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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的城市

俏霞分享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中国将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希望大家喜欢!、

  地方立法权的城市

  全国人大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

  中国现行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分别于2014年8月和12月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一审和二审。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目前全国设区的市284个,按照现行立法法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

  根据草案说明,既要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适应地方的实际需要,又要相应明确其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避免重复立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修正案草案在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有49个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同时,考虑到设区的市数量较多,地区差异较大,这一工作需要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予以推进,修正案草案规定,由省、自治区的人大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并报全国人大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相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规定,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基础上,建议相应赋予自治州人大及其会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

  根据草案说明,这次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需要考虑是否对几个不设区的地级市赋予地方立法权的问题。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属地级市,但不设区。按照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精神,建议在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和甘肃省嘉峪关市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立法权对地方的重要性

  佛山异地务工人员融合、劳资纠纷、城市拆迁、市容改造、环境污染,村(居)集体经济问题日益凸显。

  “过去对这些问题,有的通过信访调解,发挥地方组织力量,也有的是通过满足‘部分人’经济利益去解决。但有些问题,单纯通过信访,有可能出现以访代法的问题;单纯通过经济手段,可能会引起更多的纠纷、矛盾。解决基层社会矛盾,还是要回到法治的轨道,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至关重要,而且要把矛盾的化解与建立完善制度结合起来,形成长效机制,才能根除顽疾、标本兼治。”佛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说,问题症结在于地方立法权上。

  为铁腕治污,佛山近些年立足顶层设计,出台了一系列最严格的环境保护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如《佛山市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佛山市开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排污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制度,通过综合运用挂牌督办等刚性机制来督促约束行政官员,率先在广东省设立“环保警察”,全面启动42条重点河涌的一河一策治理,推进截污治污、饮水工程等389项治污工程建设,还实行了重点河涌的涌长责任制。

  但由于没有地方立法权,这些制度只能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出现。一些行政层面的环保规章制度,如处理“黄标车”、“黑烟车”、泥头车和处罚违法排污企业等,不一定有地方法律的依据,但又必须大力推进,这也带来了行政处罚标准模糊、于法无据等弊端。为获得地方立法权,佛山争取多年,被当地人笑称为“十年追梦”。

  有法学专家认为,地方立法权主要用于推动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与刑事法律等关系不大,不能与国家法律和省级地方性法规等相抵触,不能修改刑事以及海关、税收、财政等法律,不能涉及国家制度,也不能改变民事诉讼制度。首先会提升环境质量、城市形象,由此还会派生出吸引人才和投资、加快经济发展、提升城市竞争力等好处。

  就佛山而言,目前关于环境保护、产业升级等问题受到各界关注。如果佛山有地方立法权,就可以由市人大出台相关法规,如规定清洁生产条件标准,以提高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进入门槛。”专家表示。

  记者了解到,佛山关于承接地方立法权的准备已部署落实,希望在“开闸”后成为第一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

  地方立法权较大的市的由来

  “较大的市”,“大”不是单纯指人口多、面积大、GDP 高。从行政区划的角度来说,宪法规定较大的市分为区和县。立法法则是从地方立法权角度来考量,但是实际上两者的内涵一致,都是指设区的市。

  较大的市的立法权,是伴随着几次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及立法法的制定逐步形成的。

  1982 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考虑到一些较大的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比较重要,也需要根据本地方的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大会制定、公布,并报全国人大会和国务院备案。”1986 年修改地方组织

  法时,将省会市和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权”,修改为制定权,但需报省、自治区的人大会批准后施行。2000 年制定立法法时,又将较大的市的立法权扩大至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1984 年至1993 年,国务院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分四次批准了19 个设区的市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目前,在全国282 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 个,包括27 个省会市、18 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其中,重庆市在1997 年经全国人大批准为直辖市)以及4 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3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