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地方立法权的重要意义
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开展地方立法权的重要意义,希望大家喜欢!
开展地方立法权的重要意义
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地方法治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手段。地方一直是改革开放的创新源泉,也是推动全国性改革的重要引擎。扩大地方立法权,地方不仅能够根据本地实际细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还得以根据中央和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通过地方立法积极解决本地区事务、调整社会关系、推动改革创新,更好地释放制度红利。同时,对于中央拟推行的重大改革事项,也可以由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行立法,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实现地方改革创新的于法有据,确保地方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并为制定全国性法律、推动国家层面的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经验。
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客观需要。立法是法治的基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法治体系的内容很多都涉及地方立法,需要对地方立法权的配置进行合理布局。立法先行不仅是要求立法在制度建构上要先行一步,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同时也意味着立法体制本身要适应法治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使立法权的配置更加科学、合理。同时,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有助于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进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程。
三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体现。从理论上说,人民代表大会有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四项权力。立法法修改以前,大部分的市级人大只享有监督、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项决定权,没有地方立法权。这也反映出我国立法主体制度、立法权限制度、立法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不利于规范地方准立法行为和行政权限的设定,也不利于地方人大充分发挥其职能。没有地方立法权,大部分市级人大及其会的职能就不完整,无法充分发挥人大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同志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强调,要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推动人大工作提高水平。把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落实和实施,是新时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体现。
开展地方立法权的必要性
较大的市开展地方立法30多年来,制定了一大批符合本地实践需要的地方性法规,积累了丰富的地方立法实践经验,培育一批优秀的地方立法专业人才,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对于加强地方治理和政治建设,促进本地区经济社发展和民主法治进步,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确定较大的市行使立法权的标准不清,立法权分配不合理。较大的市的“大”是什么含义,是指人口多、面积大、GDP高还是有其他指标,没有一个十分明确且科学的界定,也无统一、可遵循的客观标准[3]。而且,国务院历次批准的较大的市基本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地域上偏重于中东部,尤以东北城市居多,可以说是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过程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但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走上稳步发展道路后,国务院就停止批准较大的市,扩大地方立法权的脚步戛然而止。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中国城市格局发生巨大变化,相当一部分规模较大、发展水平较高、民主法制建设较先进的城市没有地方立法权。而许多已经获得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无论从经济、社会还是社会发展程度上讲,都不如那些未被批准为较大的市的地方。特别是一些东部经济发达城市综合实力更是远超部分已获得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因此,立法权限划分的滞后与改革的不断推进形成鲜明对比。较大的市的立法主体及立法权限划分的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受到质疑。
二是设区的市立法权缺失导致诸多弊端,影响法治建设进程。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地方对于地方性事务的自我治理产生了极大的内生性需求,尤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法律制度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将成为地方治理的新常态。在这种情势下,地方对于法律规范的需求大幅度增加。但由于立法权的缺失,导致许多城市在治理上遇到瓶颈。不少地方在国家或省级立法无法适应本地实际的情形下,转而诉诸制定大量“红头文件”,进行事实上的变相立法。这种做法,虽然满足了一时急需,但却使“红头文件”的权限不断扩张,侵入了立法领域;同时,文件的主观性、随意性、变动性极大,可能因主要领导的更替和意志变迁而引发朝令夕改的政策摇摆,容易破坏法制统一和法律权威,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
因此,扩大地方立法权,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成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需要,符合发展趋势。而且对地方而言,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后,可以依据自身特点和需求制定地方性法规,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应问题,从而拓宽地方依法治理的空间,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法治化。新修改的立法法将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扩大到全部设区的市[4]和自治州,不仅有利于改变立法机制和权限分配上存在的问题,不断扩大公民政治参与,也有利于将城市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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