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村换届选举工作方案(2)
7.信任投票确定预备人选。村党支部召开信任投票会议,从候选人初步人选中推选产生候选人预备人选。村和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分别投票产生。
(1)公布参会人员名单。参加投票会议的人员由村党员、村组干部、村民代表以及居住在本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成,各类代表和群众原则上不少于参会人员的50%,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年老体弱卧床不起的、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由各村选委会报乡党委审批。参会人员名单在会前3天张榜公布。
(2)演讲答辩。乡党委派员主持召开信任投票会议。以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为有效。会前,乡党委对候选人初步人选的演讲内容进行审核把关。会上,候选人初步人选分别进行竞职演讲。所有与会人员均可提问,候选人初步人选现场答辩。
(3)投信任票。表决通过《信任投票办法》后,组织参会人员对候选人初步人选以差额的方式投信任票,差额比例不低于20%。每名投票人员对候选人初步人选投信任票不能超过规定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信任票作废。监票人、计票人从不是候选人初步人选的投票人员中推荐产生。
(4)公布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投票结束后,当场公布得票数。在信任票超过实到会人数一半的候选人初步人选中,按得票从高到低,取足候选人预备人选人数。若候选人初步人选得票过半数的未达到应选人数,应就得票相对较高的候选人初步人选重新进行差额信任投票。信任投票选出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应在会上向所有参会人员进行通报,并报乡党委审查。
8.组织审查确定正式候选人。乡党委在充分听取市联系领导、市联系部门、第一书记、党委委员、包村干部等相关人员对各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意见后,召开党委会研究确定正式候选人,并报市村级组织换届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审查通过后,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发布至少为期3天的公告,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和正式选举时间。乡党委在正式选举前,可采取有计划地组织候选人实地调研、安排选举人与候选人见面交流,增进选举人对候选人的进一步了解。
9.正式选举。召开党员大会正式选举村党支部班子成员。选举大会由乡党委派员指导并主持会议。有选举权的实到会党员数超过应到会党员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前,由参会正式党员表决通过《选举办法》,正式候选人作竞职演讲。具体选举中,直接选书记和委员。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得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得票当场公布。
10.审批备案。对正式选出的村党支部班子成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合格的报乡党委审批任命,审批任命结果在村公示,并报市村级组织换届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凡违反法律法规或未经规定程序选出的,选举结果无效。选票报乡党委封存。
第三阶段:后续工作
11.做好新老班子工作交接。乡党委主持各村党支部新老班子交接工作。上届村党支部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党支部产生之日起10日内依法进行交接,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工作档案及其他遗留问题等一并移交。同时,要注意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鼓励他们继续发挥作用,积极支持新一届班子的工作。
12.签订承诺书。乡党委指导督促当选人员签订目标承诺书、廉洁承诺书、辞职承诺书。
13.新一届村党支部委员会产生后,及时研究制定党小组设置方案,提出党小组长人选,报乡党委、工作组审查把关后实施。提倡和鼓励党小组长通过合法途径兼任村民小组长。
14.开展岗前培训。乡党委对当选的村党支部班子成员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从思想观念、工作方法和能力水平上尽快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15.推进配套工作。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组织配套建设,建立健全“三会一课”、党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项制度,完善村党支部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提高村级组织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村干部档案管理制度,推动村干部管理规范化。
2017村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三)
为了依法有序的搞好我村第八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磻溪镇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订本村选举工作方案(也称选举办法)。
第一条 本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从2017年11月10日开始到2017年2月20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7年11月10日至30日,为准备工作阶段。主要任务是清理公布村级财务,依法推选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方案,培训有关工作人员等;第二阶段从2017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为选举工作阶段,主要任务是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提名确定候选人、召开选举大会投票选举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三阶段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0日,为后续工作阶段,主要任务是健全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机构,依法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做好换届选举的总结、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二条 村委会由 3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 2 人。 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村委会主任和委员由全体选民直接差额选举产生。
村委会班子成员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在村民中有较高威信;
3、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民主意识强,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
4、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5、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推荐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规定时限的;
2、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或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被劳教或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
3、五年来,严重违反计划生育、土地政策和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信奉邪教,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经常参与赌博或封建迷信活动的;
5、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以及操纵宗教、宗族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的;
6、非法串联拉票、胁迫蒙蔽群众或操纵、破坏选举的;
7、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没有群众威信的;
8、丧失行为能力或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三条 村委会的选举工作,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实施。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除普通村民外,一般要有党员、村民、村民小组长及妇女代表。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 7 人组成。推选产生程序是:召开村民代表会和两委扩大会议推选产生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选举委员会应在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负责的搞好本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条 村委会应将确定的选举日、选民登记时间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并按规定的时间进行选民登记。
年满18周岁户籍在本村,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选举日为准,出生日
期以身份证或户口为准。
以下人员进行选民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1)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患精神病的村民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名单确认无误后,在选举日20日前,由村委会向选民公告。村民对公告的选民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委会提出,村委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统一颁发《选民证》。对外出选民应提前通知回村参加选举,确实不能回村的可以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第五条 村委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主任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 1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产生。具体程序是:召开村民会议或着村民小组会议,由选民以《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一人一票的形式,在本村选民中直接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中应当有女性。同时被提名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所得票数不得相加计算。要将直接提名候选人的候选人姓名、得票数及时向村民公告。
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于选举日的七日前(2017年6月
20日)向选民公告(候选人的次序以得票多少为序),并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组织形式等。
已被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在投票前主动要求退出,候选人形成缺额,从其他已提名的候选人中依次递补。
正式候选人公布后,至选举前一天,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介绍候选人的简历、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工作能力等。可根据村民的要求,有组织的由候选人,特别是村主任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讲,回答村民提问。
第六条 投票选举时,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秘密划票、公开计票和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方法,依次进行民主选举。
选举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总计票人1人,计票人 2名,唱票人1人。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计票人和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名单须经选举大会表决通过。
对不便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设立流动票箱,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投票的选民可由其亲属代为投票,每位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主任、委员的选举采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办法。选举大会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填处,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或在代填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每一张选票赞成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视为废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视为有效票;选票整个涂改模糊不清的,为废票;部分涂改模糊的,则涂改模糊部分为无效;选票经过涂改,但仍能识别其赞成或反对的,应分别计为赞成票或反对票。
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主任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委员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所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别确定当选人员,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按照差额比例,以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村选委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按照法律程序上报。
第八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书面向村选委会提出,也可以向镇选举工作指导组申诉。
第九条 本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
磻溪镇磻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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