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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万州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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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协调城市各方面发展,并进一步对城市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进行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的一项具有战略性和综合性的工作。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万州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20年万州城市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把我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市容整洁、秩序良好的百万人口的重庆第二大城市,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万州城区(含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城市管理。

  第三条 城市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责任明确、协调高效、运行有序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

  区城管、建委、交委、工商、环保、文体、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市政设施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五条 在城区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三)擅自在道路上摆摊设点、设置亭、棚,开办市场;

  (四)擅自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和超限车;

  (五)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非机动车和机动车;

  (六)在非指定路段上停车、洗车和试车;

  (七)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标语、广告;

  (八)擅自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九)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它固体、流体物质;

  (十)其他有损道路设施和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道路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移民开发区、住宅小区的道路建设应与项目开发配套进行。

  第七条 城区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防洪、通信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相协调,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相应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道费或挖掘修复费,办理许可证。

  第九条 因紧急抢修自来水、天然气、供电、通信等公用设施挖掘道路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在开挖道路后三日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修复路面或补缴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条 凡需接通给排水管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给排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接沟许可证,严禁擅自接通管道。

  第十一条 施工废水须经处理后方可排入下水管道,严禁直接排放施工废水。

  第十二条 城区路灯、路牌、桥梁、涵闸、窨井、地下管线、消防栓、公厕、垃圾站、垃圾箱、果皮箱、园林绿化保护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 第三章 市容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城区临街建筑和公用设施必须保持整洁美观。临街单位和门店主必须严格执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或者其它设施的,须经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区主、次干道占道经营。

  第十六条 夜间占道经营者必须在18:00时(夏季19:00时)后方可进入指定的场所经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沿街建(构)筑物、树木、公用设施上乱张乱贴、乱涂乱画。

  第十八条 临街的遮阳(雨)布、蓬等必须美观、整洁,并及时清洗、更换或拆除。城区建(构)筑物等严禁外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九条 城区设立户外广告牌、灯箱、布幅、张贴广告等广告设施,应符合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户外广告的整体规划。并经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许可手续,需占用市政设施的,应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占道(挖掘)许可证;门楣招牌广告由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审批和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临街门楣招牌的外观设计。经批准设置发布的各类广告设施不得覆盖道路交通标志,并应及时维护、维修和清洗保洁。

  第二十条 在城区进行建设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临街建(构)筑工程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应按规定作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等设施,实行围栏封闭施工,做到工完场清。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区运行的车辆应保持整洁,不得带泥进入市区,货运车辆进入市区不得抛洒滴漏。

  第二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不得将污水、废水、污物排(抛)到街面。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不得向路面、绿地、河道、窨井倾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业废渣、经营性垃圾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不得进入生活垃圾容器。

  第二十四条 城区内严禁在公共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及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 城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为犬只限养区,限养区内除饲养警卫犬、科研犬、军犬、观赏犬、演艺犬外,禁止饲养其它犬只。限养区内允许饲养的犬只,必须经区公安局批准,并发给犬只准养证。

  第二十六条 城区办理丧事应就近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指定的地点进行并遵守城市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堂(棚),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在城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当告知其救助机构,必要时应当引导、护送其到救助机构。 第四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须向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取得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工程无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三)买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

  (四)临时性建(构)筑物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逾期不予拆除。

  第三十条 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区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街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区城市管理局、区林业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各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街道办事处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城市苗圃、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应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应缴纳赔偿费用。 第六章 城市环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区22:00时至次日清晨6:00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五条 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在用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治理。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年检、路检或抽检超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排气净化措施,并经复检达标,方可上路行驶。禁止排放黑烟的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

  第三十六条 临街门店禁止使用燃煤炉灶。

  第三十七条 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娱乐、悼念等活动,发出的音量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22:00时至次日晨7:00时,禁止住宅区内家用电器、乐器发出噪声扰民。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严禁发出高噪声招徕顾客。

  第三十八条 严禁本区城市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使用音量超过95分贝的喇叭。禁止机动车在城区禁鸣路段鸣喇叭。

  第三十九条 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或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四十条 进入城区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及交通协管员的管理,严禁乱停乱放。

  第四十一条 严禁摩托车在管制区域内违规载人。

  第四十二条 城区行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迅速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不得就地修理。

  第四十三条 公共汽车(含出租车、中巴车)驾乘人员应按照批准的客运线路运营,并在规定的站点靠边上下客,不准在城区道路上随意上下客和停车待客。 第八章 摊区及农贸市场管理

  第四十四条 凡在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严禁无照经营。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必须进入农贸市场销售。

  第四十五条 城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农贸市场及其他专业市场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禁止在市场外交易。市场交易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四十六条 禁止非法行医和游医、药贩等的流动经营行为。

  第四十七条 按指定地点经营的饮食摊点,必须具备必要的卫生设施,领取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证。 第九章 夜景灯饰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夜景灯饰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

  第四十九条 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级实施,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十条 下列地区或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灯饰:

  (一)城市桥梁、港口、车站、码头、机场、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干道两旁的临街高层建筑;

  (三)繁华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根据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灯饰的其他地区或建(构)筑物。

  第五十一条 城市主干道两旁临街商业经营单位的门面招牌,应当配置灯光或以灯箱、霓虹灯的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的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的新建项目,其夜景灯饰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十三条 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由灯饰载体业主出资建设,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灯饰启闭工作。

  第五十四条 城市夜景灯饰按以下时间启闭:

  (一)假日启闭时间

  1、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20:00时开启,23:00时关闭;

  2、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19:30时开启,22:30时关闭。

  (二)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启闭时间

  1、元旦节、春节、五一节、国庆节在节日前夜至节日完毕当日,每晚按(一)项的规定开启并延长1小时;

  2、国家或本区重大活动需启闭城市夜景灯饰的,按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进行。

  本条规定时间以外仍需开启的,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损坏、盗窃、移动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不按规定倾倒、积存、处理城市垃圾和粪便的,罚款500元至2000元;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处以违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区主、次干道和人行道上摆摊设点,或者超出经营场地占用公共场所摆卖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四)乱张贴宣传品和在公共场所乱刻乱画的,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五)在乱张贴、乱刻画中公布其电信号码,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停其电话号码的使用;

  (六)乱张挂宣传品,在责令期限内未拆除的,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七)超时限张挂宣传品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八)乱摆设标牌、标志的,处50元至500元罚款;

  (九)乱散发宣传品(传单)影响市容卫生的,处5元至20元罚款,并按其内容移交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处理;

  (十)临街工地未设置围栏或其他遮挡设施、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50元至2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至10000元;

  (十一)机动车带泥在城区行驶的,罚款200元至1000元,对运输散体、流体物质的货车造成沿途洒漏的,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车身不洁的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十二)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各种废弃物的,处50元罚款;

  (十三)乱倒生活垃圾的,罚款5元至10元,乱倒污水、粪便的,处50元罚款;

  (十四)在城区乱焚烧垃圾、树叶等废弃物、饲养家禽家畜的,处50元罚款;

  (十五)向街面倾倒动物皮毛、内脏等垃圾的,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十六)在犬只限养区未经批准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并对犬主处以每只200元至1000元罚款;

  (十七)乱倒渣土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或经营者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八)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十九)建(构)筑工程工地进出口道路未作硬化处理、未设置车辆冲洗等设施、未实行“环境卫生责任书”制度或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大气受到污染的,限期整改,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二十)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占用城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停放遗体、沿途抛撒纸花、纸钱,构成危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一)丧事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或者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并处每平方米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在房屋装修中擅自破坏建筑主体和改变承重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对装修人处1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对装修人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侵占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100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赔偿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垃圾、排放污水污物、晾晒衣物;

  (二)在树干上钉钉、缠绕铁丝;

  (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枝、采花摘果、剪取种条、偷取草花盆花;

  (四)擅自砍伐、移植、截取树木;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的施工单位,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经交警或环保人员目测冒黑烟或污染物排放经路检、抽检超标的,由公安部门或实施抽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临街门店使用燃煤炉灶的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内使用影响生活环境或危害居民健康的高音喇叭和其他高音响器材,或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和其他高音响器材招徕顾客的,责令改正,处3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音量超过95分贝喇叭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至1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在禁鸣路段鸣喇叭的,处5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在人行道上和非指定停车区域停放车辆,板车处100元至200元罚款;自行车、助力车处50元至100元罚款;摩托车处200元以下罚款;1吨以下小型汽车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10吨以下大型汽车处800元至2000元罚款,超过10吨的特大型汽车处3000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驾驶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靠、中途站点待客超过三分钟或在城区道路上随意上下客的,处200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农贸市场外或未在指定地点摆卖蔬菜和农副产品,给予警告并可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至30000元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至10000元罚款;未取得有效健康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五十条规定,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而没有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并可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夜景灯饰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属于城管、交委、工商、建委、环保、文体、卫生、民政、公安等职能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的,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七十三条 妨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执法人员实施处罚时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实行罚缴分离。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由万州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万州城市规划简介

  万州城市总规:中心城区人口规模约10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约100平方公里;中期2020年左右,中心城区人口规模约130万~15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约135平方公里左右。

  万州全新定位:重庆第二大城市、三峡库区经济中心与开放门户、成渝经济区及西三角东部综合交通枢纽、和谐稳定新库区的示范区。

  万州一江四片、一主两副、九大组团规划图。

  2010年3月31日,重庆、市政府召开加快把万州建成重庆第二大城市专题会议。5月17日,《关于加快把万州建成重庆第二大城市的决定》出台。6月28日,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1年3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关于重庆市万州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1年修改方案》,全国各大媒体高度关注。万州要建设成为重庆第二大城市,城市拓展是必然的,对修订后的万州城市总规获批,媒体解读为“万州获准扩城”。

  一江四片,南北拓展

  按照市政府常务会通过的万州城市总规修改方案,规划近期至2015年,中心城区人口规模约10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约100平方公里;中期2020年左右,中心城区人口规模约130万~15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约135平方公里左右,人均建设用地90平方米左右。

  根据修改后城市总规,万州中心城区将形成“一江四片,一主两副”的总体布局结构。“一江四片”强调的是空间形态,说的是以长江为轴,串联天城片区、龙宝片区、江南新区和经开区四大片区。

  一主两副,九大组团

  “一主两副”则是从职能分工上说的,指的是一个中部主城及南北两个城市副中心。

  中部主城包括龙宝片区和江南片区,是城市生活空间的主体;北部副城指的是天城片区、高铁片区,侧重于承载万州面向区域服务功能的提升,形成商务、市场、物流以及旅游等服务为主的城市副中心;南部副城指的是万州经开片区,侧重于承载万州产业功能的集聚和提升,形成产业主导、产城融合的城市副中心。

  规划到近期期末2015年,按照“南北并进”的发展战略,同步推进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南部副城经开片区的基础设施建设5年之后要基本完成并初具建设形象,调整完善北部副城高铁周围的功能和布局,提升城市的集聚能力与区域服务能力。

  今后万州的四大片区,由9个组团组成。天城片区包括天城、枇杷坪2个组团;龙宝片区包括高笋塘、龙宝、山顶3个组团;江南片区包括江南新区、百安坝2个组团;经开片区包括高峰、姜家2个组团。

  面积大一半,人口增25万

  2003年的万州城市总规提出把万州建成80平方公里90万人口的大城市。从2003年到2010年,走了7年,万州的城市建成区达到51平方公里,人口为75万。

  而未来的5年,万州的建成区面积要增加近一半,人口要增加25万人。相当于重庆现在一个普通区县的城市规模。

  多了三个城市定位

  此次总规的修改,拓展的不止是城市,还有万州的城市“内涵”,即万州的城市定位。万放说,之前的总规中,对万州的定位只有两句话:重庆第二大城市、三峡库区经济中心。这次修改之后的总规对万州的定位,有4句话,与以前相比虽然只增加了两句话,但定位增加了3个方面。

  在修改后的城市总规对万州的定位是这样描述的:重庆第二大城市、三峡库区经济中心与开放门户、成渝经济区及西三角东部综合交通枢纽、和谐稳定新库区的示范区。

  关于万州区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一、同意该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陈家坝、五桥、百安坝、龙都、双河口、钟鼓楼、太白岩、牌楼、周家坝、高笋塘、沙河街道办事处和九池乡、高峰镇、天城镇、高梁镇、熊家镇、长岭镇、新田镇辖区范围7个乡镇,总用地面积约563平方公里。

  二、同意该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为2003?2020年。远期城市规划区建设总用地控制在100平方公里以内。其中主城区:近期至2007年城镇人口62.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50平方公里;中期至2010年城镇人口7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60平方公里;远期至2020年城镇人口9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81平方公里。远期5个近郊组团的城镇总人口规模为1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9平方公里以内。

  三、同意该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为:重庆第二大城市,三峡库区经济中心城市。

  四、同意万州主城区为“多中心组团式”布局结构,其中三大片区为龙宝片区、天城片区、五桥片区,八大组团为高笋塘组团、龙宝组团、山顶组团、周家坝组团、申明坝组团、枇杷坪组团、百安坝组团、江南新区组团。规划期内发展火车站以南地区、太白岩?戴家岩地区、江南新区、百安坝以东及以南地区、周家坝以北及以西地区。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按照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实施高速公路、铁路、港口、跨长江桥梁、长途客运站、停车场和公交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环境的有效治理,科学规划重大污水治理项目,完善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城市排水设施。

  六、加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加快城市文化娱乐设施、体育场馆及配套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以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完善城市功能。

  七、严格保护四方井、三元街、鞍子坝重点历史文化保护片区,积极保护西山碑、库里申科烈士墓、西山公园钟楼、天子城等4处市级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和30处区级历史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西山公园周边地区建设的规模和建筑高度,保证西山钟楼在沿江岸线中的视觉中心地位,控制天生城顶部的建设规模。

  八、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要按照功能区划分安排工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加强“三废”排放控制和处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工业废水、废气的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保护水资源环境和城市大气环境。以周边连绵的九座山峦为生态林地,以万斛城、天子城之间的长生河谷、狮子山东侧谷地、西山公园谷地、观音岩以东谷地、龙宝河、五桥河谷地为城市绿楔,充分利用山谷、山峰、河道等自然地形,与长江和苎溪河连通,形成自然生态环境与人工城市建设的和谐统一。

  九、做好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为禁建区,布置绿化用地;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为慎建区,必须经工程措施处理后,作为一般建筑用地。要逐步完善消防体系,加强消防设施建设。严格按照抗震标准设防,按防洪标准建设。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完善的人防体系。

  十、在下一阶段工作中,要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和发展目标,做好总体规划以下各层次的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设计。

  十一、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加强规划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本批复,使规划各项要求得到落实。若需变动,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关于《万州区城乡总体规划(2015年编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