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岗位怀孕休假规定是多少天
我们都知道,国家规定职工怀孕以后是有休假时间的,那特殊岗位是怎么休假?能休假多少天?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特殊岗位怀孕休假的天数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特殊岗位怀孕休假的天数
必须享受的休假
1.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4.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建议准妈咪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清楚,以免摆乌龙。
怀孕休假的工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综上可知,如果为女职工购买了相应的生育保险的话,那么产假期间的工资社保统筹基金支付。但如果没有购买生育险或者不满足条件的话,则就有用人单位承担女职工产假工资。
怀孕增加天数的情形
(1)难产 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 增加30天。
(4)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
(5)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6)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晚婚对产假没有影响;晚育不同地方规定又不一样,女方增加15-30天,男方可以有带薪护理假5-15天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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