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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流程

小兰分享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以下是学习啦小编分享给大家广西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流程以及广西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一起来看看吧!

  广西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流程

  一、医疗机构实行定点制度:

  1、门诊要到本乡卫生院或已批准的定点村卫生所。

  2、住院必须到乡卫生院初诊,需转院的,在卫生院开出转院申报单,到农医所(乡政府一楼)审核后,报县农医局(县卫生局六楼)批准,否则不能享受医疗补偿。

  3、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是: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县疾控中心结核病门诊、县皮肤病门诊、县妇保所及仁爱医院、博爱医院在其它医院不能享受补偿。

  4、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赣州市人民医院、赣南医学院一附院、赣州市立医院、赣州市中医院、赣州362医院、赣州市妇幼保健院、赣州市肺科医院、赣南医学院三附院、赣州市民生结石病医院、赣州东方手足外科医院、赣州启明星眼科医院。

  5、县以上医院要逐级转诊申报,农医局审批后,到公立医院就诊。县外务工患病住院,应由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电话报告县农医局,并在出院前邮寄就诊医院出具的入院情况证明(加盖公章、并附医院电话号码)给县农医局。

  6、情况紧急的,转诊手续可在二日内补办。

  二、医疗费补偿程序办法

  1、门诊:直接在卫生院(所)记帐,患者本人或家属在处方上签名,但超过家庭帐户金额后自付。

  2、住院:①本乡住院,直接在乡卫生院出院时核报,150元为起付线,线内自付,超过起付后按75%核报。患者或家属在处方上签名,医院在医疗证上登记。患者可要求医院尽量使用可报药品,医院用药每张处方不可报药费应控制在15%以内。

  ②县级医院就诊,应办好转院手续,在出院时直接在医院核报,350元为起付线,起付线内自付,起付线上按60%核报。

  ③在县以上或县外医院经县农医局批准的住院治疗,应带好以下资料到乡农医所核报:《合作医疗证》、住院发票原件(复印件无效)、出院小结、处方复写件、各种检查报告的复写件(或复印件)、住院费用一日清单、转诊转院证明、《户口簿》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件。700元为起付线,起付线上按40%核报。

  ④住院补偿封顶线为20000万元。

  3、门诊大病(慢性病是指:重症糖尿病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物)需长期治疗的,可凭县级定点机构的检查、化验报告和诊断证明,经县农医局批准后,到指定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纳入门诊大病统筹报销,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全年累计300元起补,500元以下补10%,501-1000元补20%,1001以上补30%,每人年1000元封顶,结核病、皮肤病在县疾控中心门诊发生的费用参照此执行,(住院的按住院标准补)。

  三、特殊补偿规定:

  ①手术产、产后并发症按住院补偿,每位补偿不低于200元。

  ②交通事故无第三责任赔偿的,凭原始发票按规定比例核准后给予30%的补偿,不纳入住院补偿,1000元每人年封顶。

  ③、住院床位费:县级10元/日以下,乡级8元/日以下。

  ④、二次或二次以上的住院间隔时间不超过三天可视为同次住院,其住院费用累加计算。

  ⑤、住院医药费补偿封顶线:每人年累计实报数以15000元封顶。

  四、其它事项:

  有下列情况请患者向乡农医所或县农医局反映举报:

  ①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不可报药品,不向患者告知,不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蒙骗患者的。

  ②定点医疗机构故意刁难患者,不给患者提供医疗补偿服务的。

  ③定点医疗机构有意拖延兑付,向病人索要好处费的。

  ④定点医疗机构对应转诊转院的患者,不愿出具转诊转院手续的。

  ⑤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不验证接诊、开假发票、假证明、假检查报告单等等虚报、骗取补偿金的行为。

  ⑥定点医疗机构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分解收费、乱收费的,处方药品不注明零售单价的。

  广西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1、门诊补偿:

  ❶、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❷、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❸、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❹、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❺、 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❻、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 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 报销比例:

  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4、哪些不属报销范围

  ❶ 、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❷、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❸、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❸、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❹、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❹、意外门诊不予报销。

  拓展阅读: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被拒的情况

  《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情况予以了详细规定,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没有明确。各地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有一些规定。如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不予报销医疗费用的情况有:

  (1)除急诊外,在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按现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有关规定不予补偿的医疗检查、治疗、药品及其他费用;

  (6)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7)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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