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的若干问题浅析(3)
林盛友分享
三、建议与思考
建议一,针对警告中存在的约束力问题,警告应有追溯力或约束力。比如,规定连续几次以上或累积几次以上及性质(程度)达到何级以上,便可进行处罚;或者禁止违者若干活动(若干年内禁止再申办、取消优惠服务或免检要求、作为重点的检查对象);或者在大众媒体或报刊杂志公布,以起劝戒、引导作用。
建议二,简易程序中的执法人员人数的规定问题,一是在条款明确规定“除简易程序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二是借鉴《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处理方式进行,即不能“自审自记”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法》中,我们也应明确不能一人“自查自罚”。三是直接在处罚程序中把“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规定下来,简易程序及一般程序就可不必再重复,以免引起分岐、争议。
建议三,明确出示执法证件的时间标准。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涵括处罚前所有行为)”,就“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而不应出现前后不一、模棱两可(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中表述)情况。
总之,解决以上存在问题的最好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尽早制订《行政程序法》,这是其一;其二,就是《行政程序法》尚未出台前,尽可能完善健全其部分细节或环节;其三,抓紧对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从而,推进依法治国,加快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