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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用工工资福利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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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业单位应聘后,没有在编的条件,成为了编外人员,为了更好的招聘到一些不要编制的人才,政府给编外人员做出了很多规定,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编外用工工资福利政策有哪些的内容,欢迎阅读。

  编外用工工资福利政策规定

  1、被录用的编外人员聘用后,用人单位应当与编外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初次签订时可设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试用期内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试用期满合格的,可享受相关奖金、福利待遇。

  2、编外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五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补贴)、奖金和福利等。

  3、基本工资:各单位编外人员的基本工资可根据当年度江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设定,其中包括个人应支付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

  4、工龄工资:初次录用的编外人员试用期满合格,工龄满一年(含试用期)后,从第二年(第十三个月)开始计算工龄工资。工龄工资标准每年20元。已在岗编外人员的工龄按编外人员到现工作单位的实际在岗时间计算。经局党委同意,在局内部调动的编外人员,原单位工龄可计算在内。

  5、岗位工资(津贴):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编外人员岗位职责和设置情况,制定岗位工资标准,每年一次报局政工科初审后,由局政工科报局党委讨论审批。编外人员获得本岗位对应的或相联系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并被本单位聘用的,可适当给予补贴。对与本岗位或专业无关的职称,不得聘用和发放补贴。获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注册建造师或同等相关注册证书的给予100元/月补贴,获得工程师或高级技师证书的给予50元/月补贴,获得助理工程师或技师证书的给予30元/月补贴,获得技术员或高级工、中级工证书的给予20/月补贴。获得的证书原件应交给本单位办公室保存。驾驶员岗位工资可根据具体岗位制定,原则上应参照行车公里补贴。

  6、奖金: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经费情况或经营效益,以及岗位职责,核定本单位编外人员年度奖励工资总额,报局计财科初审后,报局党委审批。奖励工资可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考核制度,按月或年度发放。

  7、福利: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经费情况和经营效益,发放编外人员节假日实物性福利和午餐费等,但发放必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其他相关福利由各单位自定。企业编外人员福利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8、编外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个人公积金: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所需缴纳的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用人单位可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和经费状况为编外人员缴纳个人公积金,所需缴纳的公积金不低于全市最低公积金交纳标准。

  9、季节性工人、计件制工人、食堂、门卫工作人员、已到退休年龄返聘人员等,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鼓励通过人才劳务市场进行劳务派遣用工,防范和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单位保安员需按编外人员程序招聘。

  10、各单位应参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对编外人员设置岗位职责,严格控制编外人员数量,明确每个编外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对编外人员定岗、定责、定薪。

  11、编外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原则不予聘用。确因工作需要,需返聘有相关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局政工科初审后,报局党委核准,经体检合格后方能予以聘用。

  12、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内,因工作需要或人员离岗需新招聘人员的,应向局党委写出申请,说明招聘理由、人数和条件,报局政工科初审后,报局党委审批。经批准后,可从本年度、本单位、相同招聘岗位未录用的人员中依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经体检、政审合格的,报局党委同意,由用人单位予以录用。

  13、对不遵守编外人员相关招聘、管理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实施招聘工作的,或在招聘工作中有违纪行为被举报查实的,对责任单位相关领导和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未经局党委同意,自行录用的,一经发现,即予辞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工资福利有关政策内容

  1、出差津贴

  出差外地的人员根据相应级别均可得到该项津贴。

  2、通讯费用津贴

  公司按你所被聘的职位给你提供相应的通讯费用津贴。

  3、节日慰问金

  每年元旦、春节、五一节、中秋节、国庆节员工都会得到此项津贴,此外女性员工在三八节还会得到专项津贴。

  4、祝贺慰问金

  员工结婚、生日、有小孩诞生或直系亲属去世,公司将送上祝贺、慰问金。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每年还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

  工资福利相关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第三条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智力残疾者(具体标准按《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多种渠道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保护和扶持政策。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我国一般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