填写材料(设备)确认单。原件由主办工作室负责保管,其他工作室保存复印件。

  基建档案管理制度

  一、归档范围:上级发文、本处文件、各项报告批文、招投标文件;各类合同及附件、设计资料及图纸、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资料、监理文件、施工日志、会计帐表、审计结论及相关财务资料、各种验收证件、检测报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及说明书、施工图、财产移交手续及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

  二、资料收集与管理:

  1. 上级发文及本处文件原文由办公室收存,文件使用人员留复印件。

  2. 工程档案资料按项目收集。

  3. 自工程立项开始及在施期间:报告、批文、设计资料、图纸由报批人和委托人收存;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合同等按照相应管理制度收存;监理文件、施工日志、竣工图各种验收证件、检测报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与设备说明书等均由项目负责人收存。

  4.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项目负责人将全部工程档案收集后交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按规定装订成册,送交档案馆或处内存档。

  5. 财务资料、审计结论及财产移交手续由会计人员收存。

  三、为配合学校维修管理等使用单位的需求,各项工程的有关文件资料还应做出备份文件,供各有关部门存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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