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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方享有的城市立法权

俏霞分享

  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还享有提出法案的权力。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安徽地方享有的城市立法权,希望大家喜欢!

  安徽地方享有的城市立法权

  2月2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淮北市等五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决定公布之日起,淮北、亳州、六安、马鞍山、黄山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至此,安徽16个地级市全部获得地方立法权。

  3月,《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全国第一个做出决定,确定宿州、蚌埠、阜阳、宣城、池州、安庆市等六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9月24日,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再次做出决定,确定滁州、芜湖、铜陵市等三个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经过积极筹备工作,日前,淮北、亳州、六安、马鞍山、黄山市等五市分别向省人大会提出了开始行使立法权的申请。经过会表决通过后,连同合肥、淮南市,安徽省16个设区的市人大及其会均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工作在安徽圆满完成。

  立法权的简介

  一般地方的立法权

  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会备案

  二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如:齐齐哈尔、吉林、抚顺、鞍山、大连、唐山、邯郸、大同、包头、青岛、淄博、洛阳、淮南、无锡、宁波等)的人大及其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会报全国人大会和国务院备案

  特殊地方的立法权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这一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范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已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变通规定;二是国 家尚未制定或不可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为可以变通法律的规定,所以规定须报上一级人大会批准才能生效,这是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

  第二,全国人大特别授予立法权的地方。 1981年全国人大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大会和国务院备案。1988年、1992年、1994年和1996年全国人大先后四次分别授权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人大及其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会、国务院或所在省的人大会备案。

  第三,特别行政区。根据"一国两制"方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有权制定法律,报全国人大会备案。香港、澳门特区除外交、国防以及其他属于中央政府管理范围的事务不能立法外,有权对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立法。但两个特区的立法权是全国人大通过基本法授予的,特区行使此项权力,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是否超越国家的授权,应由中央监督,因此又规定须报全国人大会备案。 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是由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以及授权立法权所构成的。这样一个立法体制,说明地方立法,从性质上讲,应当是对中央立法(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行政法规也是对国家法律的补充,都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样一个立法体制,也可以说主要体现了以下两个精神:一是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既坚持中央必要的集中统一,又注意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二是在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既坚持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立法权掌握在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更有利于直接反映群众意愿和要求的国家权力机关手里,以保证立法的民主性;同时,又注意提高国家的管理效率,保证国家行政机关有足够的权力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