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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主体有什么权利

丹凤分享

  我国是倡导义务教育的国家,全民教育,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受教育权的主体以及权利的内容,欢迎阅读。

  受教育权的主体

  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等。

  公民  在中国,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民个人与自然人同义。公民是多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承认公民都是权利主体,是保证公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一律平等的法律手段。在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体系中,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公民的权利能力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某些权利能力,如选举权,只能达到法定年龄才能享有。公民的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但并不是一切有权利能力的人都能以自己的行为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如要亲自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还必须具有法律上所认可的行为能力。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决定于公民的年龄大小和精神是否健全。各国法律规定:成年人有行为能力,儿童没有行为能力,未成年人行为能力要受限制(见自然人),但未成年人的年龄各国具体规定不同。精神病患者或其他精神失常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人,也得依法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见司法精神病学)。有权利能力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需要依法由他们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他们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见监护)。

  受教育权的主体权利

  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依法得以参加某种法律关系、并在该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需要有法律所认可的权利能力的存在为前提。

  权利主体的范围  由于法的阶级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奴隶制法规定只有奴隶主、自由民才是权利主体,奴隶不具有任何权利能力,只是权利客体。封建制法规定封建主享有广泛的权利,农民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法律上也依附于地主阶级,只具有极为有限的权利能力。封建制法承认等级特权,对各种不同的等级、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权利能力。资本主义法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形式上一切公民都被承认为平等的权利主体。但是由于经济地位不平等,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权利。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才使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受教育权的概念

  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虽然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只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它越来越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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