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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程序

丹凤分享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程序是什么,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程序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程序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5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等四个试行文件的通知(京职改领字〔1986〕6号)

  二、工作流程

  1、申请人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向所在单位提出聘任申请;

  2、用人单位综合考虑岗位情况、任职资格、申请人能力等条件,在聘任指标和结构比例限额内,提出拟聘意见;

  3、用人单位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聘任材料,核定该单位指标结余(或结构比例限额),提出聘任意见;

  4、区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根据用人单位上级主管人事部门提交的聘任材料,审核拟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并提出审批意见;

  5、审批通过的,用人单位上级主管人事部门持区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签字盖章的《东城区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为其核定工资;

  6、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将申请人聘任相关材料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以备查询。

  三、申报材料

  (一)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用人单位填写《东城区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A4纸一式三份);

  2、拟聘任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合格证(至少四个单科模块合格)及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级别可参考“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等级划分和适用范围表”)复印件(A4纸)。

  (二)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用人单位填写《东城区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A4纸一式三份);

  2、拟聘任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合格证(至少三个单科模块合格)及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级别可参考“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等级划分和适用范围表”)复印件(A4纸)。

  (三)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1、用人单位填写《东城区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A4纸一式三份);

  2、拟聘任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A4纸)。

  (四)破格聘任专业技术人员

  对于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人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核准后可破格聘任。

  用人单位申请时,除上述同类人员材料外,还须提供:

  1、用人单位讨论拟晋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意见的办公会会议纪要(原件一份);

  2、用人单位上级部门撰写“专业技术人员拟晋升情况说明”(原件),用人单位上级部门主管人事工作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国家统一分配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包括电大、夜大、职大、函大、业大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他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专技岗位要求,在聘任指标(或结构比例)限额内,经区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批后,可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都要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办理手续时除上述要求外,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复印件(A4纸);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A4纸);

  3、《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表》复印件(A4纸),本科及以上学历提供近两年年度考核材料;大专学历提供近三年年度考核材料。考核材料应能证明申请人完成专业技术工作的情况,且考核等次须在“合格”级别以上;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A4纸),合同在有效期内,如另签订了“岗位协议书”,须一并提供;

  (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办理聘任手续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行政介绍信复印件(A4纸)。

  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