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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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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那么生育保险报销多少呢?下面就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生育保险报销金额,希望对你有用!

  生育保险报销多少

  一、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

  1.顺产为270%;

  2.难产为320%;

  3.剖腹产为420%。

  由于国家并没有对生育保险的报销比例进行统一规定,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也可以每个地区都有差异,因此参保人应咨询当地社保局,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二、男方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

  3、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报销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女职工生育的提供:

  1、《淄博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价、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原件;

  5、医疗费用原始单据;

  6、住院病历复印件;

  7、明细费用清单(仅限生育并发症提供);

  8、社保卡复印件。

  二、女职工门诊流产的提供:

  1、《淄博市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申报表》;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价、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一孩生育登记本》或《生育证》原件、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原件;

  5、医疗费用原始单据;

  6、门诊病历;

  7、检验化验或B超检查结果报告单;

  8、社保卡复印件。

  三、女职工住院流、引产的提供:

  1、《淄博市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申报表》;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价、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一孩生育登记本》或《生育证》原件、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原件;

  5、医疗费用原始单据;

  6、住院病历复印件;

  7、检验化验或B超检查结果报告单;

  8、社保卡复印件。

  四、其它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

  1、《淄博市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申报表》;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价、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一孩生育登记本》或《生育证》原件、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原件;

  5、医疗费用原始单据;

  6、医学诊断证明;

  7、门诊病历;

  8、检验化验或B超检查结果报告单;

  9、社保卡复印件。

  五、男职工配偶生育的提供:

  1、《淄博市生育补助金待遇申报表》;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价、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一孩生育登记本》或《生育证》原件、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原件;

  6、医疗费用原始单据;

  7、住院病历复印件;

  8、明细费用清单(仅限生育并发症提供);

  9、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10、男职工所在单位证明;

  11、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

  12、《失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13、社保卡复印件。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一个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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