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图书馆事业的立法原则(2)
王小兰分享
3 必须正视的几个相关问题
关于图书馆立法以及图书馆事业的法制化建设问题,已有不少人撰文发表高见。但是,就如何确立图书馆立法原则的问题,学界仍然鲜有议论。笔者认为,我国图书馆事业立法滞后甚至无法可依,根本原因就在于目前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普遍重视并给予改进,图书馆事业的立法以及图书馆的法制化建设将永远是纸上谈兵,更无从讨论图书馆立法的原则问题。众所周知,我国正处于加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努力实现2010年远景目标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图书馆事业作为我国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加强立法。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目前存在着许多限制图书馆立法的不利因素。笔者认为,举其要者,有以下几个方面。
3.1图书馆立法的思想认识薄弱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人们对于图书馆立法工作普遍认识不足。图书馆事业在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大规模的发展。但是,从全社会整体上讲,对图书馆立法的认识不足是不可否认的。例如,不少人认为图书馆作为一项具体的事业,没有必要从国家法律的角度进行规范。这就造成对图书馆事业立法缺乏应有的社会推动力,官方亦缺失图书馆事业立法的动因和必要的准备,对图书馆立法的原则如何确立也无从谈起。
3.2图书馆系统内部局部利益的限制
我国图书馆的管理体制是各类图书馆条块分割,分别归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领域,各系统各自为政,难于协调,形成图书馆立法进程中的一大阻力。从表面看,这种现象有利于部门内部的规划,有时甚至是高效率的。但从全局审视,这一现象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图书馆事业立法走向良性轨道的不利因素,它直接同统一立法原则相排斥,势必导致法出多门、执行不力等现象。
3.3立法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大多研究者是图书馆界的人员,他们缺乏对法律、政治、经济、科技的深入研究,难以对图书馆立法做出较为科学的论断。同时,研究者大多忽视对图书馆法与其他相关法的研究。对文献信息的保存与利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著作权等问题探讨不够深入。对如何规划图书馆事业立法的整体格局,以及与此相关的图书馆事业的立法原则更是缺乏深度思考。
3.4图书馆立法缺乏组织保证
从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现状来看,国家缺乏统筹安排和全面规划,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综合协调能力不足;没有建立起全国文献资源的保障体系,不能做到资源共享。所有这些都在宏观层面上阻碍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也必然影响到统一图书馆法的制定。图书馆立法是国家对图书馆进行宏观控制与协调的重要保证。发达国家的政府都把图书馆事业纳入国家信息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图书馆立法成为保护和发展国家信息资源的主要制度保障。因此,我国也应当建立起国家统一的机构,统筹整个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协调各系统图书馆的工作,为图书馆事业立法提供组织保证。
笔者认为,我们必须正视以上所说的这些现实问题,并且对之予以合理地解决。惟其如此,才能合理地确立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原则。
4 结语
图书馆事业的立法必须首先确立其立法原则,否则,图书馆事业的法制化建设将无从谈起。统一立法原则能够保证立法权集中于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从根本上解决立法权分散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因此,这一原则是保证我国图书馆事业法制化建设的基本准则。公益性原则是图书馆事业基本功能的彰显,能够保证图书馆向社会提供集中的信息资源服务。同时,这一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显现。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已是当今世界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无疑,我国的图书馆事业立法应当将资源共享确立为其中一项原则。图书馆事业与国家的教育事业密不可分,图书馆立法应当与教育立法紧密联系起来,与教育法密切结合原则为的就是解决这一问题。另外,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要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基本前提,为此,我国的图书馆事业立法必须贯彻保护知识产权原则。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将我国图书馆事业立法的原则概括为统一立法原则、公益性原则、资源共享原则、与教育法密切结合原则和保护知识产权原则等五项原则。这五项原则相互结合,共同构成我国图书馆事业立法的根本准则或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