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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法学毕业论文范本

秋梅分享

  法学教学不仅承担着传承知识,更肩负着创造人才的使命,因此如何对现行的法学教学进行改革以适应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至关重要,团队研讨教学模式正是法学教学改革的突破口,以此启动法学教学的全面改革。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大专法学毕业论文范本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大专法学毕业论文范本篇1

  试谈医疗法律对临床医学教育管理的影响

  摘要: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日益健全。相关的医疗法律法规正不断影响着临床医学教育的管理工作,如何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开展临床教育工作,成为医疗改革环境下的首要问题。本文通过简述临床医学的教育现状,详细分析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受到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营养,深入探讨针对现状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有效对策,旨在为我国临床医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一份助力。

  关键词: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医疗法律

  一、临床医学教育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日益健全。医疗法律法规无法与医疗卫生条件形成配套关系的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我国有关部门的特别关注。就目前现有的医疗法律来看,有关部门只对患者的利益保障和权益维护有着足够的重视,而忽略了临床工作者的应享权利和待遇。因此如何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在维持新医疗环境发展的前提下开展临床教学工作,已经成为了当下医疗、教育、法律等多方领域的工作者们需要认真面对并加速解决的问题。虽然从事临床医疗的执业医师们得到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的部分法律保障,但并未见有关部门出台任何法律法规有关于当前的临床医学教学方面,这种情况已经对我国当前的临床医学教育体系造成严重影响,致使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实践教学方面的保障缺乏严重的现象甚为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详细规定了有关理论知识、技能水平、工作能力和研究内容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中明确要求了不同学历、不同层次、不同学习阶段的学士、硕士、博士等学生对应该接受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的教育基础标准。临床医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对实践操作能力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临床医学学生各方面的素质培养和能力培训都是由临床教学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决定的。因此,高等医学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将临床教学规定为全部学习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只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充分满足培养方案中的要求,才能培养出优质合格的医学人才。

  二、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受到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影响

  (一)从临床医学教育现状分析

  临床教学作为高等医学教育体系中最常产生冲突,最易发生矛盾的一个阶段,在此阶段的教学过程中要求医学生对患者的临床医疗工作有直接的针对性和专门性,并循序渐进熟悉工作内容。由于我国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医学生操作临床试验的标准过程或者划定具体临床医疗的工作范畴,因此,临床教学大纲和依序的教育培养方案的制定都是当前医学生所遵循的临床教学的准则。其中包括对查房工作进行规范教学,对疑难病例进行深入讨论,对大病历的书写进行规范练习,对基础临床进行实践操作,对医疗文书进行标准化书写等。我国当前所具有的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对医学生可以承担的医疗工作内容和能够承担的医疗操作的程度进行明确规定。

  这直接导致了许多尚待改正的地方存在于目前临床医学生的医疗工作中,例如在出现紧急医疗发生的情况下,学生能否获得处置权;由医学生所书写的医疗文书所具有的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若学生承担了一些本应由职业意识才能操作的医疗诊疗,能否获得法律的许可。针对以上常见问题,还未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的规定。合理合法的临床教学工作能否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下顺利展开,在很大程度上都影响着教学质量和医疗效果。若诸如此类的问题无法合理的处理,将会引发一系列的医患纠纷等问题。

  (二)从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现状分析

  通过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就会发现,临床教学过程中所面临的对象多有差异。不同的情况承担着不同主体在医疗活动中的医疗责任,不同的医疗责任之间也存在着 显著的差别。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医疗工作者应该担负的法律责任和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临床带教教师都以详细的法律和全面的法规作为标准来实行医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在临床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实在没有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医疗活动的,因此,也无法对操作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或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仅仅通过提高学生的医风医德教育和加强医学伦理方面的知识,对医学生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并不能满足医疗工作中的约束力度和对医学生们的保护力度的需求。众所周知,临床医学最大的特点就是风险大、技术含量高,其中风险因素充斥于医疗诊疗工作中的方方面面。由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中详细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由医方原因造成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经鉴定后,事故责任应由相关医疗机构和临床教学基地承担。因指导医师或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事故责任应由指导医师或临床带教教师承担。”除此之外,若有不合医疗规章制度的操作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临床带教教师和所在教育基地也要担负一部分责任,因此,临床教师与临床教育机构也背负着巨大的压力。

  三、临床医学管理教育针对受到相关医疗法律影响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目前为止,独生子女占据了在医院实习的大部分医学生,沟通能力薄弱、不善于主动关心他人、对人文关怀的缺失、为人处世太过自我等诟病是他们常犯的弊病。在培养医学生的过程中,首要的任务是对临床能力的培养,同时,能与之比肩的即是医风医德的教育。医务工作者以“维护患者利益,保证治疗效果,摒除杂念怨言,全心全意服务。”为临床工作过程中的首要职责。临床医学教育者要将对医风医德的教育贯穿于教育学生过程的始终,加强建设医风的意识,规范遵守医德的行为。同时,临床带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约束自身,言传身教,使医风医德的教育始终贯穿于实践操作教学过程中,并与实践操作紧密的连接在一起。教育机构对临床带教教师的选择也要要求严格,选择一些自身心里素质过硬,富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的责任感,崇高的道德品质和纯洁的职业操守,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合理有机的结合医学教育和德育教育,向医学生们传授专业的知识和积极向上的职业情操。在授课过程中,能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潜移默化的融入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临床带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秉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坚持以身作则,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充分把握好每一个示教的机会,树立榜样,维持医患之间和谐的关系,引导学生换位思考,多站在患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建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同时,要让学生了解具备充满正能量的社会责任感,救死扶伤,治病解痛,疗病治伤是医生的天职。除此之外,还要做好为医学生进入临床实践学习做好准备工作。首先,要心怀感恩,感谢患者为我们创造学习的机会,还要树立正确的认识,要认识到患者不是临床医学教育过程中的试验品,而是临床学习过程中教授我们实践经验的特别教师,让我们能从中学习到专业知识,得到专业技能。若想对患者的治疗起到作用,就要获得患者的理解、信任与支持,而只有对患者完全尊重,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得益于此,才能有机会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疗工作者。

  (二)强化法制观念,树立法律意识

  医学诊断在科学技术水平的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日益专业化,治疗过程也随之日趋复杂化,通过法律手段对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就成了迫在眉睫的任务。临床带教教师在教学方面要跟随时代步伐前进的要求已然成为了当下临床医学教育管理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强化法制观念是临床带教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所要灌输给学生的主要思想之一。为不断提高临床带教教师的法律意识,应定期为临床带教教师安排与医疗法律法规有关的培训和针对医院规章制度内容的检测。

  从而达到使每一位临床带教教师都能熟识在临床教学过程中会遇到的有关法律知识的目的。也只有充分做到知法懂法,才能正确的为学生传道授业解惑。临床带教教师要将法制意识从始至终的贯穿于临床教学的方方面面,将规范临床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落实,例如:书写医疗文书必须及时,且保证内容的准确性,若在医疗文书的书写过程中私自篡改病历、对病历内容进行隐瞒、对检查结果进行伪造、在未得到许可的前提下,对医疗文书材料进行销毁、出具超出本人职业范畴之外的医学证明文件等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者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进行医疗诊疗的过程中,要将详情依依告知患者,不得隐瞒,让患者对自身疾病有知情权,并要求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严格按照流程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应反复对学生强调法律效力对医疗文书的影响。临床带教教师需严格检查指正学生书写的医疗文书,对文书中发现的错误要及时纠正并要求其加以改正。除此之外,带教教师要带头做好榜样,使正在经历实践过程中的同学们能够逐步熟识到自身在参与各种诊疗工作过程中所能涉及到的最大范畴,能够对与患者接触的过程中的分寸掌握得恰到好处,进而能够从多个角度全方面的考虑问题,避免擅做主张和擅自行动的情况发生,从而培养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临床医学教育阶段不断对学生渗透医风医德的必要性,加强医风医德的教育,提高学生们对医疗法律法规的熟悉度和对医德医风的认知度,同时还要强化学生们的法制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加强学生严格对自己来自法律角度的医疗行为和来自伦理道德角度的言谈举止的约束力,对缓解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改善不良的医疗背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在连续出台的多部法律法规中,虽然有部分法规可以作为医疗工作者的工作行为的准则和保障的依据,但就处于当下医疗环境中的临床教学工作,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不足以满足当前医疗教育工作的需求。支持在临床教学过程中教师从事临床工作和教学工作,保障医学学生能够充分学习到临床知识和医疗技能,维护患者的多元权益,为患者接受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保障,是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最终目的,因此,寻求法律机制对临床教学进行保护和建立法律法规使临床教学工作有法可依已成为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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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梁明.我国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现状与临床教学面临的问题[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3(1):49.

  大专法学毕业论文范本篇2

  浅谈犯罪心理结构成因

  一、犯罪、犯罪心理以及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

  犯罪,从古到今都是无法根除的社会问题,但是在法律上,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行为必须由法律所界定。在犯罪心理学学科中,通常认为犯罪的概念取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为了保持其内涵与外延的一致性,即: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这些心理因素以特定的模式进行组合,形成了一种稳定的、畸变的结构,推动着个体完成全部犯罪行为,这就是犯罪心理结构。

  二、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的复杂性

  众所周知,行为人的犯罪心理结构是在复杂因素的影响下形成的。伯特于1944年就列举了170种以上的致罪因素。这里需要阐明”成因和动因“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成因”在《辞海》中的意思是“形成的原因”,“动因”的意思是“动机的原因”,这也是二者的区别所在:犯罪心理结构的成因是指犯罪心理结构形成之前(还未成型)的诱因,而犯罪心理动因是基于稳定畸变的心理结构(已经成型),激发犯罪的内部心理诱因。

  现代国内较流行的犯罪心理成因理论是“犯罪心理综合动因论”。犯罪综合动因理论(罗大华)认为,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动态的整体系统。从心理学角度,特别是建构主义的角度来看,犯罪是一种受主体生理心理因素影响而外化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产生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外界环境(客体)的间接影响:客体产生生理、心理、物理以及社会性的刺激作用与主体,对主体的生理产生生理性的影响,与此同时,主体的心理结构通过同化和顺应客体而不断更新图式(Schema)来实现自我发展(见图)。行为的产生则是出于生理心理的影响,或者说是“客体作用的一种间接反映”,用来检验和校正内化的过程。犯罪心理结构同样是一种建构性的心理发展,但同时也受生理因素的影响。从这类观点出发,根据不同的侧重点,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的理论大约可以划分为三类:1.侧重于主体因素诸如生理、心理、行为因素的理论;2.侧重于客体因素对主体的影响;3.侧重于主客体间的相互影响的关系的理论。

  主客体互动模式示意图

  三、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的主要理论

  (一)侧重主体特征的理论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曾把人分为“上人”、“中人”和“下人”。法家思想中也有类似的命题,被称为“主体恶”。西方学者对犯罪人主体的研究非常多,早期的研究大多是基于人的生物性方面,例如生理畸形(返祖型、下巴退缩、过长的手臂、多趾、不正常的齿系等)、加尔的“颅相学”、龙勃罗梭(C.Lombrosr)的“天生犯罪人”、以及克雷奇默尔(E.Kretschmer)和谢尔顿(W.Sheldon)的体型说。还有遗传学方面,如朗格(J.Lange)的双生子研究、杰可布斯(P.A.Jacobs)的染色体研究。家族史方面,戈达德(H.H.Goddard)曾对卡利卡克(Kallikak)家族进行研究,并以此出版专著,宣称犯罪具有遗传性;达格代尔(R.Duggdale)曾对朱克家族进行研究,发现该家族大量子孙是犯罪者。有一项基于鱼类的研究表明,红色刺激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唤起雄性棘鱼100%的攻击(Timbergen,N.1952)。巴隆(Baron,1979)的一项电击实验表明了情绪动因可能是攻击性行为的基础之一。

  (二)侧重客体影响的理论

  客体(Object),是指存在于主体之外的事物,即包括物质,也包括关系(事件)。环境是客体影响主体的首要因素之一,可以划分为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其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被划分为强关系与弱关系;然后则是事件的影响,包括应激事件和长期强化的事件。关于社会环境的影响理论,有赛林(Thorsten Sellin)的文化冲突论、科恩(Albert Cohen)的亚文化群论、标签论(H.Becker&Edwin M.Lemert)等。

  (三)侧重主客体间相互作用的理论

  这类研究往往把工作重心放在主客体的互动关系上面,其中最普遍的理论体系是社会学习理论,如萨瑟兰(UtherLand EHS)的“不同接触理论”和杰弗利(C.R.Jeffery)的“不同接触-强化”理论。此外,学者菲利认为,犯罪是人类学(包括生理,心理)、社会、地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班杜拉(Bandura A.)的社会学习理论也是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的一个经典理论,他认为攻击行为是习得的,是环境、个人和行为是三个相互影响的,缺一不可的完整系统。另外一类理论是社会诱因论,如默顿 (Robert.K.Merton)的社会异常论、阿伯拉罕森(Abrahamsen,1960)、杰弗利(C.R.Jeffery)的诱因公式以及(台)张春兴的S-R、R-R与O-R原则。社会诱因论与心理诱因论的区别在于诱因的来源分别是外部和内部。

  四、结语

  不可否认,犯罪确是一类由复杂因素诱发的,并由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从以上各种角度的研究、理论以及学者的经验来看,诱发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因素绝不是单一的。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人脑不能脱离人的身体独立工作,因此,我们可以说,人是心理形成的巨系统,行为产生于这种复杂系统,基于此,我们可以认为,人体的生理因素(发展因素、遗传因素、畸变、内分泌、创伤以及药物的影响等)对系统内的心理机构产生着影响,同时这种影响也籍由行为和认知活动与外环境产生着互动;另一方面,外系统(环境、关系、事件等)对人体心理系统的形成也产生影响,外界信息与刺激不断内化到巨系统当中,与人的心理结构产生互动,使其不断发展。总而言之,内外系统,即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彼此影响,相互作用的。  综上所述,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基于此,笔者对此领域的研究提出两点展望:

  (一)应当系统地看待犯罪问题

  在纵向结构上,要研究行为人的个体发展过程,既包括心理的发展,也包括生理发展;在横向结构上,要研究主体外客体因素,既包括环境因素,也包括事件和关系因素。但是我们仍可以在此基础上研究某些主要因素、学科内因素甚至单一因素的影响。

  (二)加强相关学科间的交流

  由于当今社会因素的复杂化,行为人的内部心理结构也同样更加复杂,这就需要学科间的研究进行更深入的借鉴、交流与合作。但犯罪毕竟是某种程度上的少数问题,其研究的局限性也随之凸显出来:作为被试的犯罪行为人难以研究,不仅数量太少,并且都在犯罪后才被知晓,犯罪前研究较难进行,更多地局限在回溯、个案研究。此外很多犯罪人局限于少管所与监狱等场所,学科间研究也较难进行。随着刑事一体化、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逐渐加快,学科间对犯罪的研究也更深入、更广泛,与此同时,犯罪心理学学科的研究也更需系统化、本土化和综合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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