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工作满一年辞职有没有年终奖
我们都知道年终奖其实是属于工资的一部分的,但法律对此没有明细的规定,那职工在深圳工作一年年终奖是怎么规定?辞职后还有领取年终奖的资格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工作满一年辞职是否有年终奖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工作一年辞职是否有年终奖
年终前离职是否有权得到年终奖,应考量具体单位的年终奖性质而定,看提前离职是否具备年终奖的支付条件。
如果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直接约定每年发放13个月薪资的,视为对员工的基本报酬,只要员工在本年付出劳动的就应按比例得到多出的一个月的薪资部分,而不应要求员工是否工作满年或工作到了年底。
如果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写明年终仍在职的才发放年终奖或类似条件,则视为履约奖励,年终前离职的不符合该条件,无权要求年终奖。
如果合同或制度规定按考核结果支付年终奖,则为绩效奖,绩效在当期考核期结束后进行考核评定,作为公司管理中的惩罚和激励措施,因此对已离职员工没必要进行评定,也就是说没有考核结果,因此也无法依考核结果发放年终奖。
年终奖除了以上所列外还有其它情形,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管理,年终奖就有不同的性质。总的来讲,年终前离职是否有权取得年终奖,要看年终奖的性质和支付条件而定,考察提前离职能否满足年终奖的发放条件。
综合来讲,离职后提成或年终奖应否支付,可以大致概括为:有合同的按合同,无合同的按制度,都没有的按惯例。当然,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员工在年底后、年终奖发放前离职,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年终奖?
有的单位规定,年终奖在下年度的某个月发放,在年终奖发放日之前离职的员工无权领取年终奖,不管是否工作到年底。如此规定是否有效?这是无效的。年终奖是针对一个考核年度的,员工工作到年度结束,就是与其它员工一样付出了一年的劳动,就取得了获得对应的年终奖报酬的权利。公司拒付年终奖,就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取得劳动报酬权,违反了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因此这样的规定无效。
辞职年终奖的案例
小张2010年进入汉口一家贸易公司做销售代表,公司明文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员工,都有资格领取年终奖”。
2015年12月,小张提出辞职,当时年终奖尚未结算。2016年1月20日,公司核定了员工的年终奖,但没有小张的份儿。公司解释:年终奖是公司对自己员工的奖励,而公司结算年终奖时,小张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没资格获得年终奖。
小张另一同事是8月底辞职的,公司以同样理由没给予年终奖。小张和同事一起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支付小张2015年全年的年终奖两万元,而小张的同事则因工作未满一年,不符合公司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则一分钱的年终奖都没有。
律师回答:本案中,小张所在公司规定,只要工作满一年就能享受年终奖。虽然公司结算年终奖是2010年1月20日,小张此时已离开公司,但年终奖是对上一年度的奖励。所以小张应该得到年终奖。小张的同事则不符合公司规定,不能得到年终奖。
律师提醒:
目前法律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并无明确规定。如何发放,这就需要看具体个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约定,以及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等相关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劳动双方既没有约定也没有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则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合理确定年终奖的发放。如此案中,如果公司未规定“需工作满一年才能够获得年终奖”,则小张的同事因已经工作8个月,可以获得年终奖的8/12。
年终奖的发放规定和形式
我国法律没有对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做强制性规定,因此关于年终奖的发放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内部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年终奖多在每年十二月底至一月初之间发放。
1、有保证的奖金
如外企普遍采用的13薪或14薪或更多,只要员工在年底仍然在岗,无论他个人的表现如何,无论公司的业绩如何,全员享受,属于“普惠”,类似于福利性质,表示公司对员工一年来“苦劳”的感谢。这里的发放规则是全员一致的,是公开的,具体数额就与每个人的基本工资水平相关了。
2、浮动的奖金
如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和公司业绩结果,所发放的绩效奖金,这时发放比例和数额的差距就体现出来了。通常情况下发放规则是公开的,如某某级别的目标奖(即个人表现和公司表现均是达到目标时对应的奖金)相当于多少月的基本工资(而且级别越高的人奖金占总收入的比例越高),但对每个人具体的绩效评估结果各个企业的处理方法不一样,有的对全员公开,有的不。
3、红包
通常是由老板决定的,没有固定的规则,可能取决于员工与老板的亲疏、取决于老板对员工的印象、取决于资历,取决于重大贡献等。通常不公开。民企多见。亚商大多采取的是第二种方式浮动的奖金,部分人员还可以得到红包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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