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辞职去年年终奖还可不可以拿
很多员工会选择在年底离职,那辞职后年终奖是怎么规定的?职工还可以拿去年的年终奖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已辞职去年年终奖是否有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已辞职去年年终奖是否有
《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并未对年终奖的相关内容做出规定,因此,年终奖的发放应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而并非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进行了约定,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具体数额依照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确定。
在年终奖问题上,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制定完善的制度来规范,并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规定年终奖属于员工的一项福利,而非工资构成,从而明确年终奖的性质。
其次,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
再次,规定年终奖由用人单位根据当年的营运情况决定,可以发放也可以取消。
最后,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年终奖是对在职员工的一种激励方式,离职员工不得享有年终奖。
辞职年终奖的发放案例
台山市民陈先生是台山市一物业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工作已经3年多了。以往每年过完12月,公司都给员工发年终奖。为了减少员工春节前离职,去年12月1日,该公司新颁布了一份通知,规定把年终奖推迟到2005年3月发放,凡在2005年春节前离辞职的员工,都不可以领取年终奖。到底这种做法有没有违反《劳动法》?
分析:
年终奖作为该物业公司的一项福利,其发放标准、发放时间比较灵活,劳动法规没有作硬性规定,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也可以不给所有员工发放年终奖。相反,如果物业公司与劳动者有事先约定的话,其就应该按照约定发放,对于那些没有干满一年或一个季度的员工,他们在离职前,可以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按比例领取年终奖、季度奖。如果用人单位借口员工春节前离职,给其他员工发放了年终奖而不给离职者发放年终奖,这就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索取应得的报酬。
点评:
根据劳动者与其所服务企业的约定,年终奖是劳动者辛苦工作一年的合法所得,劳动者有权有理获得年终奖,任何借故、变相不给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面对这样的问题时,劳动者应该理直气壮地向企业争取自己的合法所得,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企业、单位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是需要的,但无论任何规定、任何措施都不得违反《劳动法》,否则,就有可能被劳动者告上法庭,这可是劳动者与企业都不愿意见到的局面。
年终奖的发放规定
1、年终奖的表现形式
年终奖是对员工一年辛勤工作的奖励,一般指金钱奖励。在一个企业的薪酬体系中,员工的薪酬体系基本上可分为四部分:1.基本工资;2.岗位工资,随着岗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3.浮动工资及奖金,与考核挂钩而浮动;4.其他工资,包括工龄工资、保险福利、补贴等等。按照现代薪酬理论,基本工资起保障作用,奖金起激励作用。现在许多企业看到了奖金对激励员工的重要作用,常常加大工资结构中的奖金、特别是年终奖的比重。
2、年终奖是否属于“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有关奖金范围的规定:“(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3、年终奖是否“由单位说了算”
司法实践中,对于年终奖的争议,往往首先要看集体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合理的约定。其次,如果没有约定,则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再次,如果上述情况都没有,那么法律上一般要求企业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则。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所以也须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这也是仲裁委裁决的依据。
可见,年终奖的发放一般要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但在没有约定时,可以援引“同工同酬”原则,单位不得无故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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