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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离职不给发年终奖违不违法

俏霞分享

  年终奖金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收入,在根本上取决于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那已提离职的职工还有年终奖吗?企业不给发是违法的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已提离职不发年终奖是否违法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提离职不发年终奖是否违法

  一般认为,企业可以对年终奖的发放原则和发放对象作出规定。在企业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企业的工资分配权利还是予以充分尊重的。笔者以为,员工离职有多种原因,即使有上述约定,仍要分别对待,不能“一刀切”。根据劳动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1)员工因自身的原因离职。如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合同、自身因病解除合同、自身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此时,可以认为员工没有遵守当初的约定,构成违约,由此带来的否定性后果就是“得不到年终奖”。这可以说是员工自身可得利益的丧失。

  (2)员工因单位的原因离职。如单位克扣工资、不提供劳动条件、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下发生重大变化裁员等情况导致员工离职,应该认定单位违约,单位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年终奖”给员工。

  (3)其他原因。主要是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

  对于“试用期解除”,由于我国限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所以一般不会发生年终奖支付的问题,除非规定工作一定时间就有一定数额的年终奖。

  年终奖是工资还是福利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年终奖”到底是什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而言,需要结合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内部关于薪酬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劳动者在入职用人单位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的给付方式及数额,例如,有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就明确约定了,每年年底最后一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双薪,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也有部分劳动合同,约定了依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绩效及考勤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年终奖”的具体数额;亦有部分劳动合同对以上两种“年终奖”的约定兼而有之。那么,无论用人单位采取以上哪种形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此时的“年终奖”应当视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工资。有些用人单位虽未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年终奖”,但按照用人单位的惯例,每年都发放“年终奖”,那么此时该“年终奖”也应当被视为工资。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年终奖”只字未提,而是根据该年用人单位的整体盈利等情况决定“年终奖”是否发放、发放数额及发放对象,或者有些用人单位在举办的年会上,设置一些抽奖等环节,用奖品作为“年终奖”发放给劳动者,这种“年终奖”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临时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就是一种物质奖励,属于福利。

  离职年终奖的维权案例

  张某2013年2月28日到某化妆品销售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2月27日止。张某工作至2016年1月30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未支付张某2015年度年终奖7000元。公司称确实制定了关于年终奖如何发放的规章制度,且该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员工不享受年终奖。张某2016年1月30日离职,而公司2016年2月16日发放年终奖,故张某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不享受年终奖。张某不认可公司的主张,称不知道公司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即使有相关规定但未公示,不具有效力。公司未提交该规章制度向张某公示的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化妆品销售公司认可存在年终奖制度,其虽主张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离职员工不发放当期年终奖,但未提供向张某告知过该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且张某工作已满一年,某化妆品销售公司应支付其年终奖,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年终奖7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当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方案时,年终奖就成为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劳动者有权知晓年终奖如何发放。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未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年终奖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公示的前提下,依据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决定不支付劳动者年终奖,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者,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年终奖实际上属于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劳动者当年度已工作届满,就可享受当年的年终奖,用人单位不能以发放时间未到而随意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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